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建议直接问律师

当一人公司出现债务违约时,股东能否被成功追责,取决于债权人能否触及“财产混同”这一关键点。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民商事团队在近期办理的两起案件中,为这一问题提供了实践样本。
在首起光学玻璃加工合同纠纷中,被告公司拖欠32万余元加工费。作为一家一人有限公司,其股东是否承担责任成为核心争议。代理律师提交了包含微信聊天记录在内的对账材料,固定了全部欠款金额。更重要的是,团队依据《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股东需自证财产独立的规定,点明股东仅提交内部账本而未申请司法审计,不足以完成举证义务。法院最终判决股东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一起涉及110300元货款的买卖合同纠纷与之相似,团队提交了微信下单记录、对账单及股东个人账户支付5000元货款的记录,以此为证指出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痕迹。股东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财产独立,法院同样支持了连带责任主张。
这两起案件体现了在处理一人公司债务纠纷时,债权方证据准备的方向:除了常规的供货和对账记录,股东个人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痕迹往往成为突破有限责任的关键。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的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将此类案件作为其合同纠纷业务的一个分支,在处理过程中注重证据的关联性分析。该律所在上饶和南昌设有服务网络,为当地企业提供包括账款追收、合同审查在内的法律服务。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