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认定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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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认定是判断一下在债务的欠条上面,是否有夫妻共同的签名,或者是是否是双方都已经知晓到的这样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如果说是其中一方来进行的借款,但是用于家庭方面的支出的话,也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认定是怎样的?

一、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认定是怎样的?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认定是判断一下在债务的欠条上面,是否有夫妻共同的签名,或者是是否是双方都已经知晓到的这样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如果说是其中一方来进行的借款,但是用于家庭方面的支出的话,也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这条的规定来看,现在要想认定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那就需要有夫妻双方共同的签字或者没有签字的一方在事后作出了具体的追认,这里的追认就包括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形式作出,否则的话,就不能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自然在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债权人就不能要求另一方承担这部分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关系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可能因为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而对外借债。这样的情况下,不能很绝对的认为所欠的债务就一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毕竟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可能对各自取得的财产约定了归属。不过要是在这方面没有约定,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并不知道夫妻的约定时,那么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其实也是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的。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借债的,其实这都是有一定的范围,所以要是夫妻一方对外借债的时候涉及到的数额比较大,往往就会按照夫妻个人债务进行处理。而作为债权人,在主张的时候可以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话,那么此时也是会将这部分债务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

二、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在当代社会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些债务方面的支出的时候,在离婚的时候是需要进行一个划分的,毕竟的话离婚是双方当事人都需要进行一个共同债务的承担的,需要划分一下具体的比例,所以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作出规定就非常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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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共同债务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非共同债务的认定:
根据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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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司法解释将“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进一步解释为“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同时明确列举了四种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第四种为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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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规定对司法实务产生了重大影响,其规则模型是:婚姻存续期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如主张不属于共同债务的,应举证证明,且除外情形只有两种: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以及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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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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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司法解释将“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进一步解释为“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同时明确列举了四种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第四种为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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