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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滞纳金的区别主要是法律性质不一样。
1、滞纳金属行政法律中的概念,是因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的缴费义务例如税费等,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具有国家强制性,发生在不平等的行政关系主体之间;违约金属民事法律体系中的概念,是因违反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的具有赔偿性的金钱给付义务,发生在平等民事关系主体之间。
2、违约金属于对损失赔偿,违约金就是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违约金的数额相当于另一方所受的损失,可以约定具体数额,也可以约定计算方法。
二、违约金的规定
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民法典》(自施行)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由此得知,违约金和滞纳金之间其实没有任何的可比性,就比如纳税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交税的话,税务机关不可能让纳税人去交违约金,自然就会产生滞纳金,而且滞纳金的征收标准规定的也非常的明确,违约金就不确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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