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房产遗嘱进行公证?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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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想要对房产遗嘱进行公证的话,先要拿上户口簿或者是居民身份证;然后再拿上遗嘱书;再者就是财产的清单和房子所有权的材料证明;最后还要提交公证的申请书,只要合理、合法就可以办理成功。

如何对房产遗嘱进行公证?

一、如何对房产遗嘱进行公证?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遗嘱经过公证以后能保证其真实合法,同时又可避免遗嘱人的家属与继承人之间发生纠纷。

办理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受理。办理遗嘱公证,申请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已出境的,提供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遗嘱涉及的财产清单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3、遗嘱书;

4、遗嘱公证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居所地、家庭状况、工作单位、遗嘱涉及的财产状况等);

5、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办理遗嘱继承公证中常见的问题

(一)是否是最后一份公证遗嘱难以确定,致使公证无法进行。遗嘱公证作为一种行为公证,目前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不受地域管辖的限制,只要在实施遗嘱的行为地就可办理公证。这样遗嘱人可以在不同时期,不同地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而且随时随地都可以变更、撤销或者再立遗嘱,这样,就可能出现多份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但是,公证处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对于该遗嘱是否是最后一份公证遗嘱,却难以确定,致使公证无法进行。

(二)遗嘱效力的可变性,即使是公证遗嘱也不能直接采纳。公证遗嘱虽然是立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所立,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比较可靠,遗嘱内容合法有效。但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可能发生变化,遗嘱的效力也就会随之改变。当遗嘱人死亡,继承发生后,被排除在遗嘱继承之外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是否有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遗嘱继承人是否有虐待、遗弃被继承人(遗嘱人)及其他丧失继承权的情形,遗嘱人生前是否又有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等,这些都是在立遗嘱时所不能预见和把握的,只有在遗嘱继承发生后才能确定。这样,原来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可能因为上述因素的出现而无效或部分无效。因此,公证遗嘱同样需要重新确认,而不能直接采纳。

(三)遗嘱继承人以外的法定继承人不予配合,致使公证无法进行。《继承法》第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这一规定说明,在处理遗产时,遗嘱继承人有义务通知遗嘱执行人和其他法定继承人。公证处办理遗嘱继承也必须首先向其利害关系人 (即其他法定继承人)了解、核实上述情况,以便确认其遗嘱的效力。在实践中,由于立遗嘱人立遗嘱时,为了家庭成员不因遗嘱问题影响和睦相处,大多都是在保密的情形下完成的,一般都不会让别人知道。一旦遗嘱人死亡,遗嘱公开,被排除在遗嘱继承之外的其他法定继承人都会难以接受。公证员找他们核实情况时,他们一般都不予配合。他们明知该公证遗嘱有效(自己手中没有公证遗嘱),将无法对抗其效力,因此,不会也不敢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采取故意拖延时间或置之不理的消极的不作为来对抗,使公证处无法认定遗嘱效力,导致遗嘱继承公证的终止。而遗嘱继承人又无法就其不作为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致使权利无法实现。

(四)法律上对遗嘱确认程序的缺失,致使公证无法进行。目前,尚无一部法律规定遗嘱的确认程序和确认机关。只有当继承人对遗嘱内容产生异议发生争议,引起诉讼时,法院才予以确认遗嘱的效力。对于非诉讼的遗嘱效力却无处可申请确认。而公证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对遗嘱是否有效,只能凭借《继承法》的规定,作为认定遗嘱继承权一个环节来操作。如遇利害关系人拒不配合,公证处将无法移送遗嘱确认机关确认。又由于法律没有赋予公证处以确认权和相应的公告权,公证处也就无权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告知他们:告知期届满,其利害关系人未主张权利,视为其对遗嘱无异议而依法确认遗嘱效力。据悉,目前有的公证处还是以公告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没有法律赋予公告权,公告的效力就得不到保障,公告期限届满,并不能达到视为被通知到,或认定为“应当知道”的情形效果。

综合上面所说的,房产的遗嘱是必须要进行公证之后才能对房产进行过户,在进行公证的时候就一定要提交相关的材料,并且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来进行办理,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要多咨询一下相关的部门,这样才能更好的进进行办理公证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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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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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审查
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人员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①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③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④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⑤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3.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利现场作实地调查。公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应交该单位核对并盖章,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遇有专门性问题,公证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翻译。鉴定结论或翻译材料应有鉴定人、翻译人员签名。
4.公证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如合同、遗嘱、声明等。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善,用词不当的,公证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予以改正,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5.特别程序
①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核实。对真实合法的,当场宣读公证词。如发现当事人有能虚作假违反活动规则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场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证员应当拒绝宣读公证词。
②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③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不易保存的或债权人到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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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遗嘱公证?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材料.3、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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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⑥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审查
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人员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①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③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④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⑤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3.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利现场作实地调查。公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应交该单位核对并盖章,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遇有专门性问题,公证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翻译。鉴定结论或翻译材料应有鉴定人、翻译人员签名。
4.公证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如合同、遗嘱、声明等。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善,用词不当的,公证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予以改正,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5.特别程序
①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核实。对真实合法的,当场宣读公证词。如发现当事人有能虚作假违反活动规则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场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证员应当拒绝宣读公证词。
②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③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不易保存的或债权人到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
如何进行遗嘱公证呢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进行遗嘱公证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进行遗嘱公证呢
(1)立遗嘱人应向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立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可由公证员代填。
(2)立遗嘱人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3)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立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申请。
(4)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1、是否需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老年人再婚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有助于明确老年人再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可靠的法律依据,对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促进社会安定具有较好的法律保障作用。《婚姻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当然,确定财产权是一件严肃的事,在与有关的当事人协议后应形成书面材料,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盖章,可以选择到公证处予以公证,以免以后发生争议。
2、是否需要进行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应再婚前进行 再婚后老人彼此之间拥有合法的继承权,如果不立遗嘱,老人的身后的财产将由子女子与配偶均分。因此,大多数再婚的老人会选择在再婚前对自己的财产用遗嘱公证的方式进行处置。在订立遗嘱的时候,立遗嘱人只能对自己名下的合法财产的继承进行相应的处置。即只能对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进行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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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遗嘱能怎么进行公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遗嘱如何进行公证
一、遗嘱公证的申请与受理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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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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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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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人员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①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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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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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利现场作实地调查。公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应交该单位核对并盖章,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遇有专门性问题,公证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翻译。鉴定结论或翻译材料应有鉴定人、翻译人员签名。
4.公证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如合同、遗嘱、声明等。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善,用词不当的,公证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予以改正,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5.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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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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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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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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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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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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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审查
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人员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①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③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④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⑤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3.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利现场作实地调查。公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应交该单位核对并盖章,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遇有专门性问题,公证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翻译。鉴定结论或翻译材料应有鉴定人、翻译人员签名。
4.公证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如合同、遗嘱、声明等。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善,用词不当的,公证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予以改正,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5.特别程序
①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核实。对真实合法的,当场宣读公证词。如发现当事人有能虚作假违反活动规则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场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证员应当拒绝宣读公证词。
②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③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不易保存的或债权人到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
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写进遗嘱?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写进遗嘱?问题解答如下, 抚恤金是在死者死亡后,由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国家发放这种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就其性质看,它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它与遗产主要有三点不同:
(1)抚恤金是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而遗产则是死者个人所有的于死之后留下的财产。遗产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实物,而抚恤金只能是金钱。
(2)发放抚恤金的目的,在于抚慰死者家属而遗产继承,则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财产权益,使死者生前的合法财产不至于因死亡而消灭。
(3)享受抚恤金待遇,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而可以得到遗产的人,则除了直系亲属外,还可对其他人或者集体、国家。
因此,一般而言,抚恤金是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如果抚恤金是发给伤残者本人,则属于伤残者本人所有的财产如伤残者因病死亡,则此项抚恤金的剩余部分,属于遗产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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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遗嘱效力如何 遗嘱如何进行公证
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这种处分行为就是遗嘱。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到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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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怎么进行的?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遗嘱公证怎么进行的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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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进行遗嘱公证呢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进行遗嘱公证呢
(1)立遗嘱人应向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立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可由公证员代填。
(2)立遗嘱人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3)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立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申请。
(4)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1、是否需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老年人再婚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有助于明确老年人再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可靠的法律依据,对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促进社会安定具有较好的法律保障作用。《婚姻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当然,确定财产权是一件严肃的事,在与有关的当事人协议后应形成书面材料,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盖章,可以选择到公证处予以公证,以免以后发生争议。
2、是否需要进行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应再婚前进行 再婚后老人彼此之间拥有合法的继承权,如果不立遗嘱,老人的身后的财产将由子女子与配偶均分。因此,大多数再婚的老人会选择在再婚前对自己的财产用遗嘱公证的方式进行处置。在订立遗嘱的时候,立遗嘱人只能对自己名下的合法财产的继承进行相应的处置。即只能对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进行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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