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遗嘱是否有效?
有效的,夫妻共同遗嘱在法律上虽未明确规定,但其仍然是夫妻双方对于共同及(或)其个人财产的自由处分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并且司法部颁布的《公证细则》中亦 对共同遗嘱的公证办理作出了规定,该《细则》第15条第2款规定“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该条规定是我国目前对个人遗嘱最直接的规定,我国民法典虽未明确规定共同遗嘱,但也未排除共同遗嘱的有效性。只要共同遗嘱符合遗嘱的法定构成要件,应该是有效的。
二、夫妻共同遗嘱的订立条件是什么?
1、双方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无效婚姻下的“夫妻”设立的共同遗嘱因不具备共同基础,所以不能设立共同遗嘱。
2、夫妻双方都具备立遗嘱的能力,任何一方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共同遗嘱无效
3、夫妻双方必须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夫妻二人设立该份遗嘱的目的是一致的
4、夫妻双方不能在共同遗嘱中剥夺生存一方的遗嘱撤销权,否则就会限制生存一方自由处分其合法财产的权利。
夫妻设立了共同遗嘱以后,仍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双方或一方撤销该共同遗嘱。
1、夫妻双方或一方立共同遗嘱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因为遗嘱并非夫妻的真实意思,所以应当允许立遗嘱人撤销,但应该通过法院提出撤销申请。
2、夫妻二人如果觉得有必要,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撤销先前订立的遗嘱。但如果遗嘱是经过公证的,撤销该份遗嘱应当到公证机关办理撤销手续。
3、一方撤销。订立共同遗嘱后,夫妻任何一方反悔,均可对原先所立共同遗嘱进行撤销。但共同遗嘱中明确约定撤销条件,在条件不具备时,其撤销权应受到限制。
如果共同遗嘱属于是代书遗嘱的,就算是遗嘱人是二人及以上的,也除了代书人之外,也是必须要由其他的见证人在场的,并且见证人必须有两人以上,如果是共同遗嘱经过公证的,在公证后又对其进行修改的,就应当将最后一份遗嘱视为有效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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