
郑波律师临危受命,在侦查阶段介入,第一时间会见周X。针对侦查机关初步认定的销售金额,郑波律师认为部分证据存在瑕疵,申请调查取证,要求调取涉案微信、支付宝、银行流水及物流单据,对每一笔销售记录进行实质审查。经过反复核对、沟通,公诉机关最终当庭将销售金额从295万余元变更为125万余元,并对扣押货物按未遂情节予以认定。庭审中,郑波律师围绕犯罪形态展开精准质证,对于已销售部分,结合发货单、收货确认、付款记录等证据,认定既遂;对于案发时被查获的库存商品,因尚未销售,尚未实际侵犯商标权人的正常市场秩序和商品声誉,依法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对于未遂部分,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被害单位提出“赔偿人民币500万元方可出具谅解书”的和解条件。郑波律师多次与被害单位法务人员沟通,反复释明周X的实际赔偿能力、退赃意愿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希望能够达成合理的赔偿谅解方案。但被害单位坚持高额赔偿,拒绝让步。在此情况下,郑波律师顶住压力,未以牺牲当事人合法权益换取一纸谅解,而是将辩护重心转向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并在法庭上充分说明未能达成谅解的客观原因,争取法庭的理解。本案第一次与检察机关沟通时,量刑建议约为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郑波律师结合调查取证成果,从多个维度提出量刑辩护意见,经过多次沟通,检察机关最终将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某省基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定周X、陈X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中,周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二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终判决周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陈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地板、包装、标贴等由暂存机关予以销毁,作案工具手机、笔记本电脑、钢印机、喷码机等由暂存机关予以没收。周X及家属服判,未上诉。
本案中,郑波律师通过申请调查取证、精准质证,将销售金额从295余万元降至125万余元,并区分既遂与未遂,为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法院作出罪责刑相适应判决奠定了事实基础。面对被害单位“天价赔偿”的谅解条件,郑波律师没有为了换取谅解而牺牲当事人利益,而是坚持依法辩护、理性沟通,最终赢得了法庭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的理解与认可。郑波律师积极引导当事人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在事实和法律框架内争取最大限度的从宽,体现了刑事辩护专业化、精细化的发展方向。刑事辩护不仅是为被告人“说话”,更是司法公正的有机组成部分。郑波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审查、严谨的法律适用和充分的法庭表达,促使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法院依法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让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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