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2024的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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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的内容主要是对道路运输中出现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目的在于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具体处罚情况还应当经过调查取证后处理。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2024的内容是什么?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违反交通部和交通部与其它部(委)联合颁布的规章规定的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道路运政机构”)行使本规定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权。

地方性法规授权的道路运政机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本规定的处罚权。

第四条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应遵循法定、公正、公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违反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按照本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或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道路运政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在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经营活动场站(点)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规费稽查站内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七条   对违反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按本章各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   对违反经营许可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车辆检测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车辆检测许可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客、货运车辆无道路运输证或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没收无效道路运输证,汽车每辆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四)营运车辆在运行中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汽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营运车辆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伪造、倒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车辆检测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的,收缴其非法证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者按本条第(一)、(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用不正当手段向道路运政机构骗取道路运输证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经县级以上道路运政机构核准擅自购置营运车辆的,每车处以购车价3%以上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

(九)营运车辆易主未按规定办理营运过户手续,并继续从事营运的,对原经营者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新经营者分别情况按本条第(一)或(三)项处罚;

(十)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道路运政机构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客、货运输经营者所持道路运输证未加盖有效年度审验章的,从年审的最后期限算起,每逾期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月计),汽车每辆处以100元的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以5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十一)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停业、歇业手续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对违反客、货运输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客运经营者未经县级以上道路运政机构批准擅自开行客运班线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客运经营者无故不按核定的线路、区域从事经营活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客运经营者擅自增加、减少班次以及停止运行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客运经营者无故不在核定的客运站停靠、上下旅客、装卸行包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客运经营者无故不按核定的时间发车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客运经营者无故在途中更换车辆、停止运行、途中甩客或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客运经营者采取欺骗手段招揽旅客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客运经营者不在规定的售票场所售票或强揽旅客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客运经营者或司乘人员收取票款后不给旅客车票或给予的车票与票款不符的,每人次处以100元的罚款;

(九)出租汽车不安装或不使用计程、计价器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十)出租客运经营者异地经营的(送客至异地返程的除外),按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处罚;

(十一)出租客运经营者拒载或中途无故中断运输的,每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出租客运经营者在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擅自招揽他人同乘或故意绕道的,每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包车客运经营者沿途招揽乘客的,每次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经营者在机场、车站、港口等客源点不在规定的场所、不按规定秩序排队承运乘客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汽车从事客、货运输的处以3000元的罚款。使用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未使用相应车型、等级要求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十四)客运经营者不按核定的营运车辆载客定额载客造成超载的,按超载旅客人数每人处以5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不按核定的行包装载定额装运行包造成超载的,按超载行包重量每千克处以5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十五)客运经营者不服从道路运政机构安排,不进站营运,扰乱客运秩序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使用货车、拖拉机及其他禁止载客车辆经营旅客运输的,按装载旅客人数每人处以5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十七)未经道路运政机构批准,擅自开行零担货运班线的,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擅自延伸或缩短零担班线,改变停靠站点,增加或减少班次的,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十八)从事危险货物、零担货物、大型物件货物、集装箱、冷藏保温货物等运输的车辆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条件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货运经营者使用全挂汽车列车、自卸汽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非机动车(含畜力车)运输危险货物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无“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非营业性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作业,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拒绝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运输任务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和其它组织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凭准运证承运国家规定必须凭准运证运输的货物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营业性客、货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装置运输标志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伪造、倒卖、转借和转让客、货运输标志、出入境汽车运输标志的,收缴其非法标志,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使用者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超期的临时加班和包车客运线路牌的,每次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出入境客货运输经营者不随车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出入境汽车运输统一标志、出入境汽车旅客运输行车路单或国际汽车货物运单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外国籍汽车擅自在我国境内自行揽货、揽客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搬运装卸经营者强装强卸,欺行霸市,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他人从事合法搬运装卸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对违反运输服务业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客运站擅自接纳未经道路运政机构批准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或不按核定的营运方式、区域、线路、班次(时间)安排客运车辆的,每车次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二)客运站不公布有效班次时刻表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进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三)客运站给营运车辆超额配载旅客的,按超载旅客人数每人处以5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不按核定的行包装载定额装运行包造成超载的,按超载行包重量每千克处以5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四)客运站不按规定装卸行包而交由旅客自行装卸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客货运代理、配载服务经营者将受理的业务交给无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将受理的特种货物交给无特种货物运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客运站、货运站不按规定标准收取代理费、站务费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货运代理、联运服务、配载信息服务经营者倒卖货源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单位和个人强行代理道路运输业务、强行指定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商品汽车发送驾驶员不使用、或使用无效、或不随车携带《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发送商品汽车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伪造、倒卖《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的,收缴其非法证件,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倒卖的《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发送商品汽车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驾驶员培训学校(班)不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的教材培训或对未持学员证人员进行驾驶员培训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使用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教练车从事驾驶员培训的,按第八条第(十)项的规定处罚;

(十三)使用无标志牌或教练车证的教练车从事驾驶员培训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对未经培训或未完成培训计划要求的学员发给《培训结业证》的,按发证人数每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第十二条   对违反汽车维修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维修经营者承修报废车辆、擅自改装或利用配件拼装车辆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维修经营者故意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承修车辆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屡次发生的或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维修经营者采取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故意虚报修理项目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维修经营者非法占用道路、公共场所等进行维修作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伪造、倒卖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收缴其非法证件,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维修经营者不按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作业或维修作业缺项漏项的,每车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七)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填写维修检验记录的,每车次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八)维修经营者承修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发生停车故障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维修经营者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大修作业后,不按规定填写、签发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每辆车处以5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十)维修经营者未按竣工出厂的技术要求,对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大修车辆进行竣工出厂前的维修质量综合性能检测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十一)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与托修方签订合同或不使用统一维修合同文本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悬挂统一的“汽车维修企业标志牌”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对违反车辆技术管理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营运汽车不按规定里程或时间间隔进行二级维护的,或不按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以300元的罚款;

(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使用不合格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进行检测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按技术标准进行检测或不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未建立车辆检测技术档案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进的,按每车处以10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第十四条   对违反价格和票证管理的行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进的,处以100元的罚款;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抬价、压价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道路运输经营者不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长期(3个月以上)不使用道路货物运单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填写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以100元的罚款;

(五)道路运输经营者转让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收缴其非法票证,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专用票证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领取、缴销票证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七)维修经营者擅自提高车辆维修结算工时定额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按实际检测项目计收检测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行为,按下列的规定处罚: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除责令补交和按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外,并予以警告;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偷漏道路运输管理费的,除责令补交和按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外,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缴讫证的,收缴其非法收据和缴讫证,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责令其限期补报,并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按时报送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不如实填报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对违反上岗证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安排未按有关规定取得有效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有相应资格要求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每人次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持无效上岗证件上岗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三)驾驶员培训学校(班)聘请无教员准教证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无准教证的教员,每人次处以200元的罚款;

(四)教员准教证未经年审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行政处罚运用与执行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发生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分别处罚。

第十九条   对当事人在同一运输过程中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道路运政机构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责令违法行为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限期改正的,道路运政机构必要时可以暂扣道路运输牌证,签发待理证,允许车辆继续营运,并指定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接受道路运政机构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政机构实行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文书按《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违法行为当事人对道路运政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违法行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天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政机构可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本规定发布之前交通部规定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交通部一九九零年九月二十四日发布的《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驾驶人员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不仅需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涉及到交通运输行业的,还需要对道路运输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如果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由道路管理部门按照上述规定来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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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以下就是水路运输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运输货物:________。
第二条 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_____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________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______港运至____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三条 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______货物于天内集中于________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________天内派船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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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文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________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五条 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______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
第六条 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________方负担。
第七条 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____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______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________元。
第八条 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双方权利义务:________。
第十条 运输费用:
按________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____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________%计________元,全船运费为________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________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 1 / 2 ~
第十一条 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费用____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甲方违约责任

1. 甲方未按时集中货物,造成乙方船舶不能按时起航,每延误一小时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________元。

2. 甲方未能按时装货和卸货,每延迟一小时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________元。

3. 甲方未按时付清运输费用,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未付部分运输费用________%的违约金。

4. 甲方如不履行合同或擅自变更合同,应偿付乙方________元违约金。
第十三条 乙方违约责任

1. 乙方未按期将货物运达目的港码头,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甲方违约金________元。

2. 乙方船舶起航后未电报通知甲方准备卸船时间,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3. 乙方不履行合同或擅自变更合同,应偿付甲方________元违约金,并退还甲方的预付款。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 在装、卸货物过程中,因气候影响装、卸作业时间,经甲乙双方签证,可按实际时间扣除。

2. 因________级以上风暴影响,不能按期履行合同,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可按下列第(________)项解决:

1. 申请仲裁机关裁决;

2.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附则: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账号:________ 账号: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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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证怎样办理
要成功办理道路运输证件,车主需准备身份证明和驾驶员驾照原件,同时确保车辆与经营活动相符且通过检验,具备行驶证、登记证、二级维护检测单和技术等级评定单。 准备齐全后,前往所在地车管所申请办理手续,遵循相关流程,即可完成证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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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我朋友是做运输业务了 为了避免纠纷需要准备一份合同 想问一下道路交通运输合同怎么写 什么格式内容
[律师回复]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将 一批钢结构构件委托乙方进行运输,并就具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货物名称:钢结构构件,具体见附表;   
二、起止地点:起运地为_____________ ;止地为_____________内;甲方不规定乙方运输路线,由乙方自行决定。   
三、运价:见附件表;   
四、付款:在起运后首次付款预留_____________元保证金,后期运输按_____________支付。   
五、义务责任:   
1、甲方义务责任:   
①甲方在发运构件前两天通知乙方何时派车,并告诉乙方此次运输何种构件,便于乙方安排相应运输的车辆。   
②甲方应组织人员和吊车积极协助乙方并按乙方要求装车和到目的地后的卸车,装车后的构件捆扎由乙方自己负责。   
③按约定支付乙方的运费。   
④甲方提供乙方办理超限所需图纸资料。   
⑤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甲方可中止运输合同。   
2、乙方义务责任:   
①乙方所派车辆应为合法、合规车辆,并提供本单位有效工商执照及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乙方对车辆进行保养,保证车辆运输状态良好、顺畅,确保运输途中自身及构件的安全。   
②乙方在接到甲方派车通知后(电话、短信),应在规定时间内派相应车辆到禹城装货地点。   
③乙方应带足垫木、钢丝绳、葫芦等捆扎锁紧器具,乙方指挥甲方构件的吊放位置,确保从禹城金鼎钢结构厂到济阳光大环保垃圾发电厂工地的运输过程中构件安全,甲方只在电厂工地验收卸车,一旦造成运载的构件变形、损毁乙方应承担该构件直接材料及生产所需费用并扣除运费_____________元。   
④乙方在运输过程中的过路、过桥费,违章罚款及车辆的各种消耗费用均由乙方自己承担。   
⑤乙方自己负责在公安、公路管理部门办理超限准运证明,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若因乙方车辆故障、通行证件原因造成构件被扣留等情况给甲方造成转运及其它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⑥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不履行约定,应赔偿甲方_____________元。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构件运输完毕付清运费后失效。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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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证怎样办理
要成功办理道路运输证件,车主需准备身份证明和驾驶员驾照原件,同时确保车辆与经营活动相符且通过检验,具备行驶证、登记证、二级维护检测单和技术等级评定单。 准备齐全后,前往所在地车管所申请办理手续,遵循相关流程,即可完成证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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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我之前有一批货物需要铁路运输,但是,要求签订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我想知道正规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范本是什么?
[律师回复]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范本 :铁道货物运输合同范本(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第2条 本细则所指铁路货物运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公布的营业铁路货物运输。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运输部门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
  个体经营户、个人与铁路运输部门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军事运输、国际联运,铁路与水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第3条 托运人利用铁路运输货物,应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应按照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计划、铁路运输计划和铁路运输能力签订。在签订国家指令产品运输合同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逐级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货物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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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主体有什么规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以下三类:1、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并成为适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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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2017承运商运输合同有哪些方面的内容,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内容
[律师回复] 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一、合同期为一年,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为止。
二、上述合同期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汽车公路运输,具体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运费、到货地点、收货人、运输期限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另签运单确定,所签运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的义务:
1.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的原则进行包装,甲方货物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绝起运。
2. 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运费。
四、乙方的义务:
1. 按照运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2. 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如出现此类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五。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1. 运费按乙方实际承运货物的里程及重量计算,具体标准按照运单约定执行。
2. 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应向其索要收货凭证,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持收货凭证与甲方结算。
3. 甲方对乙方所提交的收货凭证进行审核,在确认该凭证真实有效且货物按期运达无缺失损坏问题后10日内付清当次运费。
六、甲方交付乙方承运的货物均系供应客户的重大生产资料,乙方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确保货物按期运达。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逾期运达的,如客户追究甲方责任,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相关证明,以便甲方与客户协调。
七、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问题,乙方应按照以下标准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1. 货物灭失或无法正常使用的,按运单记载货物价格全额赔偿,如运单未记载价格的,按甲方同类产品出厂价格赔偿。
2. 货物修理后可以正常使用且客户无异议的,赔偿修理费(包括换件费用、人工费及修理人员的往返差旅费等)。
八、出现合同第七条情况导致货物逾期运达的,乙方除按该条规定承担责任外,还应当同时执行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规定办理,发生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附:运单编号: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装运时间: 年 月 日
签发地点: 省 市 区 路 号
装运地点: 省 市 区 路 号
发货人:
承运人: 托运人签章 承运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要求运达的时间: 年 月 日 时前
要求运达的地点:
收货人:
货物名称:
规格
型号:
重量: 体积(长×宽×高):
包装形式:
件数:
出厂价格:
承运车辆车牌号:
运费:
铁路运单的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铁路运单 铁路运单是国际铁路运输中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凭证,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和货物的收据。发货人应提交一份为每批货物及时填写好的运单及副本。一经发运铁路承运附有运单的货物,运输合同即为签订。发站应在运单上加盖有承运日期的发站戳记,以证明承运。运单及加页,应在运单所述全部货物已交付铁路,并且,如发站现行规章这样要求,发货人已付清应付费用或保证金后,立即加盖戳记。加盖戳记后的运单应为运输合同的证明。在运单副本退回发货人之前,铁路应在运单副本上加盖日期戳记,证明收到货物和承运日期。运单副本不具有作为随货运单或提单的效力。铁路运单还是发货人行使变更运输合同权利的根据,在铁路运单及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后,发货人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即告终止 运单不得由其他单证代替,或添附不符合公约或运价规程规定或许可的单证。 铁路运单不能流通转让,而是随同货物从发站至到站,当货物运至到站时,收货人开具收据并向铁路付清费用后,铁路应在到站将运单和货物交付收货人。 2、铁路运单的内容 (1)应记载事项: A、到站的名称。 B、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不得批注“按…指示交货”或“交运单副本持有人”。 C、货物的名称。 D、重量,或如无重量,符合发运铁路规章的类似资料。 E、如系零担货物:件数和包装标志。如系发货人负责装车的货物:车号;如系私有车辆:自重。 F、海关或其他需要的附在运单上的单证明细表或按运单记载在指定的车站或海关或任何其他机关交由铁路掌管的单证明细表。 G、发货人的名称和地址。在运单内只能填写一个自然人或法人作为发货人。 (2)公约规定的事项 如需要,运单应记载本公约规定的所有其他事项,如适用的运价规程等。 (3)其他事项 如仅供收货人参考,而铁路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发货人可在运单的专栏内填写有关货物的事项,例如:“由…托运”; “受…指示”;“由…处理”;“继续发往…”;“由…保险”;“去…航线”或“装…船”;“自…航线”或“自…船;“去…公路”;“自…公路”;“去…航空线”;“自…航空线”;“往…出口”。 3、铁路运单的填制 运单及副本应使用铁路规定的标准运单格式。铁路运单应以两种或如需要以三种文字印制,而其中至少一种应为法文、德文或意大利文。填写运单项目的字迹应书写或打印清楚。填写上的项目业经涂改或擦掉或用纸补贴,该运单不予接受。如发货人签字确认,可划掉已填写的项目;如系货物的件数或重量,他应以大写记载订正的数量。一般的说,每票货物应单独填写一份运单,同一张运单只能办理一车货物。 如铁路承运有明显损坏痕迹的货物,铁路可要求将该货物的状况特别批注在运单内。 如运单内由发货人填写项目的栏不够用,应使用加页,而这些加页应视为运单的组成部分。这些加页应同运单格式一样,并复印同运单一样多的份数,由发货人签字。如有加页,应在运单内注明。 运单内不得填写其他声明,除非国家的法律和规章或运价规程规定或许可,但不得违反公约的规定。 4、发货人正确申报货物的责任 发货人应对由他或其代理填写在运单上的内容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发货人 应承担由于记载或声明的不合常规、不正确、不完全或未填入规定的栏内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铁路有权随时检查货物是否符合运单所载的事项和是否符合按照特定条件有关准予货物运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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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权风险点是什么?
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权风险点是实体法律规范存在着相悖的情况。所以在实践过程当中,一定要严格的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上位法需要优先于下位法。而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是属于政府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行政许可也应当按照这个原则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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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最近买了套小别墅,要运很多东西去别墅,找了个运输公司,据说要签合同,所以咨询一下运输公司运输合同范本的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运输公司运输合同范本
甲方:____公司签订地点:
  乙方:签订时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业务模式
  甲方根据业务当天___采购实际情况以《物流发货单》的方式通知乙方去甲方指点供货单位提货,乙方根据甲方《物流发货单》, 《货物提单》上的货物名称、规格、产地、数量跟实物确认无误后进行装运货物,并运到甲方指定地点。
  第二条 货物运输定价
  自合同签订生效当年为人民币___元/吨,以后年份运费随行就市。甲方除支付上价格外,不再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装车、转运、卸货等产生的费用),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货物验收要求
  乙方根据甲方供货单位拿《货物提单》,核实两张单据跟实物无误后,将《物流发货单》盖章后回传甲方指定地点,如发现其中单据跟实物不符应立即通知甲方相关负责人,否则相关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四条 货物起运地点
  货物起运点:
  货物到达地:
  第五条 货物承运日期及到达时间
  承运日期:乙方根据当天《物流发货单》上面的日期,将货物安全及时的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如逾期未将货物及时送达目的地,视为乙方违约,因此给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另行组织运输工具所支付的运费的差额、甲方因违约给第三方的赔偿,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由乙方承担;乙方派出的运输工具和人员的行为视为乙方的行为,因此给甲方或者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货物运到期限:货物必须在拿取货物提单的第二天上午___之前送到货物指定地点。
  第六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乙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出现货物毁损、丢失,调换等。甲方有权根据该批货物的当时购买的市场价值提出全额赔偿,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并解除合同,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七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乙方将货运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仓库管理人员在《物流发货单》上签字盖章后,乙方司机凭《物流发货单》去甲方财务办公室结算,每月___日和___日为结算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八条 各方的责任、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
  
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甲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乙方,并相应支付给乙方所需费用。
  
2、 因甲方原因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的,乙方必须妥善保管好货物,并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甲方保证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关单据时在结算日及时结算运费给乙方,乙方不得以甲方未支付运费或者甲方许可的费用为由对运输货物进行留置,必须将所运货物交付给甲方指定的人和指定的地方。
  
4、货物到达甲方运输目的地,在乙方运输司机的配合下,甲方应积极组织人员进行货物卸载,其吊装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的责任
  
1、乙方收到甲方的《物流发货单》后,应根据《物流发货单》上的联系方式去甲方供货单位提货,提货时结合《物流发货单》上的名称,数量,规格清点货物,如发现数量,名称,规格,材质与实际不符,应及时通知甲方。
  
2、乙方作为甲方运输合作单位,对甲方的货物有优先承运权;不得推脱运输。
  
3、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赔偿责任。
  
4、司机把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客户对货物有任何意见,司机绝对不可以与客户发生争持,应立即与乙方负责人联系,并将事件及时回报给甲方。
  
5、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中所列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订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并说明原因,若甲方调查发现有不属实的,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6、乙方货物装运过程中应将该批货物的《材质证明书》,铭牌等随机文件交给甲方收货人员。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每次发货前,甲方提供准确《物流发货单》,作为乙方去甲方供货单位作为提货依据,由于乙方未按提单要求清点货物的数量,规格型号、材质及产地提货导致运输出现错误,其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2、因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导致乙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甲方所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否则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乙方必须无偿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货物过期到达,超过上双方所约定的时间(且没有取得甲方的认可),每次乙方需支付给甲方人民币___元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但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交货延误,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放宽到货时间。
  
5、乙方如在一个月内有三次推托运输业务,甲方视为乙方单方终止本合同,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十条:变更与终止
  
1、合同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前本合同规定的双方应该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3、合同如需提前终止,须双方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纠纷处理
  若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产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甲方的职工的权限只是监督乙方履行本合同,无权对合同的作出任何修改,更无权收取合同项下任何金额。如果确有必要对本合同作出修改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必须由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才具有法律效力,所有现金必须进入甲方的银行帐户,所有票据必须有甲方行使票据权利方为有效,否则均不视为甲方收到此款项,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免除乙方付款的责任。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传真件与原件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与本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物流发货单》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甲方:__公司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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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68条具体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的;
(三)客运车辆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牌,未按照批准的线路、班次、经营区域、类型等级营运或者不按照核定的站点停靠的;
(四)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维护、检测运输车辆的;
(五)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包车、旅游客运运行线路起、讫点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或者旅游客运运行线路起、讫点均不在旅游景区(点)的;
(七)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线路走向示意图、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号码或者受理投诉部门的;
(八)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异地经营,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
(九)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设置标志牌、标志灯、计价器、IC卡刷卡器或者信息化管理设施的;
(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执行配件登记制度的;
(十一)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等经营者不按照核定载客、载货限额进行配载,或者将受理的运输业务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经营者承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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