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罪解释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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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销售假药罪解释是:生产者、销售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制造假药,并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犯罪行为,我国法律上对销售假药罪的判罚是非常明确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判罚处理。
销售假药罪解释是什么?

一、销售假药罪解释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仁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

第十条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有关销售假药罪的立案侦查情况是基于实际造成的伤害后果来进行处理的,司法机关为了对犯罪事实进行准确的判罚处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销售假药罪的相关情况进行合法的处理,并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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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姐开了个小工厂,主要是做生产假药的,还挣到了不少的钱,那么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2009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br/>(一)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br/>(二)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br/>(三)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br/>(四)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br/>(五)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br/>(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对前款第<br/>(一)项、第<br/>(六)项规定的情形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结合假药标明的适应病症、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况认定。第二条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第三条 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致人死亡、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第四条 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本解释第一条或者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标准的,以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br/>(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br/>(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br/>(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br/>(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第六条 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条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重处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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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前一段时间来我家里推销药品的,我没有多问什么,结果就收下了。后来才发现这是一个假药,所以想问一下有问一销售假药罪罚金司法解释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第一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br/>(一)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br/>(二)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br/>(三)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br/>(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br/>(五)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br/>(六)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br/>(七)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br/>第二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br/>(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br/>(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br/>(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br/>(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br/>第三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br/>(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br/>(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br/>(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br/>(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br/>第四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br/>(一)致人重度残疾的;<br/>(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br/>(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br/>(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br/>(五)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br/>(六)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br/>(七)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br/>(八)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br/>第五条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br/>生产、销售劣药,致人死亡,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br/>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br/>第六条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br/>(一)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br/>(二)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br/>(三)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br/>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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