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后存放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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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遗嘱公证后的存放问题是可以由当事人自己保管,也可以申请公证机构进行保管,不过如果把遗嘱存放到公证机构的话,公证机构通常会向当事人收取一定的保管费的。但是,相关法律制度没有规定过,办理过公证的这些遗嘱是必须要放在公证机构的。
遗嘱公证后存放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一、遗嘱公证后存放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一般还是交由自己保管,也可以申请由公证处保管,但是每年会缴纳一定费用(各地不一),经过公证的遗嘱叫做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并不是唯一有效的遗嘱形式,我国法律共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包括:自书、代书、口头、录音及公证遗嘱,不管当事人订立何种形式的遗嘱,只要遗嘱在内容及形式方面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就属于合法有效的遗嘱。至于在办理房产继承过户中,房管部门是否要求办理公证,这是另一回事。但公证并不是遗嘱生效的必要条件。

遗嘱有效不需要公证,但是公证遗嘱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公证遗嘱是没有有效期的。经过公证的遗嘱,如果没有新的公证遗嘱推翻此遗嘱,该公证遗嘱是一直有效的。

继承人或受赠人的遗产继承是有一定的保护期限的,若过了法律的保护期限,一旦继承权受到侵害,法律就不再予以保护。

二、自书遗嘱无效的情形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

2、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

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5、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

三、撤销公证遗嘱的情形有哪些?

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机构进行复查,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书的错误及其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的,作出维持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二)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

(三)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四)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也可以收回公证书,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进行删除、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

(五)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办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的情形,应当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无法补办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公证遗嘱的存放问题由当事人自己选择,有些人在拿到公证书以后,会同时自己保管公证书及遗嘱,但也有些人为了确保万无一失,在去世之前就一直是让公证机构保管遗嘱和公证书的。当事人也可以询问一下公证机构的保管费,能接受得了的话就交给公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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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是最后一份公证遗嘱难以确定,致使公证无法进行
遗嘱公证作为一种行为公证,目前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不受地域管辖的限制,只要在实施遗嘱的行为地就可办理公证。这样遗嘱人可以在不同时期,不同地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而且随时随地都可以变更、撤销或者再立遗嘱,这样,就可能出现多份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但是,公证处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对于该遗嘱是否是最后一份公证遗嘱,却难以确定,致使公证无法进行。
(二)遗嘱效力的可变性,即使是公证遗嘱也不能直接采纳
公证遗嘱虽然是立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所立,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比较可靠,遗嘱内容合法有效。但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可能发生变化,遗嘱的效力也就会随之改变。当遗嘱人死亡,继承发生后,被排除在遗嘱继承之外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是否有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遗嘱继承人是否有虐待、遗弃被继承人(遗嘱人)及其他丧失继承权的情形,遗嘱人生前是否又有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等,这些都是在立遗嘱时所不能预见和把握的,只有在遗嘱继承发生后才能确定。这样,原来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可能因为上述因素的出现而无效或部分无效。因此,公证遗嘱同样需要重新确认,而不能直接采纳。
(三)遗嘱继承人以外的法定继承人不予配合,致使公证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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