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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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主体上,要求是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同时是在执行公务、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2、行为上,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执行职务,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3、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了直接损失。4、违法侵权行为与造成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一、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一)主体要件

实施行政侵犯行为的人,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包括:

(1)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2)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行政职务的管理机构及其人员;

(3)自愿协助行政事务的人员

(二)行为要件

行政侵权行为是行政赔偿责任最根本的前提要件 行政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既包括行政主体本身直接做出的职务行为,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组织所做出的履行职务的行为。

(2)必须是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三)损害事实

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条件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1)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对于某种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未发生的不确定状态的损害,不能请求行政赔偿

(2)损害必须是直接损害,不包括间接损害。

(四)因果关系,只有当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政机关才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二、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

1.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特定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分为三种情况:

(1)受害的公民本人。受害的公民本人是行政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当然可以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2)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继承人包括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受继承顺序的限制,前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行使请求权的,后一顺序的人就不能逾越行使请求权。关于继承顺序,我国民法典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是指上述继承人之外与死亡的公民具有抚养或者被抚养关系的亲属。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这里所说的“亲属”不仅包括自然血亲,而且包括姻亲,还包括拟制亲属。

(3)受害公民为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

2.法人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法人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有两种情况:

第一,受害的法人。即其合法权益遭受行政侵权行为直接侵害的法人。

第二,受害的法人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赔偿请求人。

严格来说,行政赔偿责任的主体应该是国家,而导致损害发生的行政机关仅仅是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给行政相对人的赔偿费,一般也是从列入各级政府财政中给付,当然这个赔偿费最终还是从国库中支出的。而在赔偿的时候一般是适用《国家赔偿法》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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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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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轻或减轻处罚:⑴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⑵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⑶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⑷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⑸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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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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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故意伪造、搜集证据材料;有的是引诱、贿买甚至胁迫他人提供伪证;有的是篡改、毁灭证据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无视法律规定;有的是违反诉讼程序,压制甚或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等。枉法裁判们必须发生在民事、行判活动中。这里是广义的概念。凡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审判,均为民事审判。枉法裁判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枉法裁判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仅属违法行为,应以行政纪律手段处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由于过失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定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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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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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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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由于过失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定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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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引起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行为是行政公务行为。行政赔偿责任是行政法上的制度内容,是基于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抑制不法或不当行政的价值要求而对行政公务行为予以规制的法律制度形式,任何非行政组织或无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个人因其行为损害第三者权益均不引发行政法上的赔偿后果,而是适用民法或其他部门法的规定。
  
其次,侵权由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引起。在众多的行政法教材或行政法学论文中,不当行政作为或不作为均被排除在可引发行政赔偿责任后果的行政行为之外,此观点颇堪商榷。笔者认为,若是不当行政行为,无论作为或不作为,只要其未使相对人权益受损,可免赔偿之责。若虽系不当行政行为,但显失公平或违背其它行政合理性原则,且使相对人权益蒙受损失,则应负赔偿之责。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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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欺诈的构成条件有哪些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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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元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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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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