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承诺的效力范围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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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被害人承诺事项具有一定的限度,超出这个限度,即使有被害人承诺行为人也构成犯罪。2、被害人有承诺能力。3、被害人的承诺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4、被害人承诺必须事前作出,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如变更承诺,原承诺无效,事后承诺不影响行为成立犯罪。
被害人承诺的效力范围是什么

一、被害人承诺的效力范围是什么

1、承诺者对被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利,对于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不存在被害人承诺的问题,只有被害人承诺侵犯自己的利益时才有可能排除犯罪成立。如张三对李四承诺把王五的车毁损,若李四将王五的车毁损则构成犯罪。

2、被害人承诺事项具有一定的限度,超出这个限度,即使有被害人承诺行为人也构成犯罪。

3、被害人有承诺能力。承诺者对所承诺的事项具有正常的理解能力,因此幼儿、精神病患者承诺无效。

4、被害人的承诺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思,基于强制、威压作出的承诺,戏言时作出的承诺不影响行为的犯罪性。

5、被害人承诺必须事前作出,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如变更承诺,原承诺无效,事后承诺不影响行为成立犯罪。

6、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能超出承诺的范围。如甲仅承诺让乙打一耳光,乙却将甲打成脑震荡,乙便构成故意伤害罪。另外,有些虽经受害人承诺不构成犯罪,但触犯其他犯罪仍应以其他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承诺主体

能够对侵害法益表示承诺的,必须是具有承诺能力的人。这里的承诺主体必须是被害人,其他人不能作为承诺主体。并且作为承诺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表示能力。在被害人由于年少或者精神障碍而不能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思想,缺乏承诺能力时,其不是合格的承诺人。另外单位能否作为承诺主体值得研究,笔者,单位也可能作为承诺人,因为单位可以作为犯罪的主体,其有决策主体和行为主体,当然其也有承诺的能力和行为。

(二)承诺对象

承诺对象,它不仅包括损害结果,也包括引起该结果的行为。由于被害人承诺放弃的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有无侵害法益的结果,是认定承诺是否有效的关键。在行为人虽然对他人侵害自己法益的行为了承诺,但该行为所产生的具体结果没有同意的时候,就不能适用被害人承诺排除刑事责任的原理。比如,在被害人明知他人酒后驾车是危险行为但仍然乘座该车,结果发生了伤亡事故的场合,由于被害人没有就所发生的伤亡结果表示同意,所以,对于该驾驶人员不能直接按照被害人承诺原理而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承诺时间

被害人承诺,只有在行为前或者行为时做出的承诺才能被行为人所认识,事后承诺不具有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效果。比如,在一起合同诈骗案件中,受害人举报说其受到诈骗,在诈骗人被法院审判时,考虑到其以前与自己关系还是不错的,并且归还了所有的诈骗款,因此,对法院说,其承诺允许诈骗者对其欺骗,但法院对受害者的这种承诺认定为无效,其实际是作为诈骗者实施诈骗后的情节,不影响定罪。承诺的效果是,法益的受保护性丧失,即法益主体同意对可以处分的法益进行侵害的话,就不存在要保护的法益。因此,即便被害人在行为时或者行为过程中表示不同意,但在结果发生时,表示同意即发出承诺就可以了。

(四)承诺的表示

承诺当中所显示出来的自己决定,并不纯粹是法益主体个人的内心曾面上的东西,作为社会法律曾面上的内容,必须具有作为社会存在的轮廓和实体,因此,他必须体现于外。至于加害人是否意识到受害人的承诺,笔者认为,只要客观上存在被害人的承诺,行为即便没有意识到该承诺,也不能说发生了违反被害人意思的具体危险,所以,该行为应看作不能犯,应不受处罚

不是所有的被害人承诺都是可以阻却违法事由。若是给被害人造成了重伤甚至死亡的结果,这种情况下,即使被害人事先又做出过承诺,但也还是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结合具体的情况,看究竟以什么罪论处比较好。而成立被害人承诺也有严格的限制,必须要满足规定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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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承诺的效力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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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保证人求偿权的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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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额,但以主债务人因其清偿受免责的数额为限。另一部分是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因保证人的过错而多付出的费用不在此列。保证人追偿权一般只能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才能发生和行使,但为保证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能够实现追偿的权利,法律规定了保证人得事前行使追偿权的情况。我国《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二、保证人求偿权的效力范围保证人的求偿权的效力范围,是指保证人可就哪些费用向主债务人请求返还。保证人求偿权的范围,依保证人为保证人的基础关系不同而不同。
①保证人因受委托而为保证的求偿权的范围保证人受主债务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担保的,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依委托合同的约定向主债务人求偿;委托合同对求偿权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人应以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使主债务人所受利益进行求偿。因此,保证人的求偿权的范围包括两个部分:
A.保证人使主债务人免除责任而向债权人所清偿的债务额,包括保证人所清偿的全部债务的本金;自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原本利息。
B.保证人为清偿行为所支付的其他必要费用(如:清偿中运送费用、诉讼费用等)以及在履行保证责任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这些费用以必要为限,因保证人的过错而增加的费用由保证人自行承担。需要注意的是,在保证人和主债务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人向保证人支付的保证报酬,不应列人求偿权的范围,因为对这些费用的请求权是保证人因委托合同而享有的另一个债权,如果委托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报酬的,保证人无权请求主债务人支付保证报酬。因为委托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为无偿合同。
②保证人未受委托而为保证的求偿权的范围保证人未受主债务人的委托而为保证人的,双方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但因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是为了使债务人的利益免受损失的“利他”行为,因此,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可以构成无因管理。保证人求偿权的范围应依无因管理的规则确定。我们认为,未受委托而为主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的求偿权应当包括两部分:A.保证人为主债务人清偿的债务额,但以主债务人因此而受免责的数额为限。B.保证人清偿债务所付出的必要费用。保证人支出的费用是否为必要,应依保证人清偿保证债务之时的客观情况确定。
留置权的效力范围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留置权的效力范围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对于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应当是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我国《担保法》第83条规定,“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根据此规定,留置权所担保的的债权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债权。主债权是指留置权人基于合同而发生的要求债务人履行主要义务的权利,有时又被称为原债权或本债权。如承揽合同中定作方应当支付报酬,即是指债权人的主债权。
(2)利息。利息是主债权的法定孳息,既包括主债权履行期内的利息,也包括迟延履行时的迟延利息。
(3))违约金。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应向对方支付的款项,也是违约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4)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应当包括债务人违反合同时所致的损害赔偿金和因留置物的瑕疵所导致的损害赔偿金。
(5)留置物的保管费用。此费用是指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期间,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6)实现留置权的费用。此笔费用是指留置权人因行使优先受偿权所发生的费用,如拍卖留置物时的申请费用、拍卖费等,留置物折价时的评估费用等。
2、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
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一般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等。
(1)主物。主物是留置权得以成立时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为不可分物时,留置权的效力及于该物的全部。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为可分物时,债权人留置的留置物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权的效力仅及于债权人留置的财物,而不及于债权人占有的全部动产。
(2)从物。留置物如为主物,留置权的效力也及于从物。但是由于留置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条件,只有在从物也为债权人占有时,留置权的效力才能及于从物。若债权人只占有主物而未依合同占有从物时,从物不在留置权效力所及范围之内。
(3)留置物的孳息。债权人在留置期间,可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因此留置物的孳息也为留置权的效力所及范围之内。
(4)留置物的代位物。留置权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且优先受偿为留置权的基本权能之
一,因此留置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留置权的效力当然也就及于留置物的代位物。如因留置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即为留置权效力所及。
留置权的效力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对于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应当是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我国《担保法》第83条规定,“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根据此规定,留置权所担保的的债权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债权。主债权是指留置权人基于合同而发生的要求债务人履行主要义务的权利,有时又被称为原债权或本债权。如承揽合同中定作方应当支付报酬,即是指债权人的主债权。
(2)利息。利息是主债权的法定孳息,既包括主债权履行期内的利息,也包括迟延履行时的迟延利息。
(3))违约金。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应向对方支付的款项,也是违约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4)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应当包括债务人违反合同时所致的损害赔偿金和因留置物的瑕疵所导致的损害赔偿金。
(5)留置物的保管费用。此费用是指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期间,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6)实现留置权的费用。此笔费用是指留置权人因行使优先受偿权所发生的费用,如拍卖留置物时的申请费用、拍卖费等,留置物折价时的评估费用等。
2、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
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一般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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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此留置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留置权的效力当然也就及于留置物的代位物。如因留置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即为留置权效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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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同能力承诺函范本是怎样的?
1、甲乙双方身份信息。2、承诺期限。3、合同期间支付费用。4、违反合同需要支付费用。5、承诺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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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契约范式下单方允诺的效力依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废契约说而承认单方允诺为的债因,不仅是要满足于法律行为多样化的需求,更为重要的是,它在契约模式之外,为意定之债提供了另一种产生模式。一方面是因为通过对单方允诺构成要件的提炼和抽象化,可以涵盖悬赏广告、奖一罚十的承诺等已经出现的具体类型,而且足以应对市场经济催生的新的表现形态;另一方面是因为单方允诺之债和契约之债都以给付为内容,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给付义务既可通过契约而产生,同样也可能通过单方允诺产生,例如在金钱给付之外,单方允诺的给付义务也可以是无偿的家政服务、房屋的无偿居住等。欲通过法律行为承担单方给付义务,以实现其特定目的者,完全可以采用单方允诺方式。
当然,将单方允诺和合同并列为意定之债的发生根据,不是要否定债务关系的产生原则上以合同为必要,其目的只是强调单方允诺作为债因发生约束力有其自身的正当性,它不需要依靠契约范式求得妥适的解释。信守允诺之伦理义务不能泛化为民法上可强制执行的债,法律必须为那些能将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的单方允诺提供正当性理由,以使它们区别于单纯的具有伦理义务的允诺。单方允诺制度设计的现代出路,就是要挣脱合意主义的桎梏,解释为什么以及在什么条件下法律必须使其发生债的效力或强制执行力。
首先,在允诺人向特定的受诺人作出时,应遵循契约原则,即债的产生原则上以合意为必要,因为表意人单方的意思不能对他人利益进行调整,除非这种调整为相对人接受。能被法律承认产生债之效力的,应该是通过公开的广告或启事对不特定的公众或者特定群体[84]作出的单方允诺。因为此时并无具体的相对人存在,允诺人未对任何具体的人的利益进行调整,他仅仅为自己单方地设定了给付义务;更为重要的是,其采用的形式足以让人相信允诺人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而对于郑重其事的交易行为,法律上采取不加干涉政策,以确保其确定性。[85]基于同一理由,这种允诺也只能依相同或等同方式予以撤回(如德国民法典第658条)。
其次,那些被承认产生债之效力的单方允诺,应包含使其效力正当化的原因,这是允诺人之所以为允诺的理由,亦即他允诺一项给付的原因,是他期待指定行为的完成或指定状态的实现。易言之,指定行为的完成或指定状态的实现,成为允诺人履行给付义务的“交换物”。由此,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此等允诺必须是针对特定行为的完成或指定状态的实现,相应地,允诺人之债务乃以指定行为的完成或指定状态的实现为停止条件,在指定行为完成或指定状态实现前,尚无相对人存在,债务自未发生,[86]而允诺人在条件成就前亦可随时撤回其允诺,以重获自由。如此设计亦可说明单方允诺之债中并不存在他决的问题,因为债的发生只是意味着完成指定行为的人取得给付请求权,至于是否行使该请求权,则听凭其个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意志而非允诺人的意志。
总之,在现代社会,尽管不同的法律体系对单方允诺约束力的正当性论证模式迥然相异,进而在为其设计一个强制执行的基础时或紧或松,但契约范式再也不能对单方允诺形成全面的覆盖,单方允诺自有其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正当性理由。
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关于债的定义,仅规定合同和其他法定的债因,未明确提及单方允诺问题,但司法实践中采用了契约说。《最高人民公报》1995年第2期刊登的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案,明确从要约和承诺的规则解释债之关系的形成。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物权法》第112条第2款就遗失物悬赏问题,明确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按其承诺履行义务,在物权法中规定了一种债法上的义务。作为立法者将该条概括为关于拾金不昧的规定,认为其他国家虽然规定返还遗失物者有获得报酬的权利(系一种特殊的法定之债),但“路不拾遗、拾金不昧是崇高的道德风尚,立法要有价值取向,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故物权法未采纳拾得人有权主张报酬的意见。当然,拾金不昧只是对拾得人的一种道德要求,而在权利人一方,其若作出悬赏允诺,则在法律上强制执行其承诺并不违背拾金不昧的道德准则。以此观之,该条关于悬赏的规定在立法宗旨上体现的是一种关于拾金不昧的道德平衡,单纯从其规定无法探知立法者究采单方行为说抑或契约说。2009年5月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3条规定的悬赏广告虽未明确提到要约和承诺,但该司法解释既然明确指向合同法的正确适用,不宜解释为采单方行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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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毕业后家里找关系去了电力局上班是国企,但是昨天他外出抢修时,不小心触电受伤电力公司也只承担了医药费,请问2017电力伤害赔偿范围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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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二)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疗期间的时间,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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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经同乡介绍去一家公司上班,现在要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对这方面不是很清楚,请问集体合同效力范围,具体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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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又称劳动协约、团体协约、集体协约或联合工作合同,是企业与工会签订的以劳动条件为中心内容的书面集体协议。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它不规定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条件,而规定劳动者的集体劳动条件,一般适用于企业行政(或企业主)和全体工人、职员,也有的适用于企业行政(或企业主)和参加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成员。
  
二、集体合同的效力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可见,凡符合法律规定的集体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对什么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在: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2)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
  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是指集体合同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效力,什么时间终止其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通常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一般从集体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届满,其效力终止。
  
(3)集体合同的空间效力:
  集体合同对空间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规定的对于哪些地域、哪些从事同一产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所具有的约束力。
  
三、集体合同的相关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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