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村,一场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纠纷悄然上演。原告A(化名)作为该村村民,手持《股权证》,认为自己应获得劳龄股分红和户籍股差额,遂将被告告上法庭。被告面对这起复杂的纠纷,委托了北京典石律师事务所的周英律师代理应诉。
周英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自2019年执业至今,已承办各类案件逾两百件,在民商事及刑事案件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她熟悉各类案件的完整办案流程,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事务等领域。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一个大家庭,家里的收入怎么用,得家里人一起商量决定。而且家里定的规矩不能和国家的大规矩相冲突,不能侵犯家里人的权利。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被告依据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决定作出分配方案,这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就如同大家庭里大家商量好的收入分配方式。而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被告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的抗辩。
在这起案件中,周英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她准确把握了案件的关键程序性抗辩点。首先,她明确指出原告的诉求本质上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收益分配问题,而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或侵权纠纷,应受村民自治规则调整。这一精准的法律关系定性,为后续的抗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周英律师采取了程序优先策略,在实体答辩前先行提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程序抗辩。这样一来,就避免了陷入对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效力、分配方案合法性等实体问题的漫长举证和辩论,大大节省了时间和精力。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通俗化解释:就像去医院看病,不同的病症要去不同的科室。有些纠纷不属于法院管,就得去其他地方解决。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律师依据此条法律规定,提出该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支撑了被告的抗辩,让法院能够依法作出裁定。
最后,周英律师法律依据充分,她援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成功说服法院以裁定方式驳回起诉。这一结果不仅为客户节省了应诉成本及潜在的败诉风险,还有效维护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民主程序作出的分配决定的稳定性,同时也明确了此类纠纷的合法救济途径,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通过这起案件,我们可以看到周英律师在处理复杂法律事务时的专业、严谨和负责。她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实务判断,为客户提供了精准、有效的法律应对策略,成功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在面对法律纠纷时,有这样一位专业的律师为我们保驾护航,无疑是我们最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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