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法律效力的赔偿方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0
浏览10w+
上海昌申律师事务所
上海昌申律师事务所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7050人
专家导读 国家赔偿法法律效力的赔偿方式有金钱的赔偿,同时还可以有使用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的方式来进行处理,从而让受害者可以依法的得到相应的补偿;国家的赔偿需要当事人亲自的进行申请。
国家赔偿法法律效力的赔偿方式有哪些?
国家赔偿法法律效力的赔偿方式有哪些?

一、国家赔偿法法律效力赔偿方式有哪些?

国家赔偿的方式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纵观世界各国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外乎有三种: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1)金钱赔偿:在计算或者估算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后,以货币支付的形式,给予受害人一定额度的金钱的赔偿方式。金钱赔偿的适用,一般应以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前提。

(2)恢复原状:负有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按照受害人的愿望和要求,将受害人的财产或者权利恢复原来状态的条件下才能适用。

此外,国家赔偿中的恢复原状的适用范围民事赔偿中恢复原状的使用范围要广,除了财产的恢复原状外,还包括权利的恢复原状,如恢复原居住地的户口、恢复职级。

(3)返还财产:赔偿义务机关将因其侵权行为的侵害而脱离受害人控制的财产,归还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占有权的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二、国家赔偿的赔偿程序

第二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五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二十九条 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第三十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国家的赔偿法专门是为因受到国家的伤害而所给受害者赔偿所制的法律条款,对于这种赔偿一般我国也是专门制定了相应的赔偿方式,就是为了让当事人可以在合法的情况之下得到属于自己赔偿的金额;而国家也是会为自己的错误付出相应的代价。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5.4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82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国家赔偿法法律效力的赔偿方式有哪些?
一键咨询
  • 178****365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348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040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088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745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666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02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534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365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348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040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088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745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666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02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534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077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650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286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002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300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473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484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077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650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286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002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300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473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484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刑事赔偿·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程理想律师
立即问律师
徐州本地专业律师
程理想...律师
12小时深度服务
高效解决法律难题
南京ask**35用户已获取解答
苏州ask**28用户已获取解答
无锡ask**39用户已获取解答
常州ask**52用户已获取解答
南通ask**71用户已获取解答
镇江ask**52用户已获取解答
扬州ask**85用户已获取解答
泰州ask**55用户已获取解答
徐州ask**98用户已获取解答
盐城ask**48用户已获取解答
淮安ask**88用户已获取解答
连云港ask**48用户已获取解答
宿迁ask**25用户已获取解答
沭阳ask**87用户已获取解答
南京ask**35用户已获取解答
苏州ask**28用户已获取解答
无锡ask**39用户已获取解答
常州ask**52用户已获取解答
南通ask**71用户已获取解答
镇江ask**52用户已获取解答
扬州ask**85用户已获取解答
泰州ask**55用户已获取解答
徐州ask**98用户已获取解答
盐城ask**48用户已获取解答
淮安ask**88用户已获取解答
连云港ask**48用户已获取解答
宿迁ask**25用户已获取解答
沭阳ask**87用户已获取解答
南京ask**35用户已获取解答
苏州ask**28用户已获取解答
无锡ask**39用户已获取解答
常州ask**52用户已获取解答
南通ask**71用户已获取解答
镇江ask**52用户已获取解答
扬州ask**85用户已获取解答
泰州ask**55用户已获取解答
徐州ask**98用户已获取解答
盐城ask**48用户已获取解答
淮安ask**88用户已获取解答
连云港ask**48用户已获取解答
宿迁ask**25用户已获取解答
沭阳ask**87用户已获取解答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有哪些
国家赔偿法当中规定的赔偿方式包括直接支付赔偿金,给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失要予以返还,其他可以恢复原状的要恢复原状,如果已经严重损害到了当事人的名誉权,那么侵权单位应该对当事人进行赔礼道歉,并且恢复名誉,最主要的就是支付赔偿金。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合同形式有几种,合同形式的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形式有几种,合同形式的法律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br/>一、合同形式有几种《合同法》第10条规定了三类合同形式,它们分别是:<br/>1、口头形式它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口头约定合同内容,无需任何文字记载。口头形式主要适用于即时清结的交易。一般来讲,这种交易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简单、交易标的额较小、交易快捷等特点,其大多属于现货交易。合同订立采用口头形式最大的优点就是方便、快捷、简单。因此现实生活中大量即时清结交易的存在,就决定了合同形式不可缺少口头合同。如果合同金额较大却采用了口头形式订立,这往往建立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口头合同虽有其优点,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那就是如果当事人选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就要承担一些风险,如履行过程中难以约束对方、发生纠纷后难以甚至无法证明合同关系存在等等。<br/>2、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1条规定了书面形式的定义,即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法》颁布前一直被提倡的合同形式,与口头合同相比,书面合同多是履行期限较长、标的额较大、内容较复杂的合同,它的最大特点在于当事人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容易举证、分清责任,其优点与缺点正好与口头合同相反。<br/>3、其他形式这是《合同法》的新规定,鉴于社会生活中各种合同极端复杂,仅仅书面与口头两种形式不能穷尽所有的合同形式。<br/>二、合同形式的法律效力<br/>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36条对此又做了补充性规定,制定了一个补救措施: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而未采用,但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这里主要针对已履行的合同而言。第36条的规定排除了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当事人事后可以再用证据证明曾经达成协议而认定合同成立的这种情况。口头合同只要事后能用证据证明曾经达成协议,合同就成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除非合同已经履行,对方接受,合同才成立。如果没有履行,或履行主要义务对方不接受,这时只能认定合同未成立,即使有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曾达成口头协议也不能认定合同成立。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而未采用,只要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对方已接受的,合同就成立。当事人不得以合同形式欠缺认定合同不成立。因为任何合同形式都无法与实际履行相比,既然已经接受履行就说明合同形式已不再重要了。<br/>2、对于合同中约定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合同才成立,而未签字盖章。依照《合同法》第37条规定,要区分几种情况:(<br/>1)如果一方当事人已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应认定合同成立。这说明法律上认可先履行后补签合同的这种情况。此时当然不能从补签书面合同签字盖章时算合同成立,而应从实际履行对方接受时算起。(<br/>2)如果一方未履行主要义务或对方拒绝接受履行的,应认定合同不成立。(<br/>3)合同中约定合同自签字和盖章后成立,如果只是签了字或只是盖了章,合同是否成立还应考虑实际履行情况,不应纠缠于形式问题。当事人不能以“和”、“或”一字之差来诡辩钻空子,主张合同不成立,逃避承担责任。按照《合同法》第32条规定精神,合同成立签字盖章只要一种就行,只有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未盖章,合同也应当认定成立。<br/>3、合同中约定合同经公证才成立,而未经公证。参照第<br/>(1)和第<br/>(2)个问题中的处理原则,应当以合同实际履行与否为标准来判断,而不拘泥于形式问题。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中的主要义务而对方也接受,这就表明当事人已变更了合同经公证才成立的约定,此时合同无需再经公证已成立。同样这能够有效的避免恶意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欠缺来规避法律,更符合社会公平与正义。<br/>4、合同中约定合同经审批而未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当事人没有把合同申请审批的,一般是无效。<br/>5、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大都没有规定合同自登记后生效。
391浏览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有哪些?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有哪些,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国家赔偿法赔偿方式主要有哪些?
1、金钱赔偿。即将受害人的各项损失计算成金额,以金额折抵受损害人的损失。2、返还财产,是指国家机关将违法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3、恢复原状。指使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侵害相对人的财产或权利恢复到受损害前的形状、性能或状态的赔偿方式。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br/>(一)我国现有的关于免责条款的认定体系<br/>1.概括性规制免责条款的的法源<br/>《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上述法条所确立的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构成了我国现有的关于免责条款的概括性规制的认定体系。<br/>2.硬性规制免责条款之法源<br/>(1)民法通则五<br/>十八,五十九条关于民事行为无效,可撤销以及秉承民法通则精神的5<br/>2,54条关于合同无效,可撤销的规定均适用于对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br/>(2)合同法五十三条对于<br/>(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br/>(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的这些免责条款均应归于无效:<br/>(3).合同法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条是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如果免责条款是以格式条款制定的,也适用。<br/>(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海商法其第44条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条款,违反《海商法》第四章规定的无效。第126条第1款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的条款无效。产品质量法第3章均有规定。<br/>上述对于免责条款规定应该是很全面的了,但问题是概括性法源缺乏判断机制和客观标准使得法源不便轻易援引,硬性规制虽标准明确,易于援引,但规制范围相对较窄,缺乏规制免责条款的弹性规定,而且规定的极不统<br/>一,使得在原因的时候存在很大的不便。<br/>(二)关于建立我国弹性规制免责条款方法(即的弹性判断)的思考<br/>提到这个问题,很多学者都会提到这样一个问题:我国的现状使得我国有无建立弹性规制的现实基础?很多人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由于法官素质良莠不齐,目前在我国建立的弹性判决机制存在很大的困难,对此,“李永军老师指出,这是个立法体例的问题,不是法官素质低,而是我们的弹性条款被束之高阁,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或者很少得到应用”, 比如我们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实践中很少有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进行引用,这就使得我们一些设计很好的条文在实践中成为一张废纸。所以我觉得我们可以以我们现有的概括性免责条款法源为基础,构建我国的弹性规制免责条款的方法。在这里,“王泽鉴教授的观点值得借鉴,王泽鉴教授认为在面对和处理免责条款的时候,应遵循以下原则: <br/>a.在可能之情形下,尽量不承认不当交易条件已经由当事人合意成为契约条款<br/>b.在无法否认该不当条款已经由当事人合意构成契约内容的时候使用上尽量采取不利于企业者的解释<br/>c.若依照解释方法仍不能达到控制目的,应公开态度,宣布该条款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我想这三条可以成为我国在处理类似免责条款效力问题时候遵循的基本原则。
410浏览
国家赔偿法生效前怎么赔偿,国家赔偿的方式有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国家赔偿法生效前怎么赔偿,国家赔偿的方式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br/>一、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br/>1、格式条款的有效情形。<br/>《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以此为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br/>(二)》第九条、第十条对格式条款的效力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前述解释第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之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负有三项法定义务,即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对于免责或限责条款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以及依对方的要求给予说明的义务。前述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对何谓采取合理的方式作出了解释,即对免责或限责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提供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其所作的特别标识足以引起对方注意,是判断格式条款提供方是否尽到合理提示义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br/>2、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br/>《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br/>一是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般合同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br/>二是格式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时无效;<br/>三是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种情形中的免除自身责任,又可以称为免除主要义务,主要指条款中含有免除条款提供方按照通常情形或一般交易习惯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一些为消费者所诟病的类似于“商品一经售出概不负责”等条款皆属于此类情形。加重对方责任,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在通常情况或一般交易习惯中对方当事人不应当承担的义务。如某些合同中规定消费者对于不可抗力发生的后果也应承担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排除对方当事人按照通常情形或一般交易习惯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这三种无效情形不是彼此排斥,而是互有重合之处,比如,某格式条款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可能也加重了格式条款相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了其主要权利。<br/>二、《商品房预售合同》之补充协议是不是格式条款?<br/>根据《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规定,格式条款必须同时符合重复使用、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三个特点。目前在日常生活中普通存在的格式合同(条款),诸如保 险单、飞机票、火车票、供水、电合同等,这些合同(条款)在订立时并不与消费者进行协商,而是基于广泛受众预先制定,反复使用的文本,具有很典型的格式合同(条款)法定属性和特征。<br/>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为了节约双方的时间成本,也为了让购房者更全面地了解所购房屋,更充分地了解 买受人的权利,开发商一般会提供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框架文本给购房者参考,很多购房者是在看到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框架文本后,才了解自己所拥有的权利,才 能更充分地表达自身意愿,买卖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后再予签字确认。<br/>如果将补充协议认定为格式化合同,购房者的每一项主张、每一条款变更都需要向工商部门报备审批后才能获得修改,此举将大大增加的工作量和操作成本,降低了社会效率,变相剥夺和限制了购房者自由协商更改的权利,增加了商业交易的不确定性和风险。<br/>综上所述,《房屋(预售)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不符合格式合同的法定特性,不应被认定为格式合同。<br/>三、商品房预售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br/>1、预售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兼顾合同正义。<br/>以合同自由为代表的意思自治是整个私法的基石,而以诚实信用为代表的权利本位是私法的中心。通常,在当事人交易行为、意思表示完全自由且交易能力相当时,他们的合同自由和权利应得到充分尊重,外力不宜介入。但是,现代市场复杂,尤其是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双方的交易能力往往明显不对称,一方滥用交易优势而导致交易结果不正义的情形时有发生,适当的外部干预平衡合同自由和正义实属必要。<br/>2、合同的解释必须符合交易目的。<br/>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为了实现特定交易目的。因此,当合同内容似是而非或前后矛盾,或者事后双方在理解具体条款的准确含义发生分歧时,应先根据当事人的目的来寻求双方真实的或应有的意思表示。<br/>3、在双方对预售合同格式条款的理解产生重大分歧时,应作出有利于购房者的解释。<br/>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当合同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分歧时,应适用特殊解释方法,作出对格式条款拟订者不利的解释,以便限制权利滥用,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利益,体现正义精神。预售合同是格式合同,一份正规合同文本包含了大量的信息,但销售方对此早已了然于胸,而一般购房者则不同,只有在准备签署合同时,他们才能见到正式合同文本,并没有足够时间逐条逐款认真、仔细地阅读,对合同内容的把握往往顾此失彼,甚至稍有迟疑,就会丧失签约机会。<br/>4、对预售合同的格式条款还应按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
430浏览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有哪些?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有:1、支付赔偿金;2、返还财产;3、恢复原状;4、其他赔偿方式。其他赔偿方式主要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三种。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赔偿 > 国家赔偿法法律效力的赔偿方式有哪些?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徐州135****4870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淮安177****5105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连云港178****6359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徐州135****4870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淮安177****5105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连云港178****6359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徐州135****4870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淮安177****5105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连云港178****6359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

请向右滑动验证
法律风险自测隐私保护
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