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中止与终止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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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终止的规定是由于一些不可抗力的行为的发生所导致诉讼时效,必须停止计算时间,然后等到这些事情都已经消失的时候,再次的来进行计算,这就是诉讼时效的中止,而后者的话,它是诉讼时效已经完全经过了。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终止的规定是什么?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与终止的规定是什么?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终止的规定是由于一些不可抗力的行为的发生所导致诉讼时效,必须停止计算时间,然后等到这些事情都已经消失的时候,再次的来进行计算,这就是诉讼时效的中止,而后者的话,它是诉讼时效已经完全经过了。

现实生活当中,大家对于诉讼时效的三种规定的不同状态还是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其他法律规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在现实生活当中,很多的人对于诉讼时效的相关的三种规定的时态还是非常陌生的,实际上这三种不同的状态,它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比如说诉讼时效中断是需要完全的重新计算,而中止的话是接着后面进行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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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中止
  
(一)概念: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而使本案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受诉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二)诉讼中止不同于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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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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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情况(没有兜底条款:避免审判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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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后果: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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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比较。
  
1.概念:
  1)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该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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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的比较。
  相同点:
  1)适用的法律文书相同,即可适用裁定;
  2)当事人的权利相同,对于该裁定而言,当事人都可以上诉、申请再审;对于该争议案件,都可以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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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比较。
  相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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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点:
  1)当事人对该争议案件的权利不同:前者可再起诉;后者则不可再起诉,只能在非终局时上诉、申请再审;
  2)适用的文书不同:前者用裁定,是程序问题→裁驳;后者是用判决,是实体问题→判驳;
  3)适用条件不同:前者用于不合起诉条件;后者适用于丧失实体胜诉权,如超过一般诉讼时效提起诉讼,没有足够胜诉的证据,则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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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人提起诉讼
2.权利人在诉讼外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要
3.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有以下条件: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三.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
(1)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2)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整个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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