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贾超颖律师精准辩护,多起刑事案件当事人获有利判决

最新修订 | 202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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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超颖律师
贾超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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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执业:17年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律所: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15200910926255 电话:18011221866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贾超颖律师先后担任了宜宾市国税、宜宾市地方税务局、宜宾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象鼻街道办事处等国家机关及四川省盐业总公司宜宾支公司、四川普什醋酸纤维素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共玉物流有限公司等大中型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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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刑事诉讼中,程序节点的把控和程序权利的运用至关重要,这往往决定着案件的走向和当事人的命运。四川宜宾贾超颖律师,凭借丰富的刑事诉讼各阶段执业经验和庭审实战经验,在多起刑事案件中精准把握程序节点,有效运用程序权利,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四川宜宾贾超颖律师精准辩护,多起刑事案件当事人获有利判决

在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严X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中,被告人严X因获悉被害人与自己妻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约见后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致其轻伤二级,并造成他人车辆受损。贾超颖律师作为被告人严X的辩护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法庭审理阶段,贾超颖律师适时提出辩护意见。他指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应从宽处理;被告人自愿赔偿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本案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属于激情犯罪,应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各项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贾超颖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严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这起案件中,贾超颖律师精准的罪轻辩护策略,对案件结果产生了关键影响,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案例是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满X犯强奸罪一案。2021年5月6日,被告人满X与被害人系邻居关系,满X进入被害人房间,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案发后被抓获归案。贾超颖律师及另一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辩护意见,指出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2万元并取得谅解;与公诉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自身患有严重疾病,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经审理,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采纳了贾超颖律师的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满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此案中,贾超颖律师在强奸罪法定刑起点较高的情况下,通过精准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使其免于实刑收监。

在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周X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中,2018年至2021年间,周X在明知穿山甲属于国家野生保护动物的情况下,将某药业公司非法生产的穿山甲制品销售给多家医院,销售金额105.75万元,非法获利68万元。2022年1月27日,周X主动到案并供述犯罪事实,后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68万元。贾超颖律师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介入,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链条及当事人情节提出专业辩护意见。他考虑到周X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且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等情况,在合适的时机提出相应的从轻处罚依据。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X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最终,检察院依据法律规定,决定对周X不起诉,退缴的违法所得6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贾超颖律师通过精准的辩护策略,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全案不起诉的有利结果,避免了刑事定罪记录,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审理的严X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中,严X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2015年刑满释放。2021年2月8日,严X与他人聚集在某便利店内以“炸金花”方式赌博,后因怀疑有人打假牌,现场发生冲突,他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次日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以严X涉嫌敲诈勒索罪移送审查起诉。贾超颖律师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介入,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链条及严X在本案中的具体作用提出专业辩护意见,指出严X并未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涉案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不符。检察院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检察院依据法律规定,决定对严X不起诉。贾超颖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辩护,成功推动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使当事人免于刑事追诉,取得了无罪处理的理想结果。

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朱XX、郑X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中,朱XX为确保其投入某酒店的资金能够收回,安排郑X签订虚假借款协议,由郑X以捏造的借款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导致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后经再审,认定该案为虚假诉讼。贾超颖律师作为郑X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辩护意见,认为郑X在主观上没有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故意,本案不符合虚假诉讼罪关于主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本案不属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依法不应当构成虚假诉讼罪。法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但法院同时认定,郑X与朱X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郑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虽对是否构成犯罪予以辩解,但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虚假诉讼行为被法院及时纠正后,未给酒店造成实际损害后果,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郑X犯虚假诉讼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免于监禁刑。贾超颖律师通过精准的辩护策略,成功为郑X争取到自首认定,使其免于监禁刑,仅承担罚金刑,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程序中,像贾超颖律师这样的专业法律人士,能够在不同的程序阶段,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准确把握程序节点,合理运用程序权利。对于当事人来说,在面临刑事指控时,要充分认识到各个程序阶段的重要性。在侦查阶段,要如实供述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同时可以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律师可以在这个阶段了解案件情况,为后续辩护做准备。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链条提出专业辩护意见,争取检察院作出有利的决定。在庭审阶段,律师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

总之,在刑事诉讼中,程序的规范和权利的运用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当事人要增强程序意识,合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选择专业的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以确保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和合理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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