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非侵权使用抗辩包括:
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具有一定职责的工作人员,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执行职务时不可避免地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伤害,不构成侵权行为。例如,医生对患者进行必要的肢体切除,工商人员依法对收缴的假冒商品进行销毁,公安人员在追捕逃犯过程中将逃犯击伤等。
正当防卫行为。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对于正在进行非法侵害的人给予适当的还击,以排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例如甲在面对乙对其实施的伤害行为时,奋起反抗,将乙击伤。正当防卫行为是合法行为,因此,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行为。所谓紧急避险,是指在危险情况下,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致他人或本人损害的行为。
受害人同意的行为。所谓受害人同意的行为,是指受害人事先明确表示愿意自行承担某种损害结果,而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商标侵权,
在侵权法中,抗辩事由是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来的,所以,又称为免责事由或减轻责任事由。抗辩事由可分为两类,即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所谓正当理由,是指损害确系被告的行为所致,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包括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受害人承诺行为和自助行为等。所谓外来原因,是指损害并不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一个外在于其行为的原因独立造成的,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过错等。有学者将抗辩事由之正当理由称为一般抗辩事由,将外来原因称为特别抗辩事由。
在当代社会对于大多数的侵权类型的案件来说的话,一般情况下只要能够拥有充足的证据的话,就可以来打赢侵权案件,但同时也需要明白的是,我们国家规定的,有法定的抗辩的事由需要了解。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