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现,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电商平台生产、销售印有与自家知名卡通形象实质性相似图案的包类商品,即便收到诉讼材料仍持续侵权。该卡通形象创作于2016年,完成著作权登记,社交平台账号有百万级粉丝,还出版了专属绘本书籍,商业价值极高。
接受委托后,毕业于中国计量大学的项登霖律师迅速行动。他全面核实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社交平台发表记录、绘本书籍等权属材料。凭借多年深耕法律实务的经验,他深知完整的权利证据链对案件的重要性,这也是他在众多知识产权案件中积累的经验。他成功确认委托人公司的著作权合法有效且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同时,他调取侵权公司的工商主体信息、店铺经营资料及涉案商品销售数据,锁定侵权主体及侵权规模。针对线上侵权行为,他协助委托人公司分两次通过公证方式固定证据,公证购买侵权商品,形成公证书及公证实物,明确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事实。
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项登霖律师提交涉案作品权属证明、侵权事实公证书、公证实物、维权费用票据等核心证据,清晰阐述侵权本质及主观恶意,明确提出各项诉讼请求。
庭审中,侵权公司提出诸多抗辩理由。项登霖律师凭借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深厚学术沉淀和丰富实战经验逐一回应。他指出涉案卡通形象在整体造型、外部形态、线条组合上具有独特设计,符合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这一判断不仅基于他对法律条文的精准理解,也得益于他作为律所知产团队核心成员,处理过大量知识产权案件所积累的敏锐洞察力。对于侵权公司提交的对比形象,他指出未体现形成时间,无法否定涉案作品的独创性;强调侵权公司的版权登记时间晚于涉案作品发表时间,其“自有版权”抗辩不成立。
通过比对被诉图案与涉案作品的整体造型、关键设计部位,项登霖律师论证二者视觉效果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结合侵权公司在诉讼期间仍持续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凸显其主观恶意。同时,他提交涉案作品的粉丝规模、出版书籍等证据,证明作品的商业价值,结合侵权产品销量、侵权持续时间及维权合理开支,主张侵权公司应承担足额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项登霖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认定侵权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判决侵权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委托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5000元。
这起案件不仅成功维护了委托人公司的著作权合法权益,也为知识产权领域的著作权保护厘清了规则边界,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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