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某起车内一氧化碳中毒意外险拒赔案中,谢某在车库车内一氧化碳中毒身亡,家属申请团体意外险理赔遭拒,保险公司以“未尸检、无法证明意外”为由拒绝赔付。李开甫律师团队介入后,并没有被保险公司的理由所束缚,而是以“慎始敬终”的态度,全面收集证据。他们收集了公安机关《死亡鉴定通知书》、现场笔录、谢某生前购物及聊天记录等,构建起了完整的证据链。在诉讼过程中,李开甫律师精准把握举证责任分配这一关键要点,指出家属已初步证明意外身故,保险公司若主张非意外,应承担举证责任,且保险条款未约定必须尸检。这种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责任的清晰认知,体现了他“行稳致远”的执业风格。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了律师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30万元保险金。
李开甫律师不仅在为保险消费者维权时表现出色,在为保险公司代理案件时同样能展现出专业的素养和精准的策略。在农户诉两家保险公司索赔“全损”险金案中,某县某村因山体滑坡,杨X户房屋受损。杨X此前投保了两份保险,向两家保险公司索赔“全损”险金遭拒后诉至法院。案件争议焦点众多,包括房屋损失是否构成“全损”、某财产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重复保险情况下各保险人的责任承担方式等。
李开甫律师作为某财产保险公司某支公司的代理人,为其确立了“政策性保险全损认定标准抗辩+行政治理措施关联性论证+政策性保险条款效力维护”的综合应诉策略。在事实层面,他紧扣保险合同约定条款,论证保险公司与杨X之间系通过政府统一投保形成的保险合同关系,合同条款对杨X具有约束力。在法律适用层面,他精准提出“全损”认定标准,即不能仅凭D级危房鉴定报告认定房屋全损,必须结合工程治理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综合判断。他有效运用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自然资源部门调查报告及工程治理项目招标等证据,证明房屋损害可通过工程治理修复、不构成“全损”。最终,成功实现投保人全部索赔请求被驳回的完全胜诉结果。
在另一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某财产保险公司某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李开甫律师为其确立了“事实认定不清→发回重审”的二审上诉策略。他全面梳理一审判决在保险责任范围认定、赔偿责任主体认定、赔偿金额计算等方面存在的事实认定问题,形成系统的上诉意见。在法律适用层面,他精准援引《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规定,成功说服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为当事人在重审程序中争取有利判决创造了关键机会。
李开甫律师在保险法领域深耕多年,擅长处理人身险、财产险、信用保证险及互联网保险等全险种的争议解决。他领衔组建的“律法盈心”律师团队,为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提供覆盖全流程的法律服务。在众多案例中,他始终将“慎始敬终,行稳致远”的执业理念贯彻到每一个环节,无论是证据收集、法律适用还是策略制定,都做到严谨细致、稳扎稳打。他的这种执业风格,不仅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贡献了专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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