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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2020年,某建设公司与某水务公司、某工程集团乌鲁木齐分公司签订管道内防腐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某水务公司施工质量问题被清场后,原告进场返工修复。完工交付后,某建设公司长期拖欠款项,原告委托李然律师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债权是否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工程款付款责任主体,某水务公司、某管业公司是否需共同付款;工程款应按双方施工合同平米单价结算,还是按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分项单价结算;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保全保险费是否应当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诉讼时效抗辩不成立;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工程量价款属职务行为,某建设公司应单独承担付款义务,其余二被告无共同付款责任;工程款按确认单116万余元结算;利息按一年期LPR自2021年11月2日起分段计算;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保全保险费不予支持。判决某建设公司十日内支付工程款、分段利息及保全费,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在这场工程款纠纷中,李然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原告追回了工程款与保全损失。法律的公正与力量,在每一个案件中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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