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与案外人兰XX系夫妻,兰XX与被告兰X是结拜干兄妹,兰X与被告周XX为夫妻,且兰X、周XX是宜宾XX公司股东。2011年9月10日至2016年8月10日期间,三被告因资金周转陆续向原告及案外人借款,约定了不同月息,并出具十张《借条》。之后,双方就借款本息计算和扣减产生争议,原告遂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5.8万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代理律师罗冰霜认为,案涉借款应为6笔,扣除“砍头息”后,原告实际出借给被告的借款本金为141.375万元。同时,兰X于2019年6月18日通过微信向兰XX发送的表格内容不能认定为经双方协商确认一致的结算依据,且兰X并不差欠原告刘X2015年6月15日之前利息33.75万元。此外,案涉借款利息正确扣减方式不应是拉通计算利息后再统一扣减被告支付款项,而应是按被告当月已支付利息超过月利率2.5%的,超过部分直接扣减本金;当月已支付利息不足月利率2%或当月未付利息的均按月利率2%计算并扣减利息。
罗冰霜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自2013年开始执业,法学本科出身的她,先后在中共南溪政法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工作。多年的执业经历,让她在面对复杂的借款纠纷时,凭借敏锐的洞察力和专业的判断力,精准把握案件关键。她不仅是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还担任婚姻家事部部长等职务,在婚姻家事、遗产、劳动等多个领域都颇有建树,这也为她处理此次借款纠纷提供了多方面的专业支持。
该案经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4月29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X的一审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兰X于2019年6月18日通过微信发送的表格系单方制作,双方未达成新的合意,不能作为结算依据。2015年6月15日的《借条》未明确尚欠此前利息,刘X也未举证证明曾主张过该利息。同时,法院支持了罗冰霜提出的利息扣减方式。最终,被告不再欠原告借款本息,该案为被告免除了100多万元的借款本息债务。
这场借款纠纷的胜诉,不仅展现了罗冰霜律师扎实的专业功底和出色的诉讼策略,也让我们看到,在法律的天平上,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正如罗冰霜在处理案件时所说:“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每一个证据、每一个细节都至关重要,只有精准把握,才能让法律真正成为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有力武器。”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