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起诉股东抽逃出资法院管辖问题,根据规定应该到股东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股东出资不实的再分类
如上,股东出资不实分为根本未出资、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三种情形。而前二种情形可归结为出资不足,后一种情形可以归结为抽逃出资。有人依《公司法》第208条、第209条规定,将股东出资不实分为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二大类并不十分科学,因为抽逃出资亦是股东虚假出资的一种方式,属于以出资后又抽逃的方式,掩盖其未出资的事实,虚构了其已出资的事实,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概念上互有重叠,以此分类并不准确。
出资不足指股东违反《公司法》第23、24、25、26、78、80、187条规定的行为,抽逃出资指股东违反《公司法》第34、93条规定的行为,二者本质均是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股权,是一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新修改的公司法对抽逃出资是这样认定的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关联交易
(四)其他方式
(注:取消了一种抽逃情形:法定验资之后将出资转出)
综上所述,公司在即将破产之前也总会有其中的股东侥幸地想要通过抽出一部分的资金归为自己所有,但是对于破产的管理人来说必须要追回所有的财产才能够更好的处理破产的事宜,而这些违法的股东也因为他们的自私而侵害了别人和公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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