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付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 址:邮政编码:
电 话:传 真:
受托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李景顺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甲方因 事务,特托付乙方的律师代为办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甲方的托付,指派 律师作为甲方办理该事务的代理人,甲方指派 为协助处理该事务的联系人。
第二条 乙方律师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双方之间的约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仔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乙方律师应保守甲方的商业隐秘和其他隐秘,未经甲方接受,别得向无关单位或个人透露。
第四条 甲方必须真实、全面地向律师叙述事由和有关事情,提供有关资料、文件和证据。乙方同意托付后,如发觉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别予退还。
第五条 甲方应向乙方律师提供办理该事务的必要的方便条件,并承担乙方律师赴异地(外省)处理该事务的差旅食宿费用以及向有关部门支付的办理该事务所必需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因乙方律师过错而终止托付代理关系的,乙方应退还预收的代理费;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托付代理关系的,乙方已收取的代理费别予退还。
第七条 甲方托付乙方代理事项:
第八条 依照双方约定,甲方接受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元,缴纳方式和期限如下:
第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至该事务办理完毕(包括调解、和解、签订有效文件以及提起诉讼、仲裁等)之日止。
第十条 双方需要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一条 如一方要求变更上述协议条款,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如有争议,双方应经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别成,双方一致接受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方:
非诉讼托付代理协议书二
甲方:
乙方:
一、甲方因 事宜,现托付乙方指派的 律师为其代理上述事宜的有关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甲方托付乙方律师的具体法律事务为:
1、略 ;
2、略 ;
3、略 ;
4、略 。
三、甲方应如实反映事情,提供材料配合乙方开展工作,乙方应积极履行职责,依照法律和事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四、依照《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甲方接受于签约后就上述托付事务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律师费共人民币 。上述费用别包含乙方到广州外办理上述托付事务的差旅费和有关杂费。乙方在甲方支付费用后开始代理工作。
五、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托付,应支付双方约定的律师费,并别得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律师费。
六、乙方无故终止代理,应全额退还甲方已交付的律师费。
七、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 时终止。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九、特别约定:
本人/单位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清晰了解上述每一条款的确切含义。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非诉讼代理律师一般是在一些实际事物之中,代理企业或者是个人处理一些法律方面或者是进行咨询的事情。在签署合同的时候,甲方给予乙方完全的法律权利代表授权。这样乙方在进行谈判或者是咨询以及代表以甲方进行活动时可以有明确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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