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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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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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有:向员工提供正版软件、防止复制软件、防止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等,对于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并按照知识产权的具体适用情况来处理。
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

一、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

1、向员工提供正版软件

单位首先要给员工提供正版软件,这是问题的关键,要做到这一点,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估计单位的软件需求;

.对每台计算机建立对应的软件统计表,列出机器中已经存在和未来需要的软件;

.提供正版软件来满足每台机器统计表的要求;

.对软件作出合理的预算;

.及时向员工提供所需软件;

.合理估计员工的需求,提前制定计划加以满足。

2、防止复制及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

单位还应当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员工使用盗版软件,以免给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确保及时提供正版软件;

.坚持使用正版软件并广泛教育员工;

.指定专人负责软件的合理使用;

.对软件的购置进行登记;

.定期检查单位所有计算机的硬盘,确保所有程序为正版;

.对员工的盗版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二、软件版权的保护级别

1) 原版软件(普通保护)

2) 共享软件

A、共享软件是一种免费分发的定期限试用软件。

⑴ 共享软件的主要分发途径

① 通过展销会分发

② 通过公告牌网页分发

③ 从一个试用者传给另一试用者

⑵ 共享软件的内容

共享软件具有全部或部分功能;源程序代码通常不包括在共享软件程序中。

B、共享软件的保护规定

⑴ 定期限免费试用

共享软件通常包括一个"简介"(reaadme)文件或开放式菜单表明这个软件是共享软件以及一份如何、向何地汇款的声明。在声明中约定的期限内,用户可以免费试用共享软件。

⑵ 试用到期后购买使用权或停用

有些共享软件在试用期结束后自动锁住软件功能;另一些则未加过期锁保护。不论如何,试用期后继续"试用"便侵犯了版权所有者的权益。

⑶ 仅限试用

① 在试用期间(未购得版权所有者许可),对共享软件开发新的应用是非法的。

② 许多电脑书附有共享软件盘,这只是共享软件分配体系的一部分,购买书并不等于购买了所附的共享软件。

⑷ 禁止牟利分发

试用者不得通过复制、分发共享软件进行牟利。

3) 免费软件

A、免费软件是一种免费分发、免费使用的弱保护软件。

免费软件的分发途径与共享软件相类。

B、免费软件的保护规定

⑴ "饮水思源"准则

用户的任何源于免费软件的开发应用也必须作为免费软件。

⑵ 禁止牟利分发

非版权人不得通过复制、分发免费软件进行牟利。

4) 公有领域软件

A、公有领域软件

公有领域软件又称自由软件,是一种被版权所有者明确放弃作品财产权的、可以被任何人自由使用的软件。

⑴ 允许通过复制、分发自由软件牟取经济利益

⑵ 对自由软件的二次开发成果的产权归二次开发者所有

⑶ 基于自由软件而进行的应用开发,开发者拥有应用成果的所有权

B、特别规定

⑴ 一般认为,原始自由软件的版权所有者并未放弃著作人身权。

⑵ 凡符合下列各项之一者,除开发者身份权以外,软件的各项权利在保护期满之前进入公有领域。

对于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情况,我国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受到国家出台的知识产权的相关法规来处理的,对于不同行业的软件的授权使用情况,如果发现了被侵权的情况,则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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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这类专利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专利权人的标记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第八十四条规定,包括以下4种具体形式: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三)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根据专利法五十九条的规定,这类行为需要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正,可予以处罚。
(四)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还存在两种侵权行为:过失假冒,即指行为人本意是冒充专利,随意杜撰一个专利号,而碰巧与某人获得的某项专利的专利号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该行为无假冒故意,但其行为结果仍然构成了假冒他人专利。反向假冒,即指行为人将合法取得的他人专利产品,注上自己的专利号予以出售,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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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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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专利侵权的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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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行为。这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未经权利人许可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包括以下3种具体形式: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使用他人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这类专利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专利权人的标记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第八十四条规定,包括以下4种具体形式: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三)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根据专利法五十九条的规定,这类行为需要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正,可予以处罚。
(四)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还存在两种侵权行为:过失假冒,即指行为人本意是冒充专利,随意杜撰一个专利号,而碰巧与某人获得的某项专利的专利号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该行为无假冒故意,但其行为结果仍然构成了假冒他人专利。反向假冒,即指行为人将合法取得的他人专利产品,注上自己的专利号予以出售,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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