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中,被告人A通过聊天软件向网友招揽,提供银行卡转账并获取佣金。某年X月X日,被害人B被诈骗的80,000元资金转入A提供的银行卡后被转出,A获取酬金800元。一审法院认定A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A不服提出上诉。
张峰律师接受上诉人A的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接案后,张律师全面阅卷,仔细查阅一审全部案卷材料,包括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银行转账记录、到案经过等,深入分析一审定罪量刑的依据。多次会见A,详细了解其与上线联系、提供银行卡、刷脸转账、收取佣金的具体经过,以及其主张的“受到胁迫”“侦查阶段供述不实”“有自首情节”等上诉理由。
在证据梳理方面,张律师围绕四个方面提出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一是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A不知转移资金系违法资金,主观上无犯罪故意;二是刷脸转账系受到胁迫,应认定为胁从犯;三是A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系受到殴打作出,部分不属实;四是A有自首情节,一审未予认定。同时,A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无前科,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家庭困难,一审量刑过重,建议适用缓刑。二审期间,张律师还提交了A家庭扶贫手册、其母亲就医记录和诊断证明,拟证实家庭经济困难、母亲生病等情节,以期获得法庭酌情从宽处理。
法律适用上,张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A的各项情节进行辩护。然而,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A的供述能够印证其主观上明知系违法资金,且未受到他人胁迫,“不明知”“胁从犯”的辩护意见不成立;A在公安机关所作有罪供述稳定且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存在刑讯逼供行为;A系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至指定地点后被传唤带至警务室并讯问,不符合自动投案条件,不构成自首;辩护人提交的家庭困难等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联性,不予采信。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峰律师自2002年起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至今已逾24年,累计承办各类案件超过888件。他不仅精于民事行政领域,亦在刑事辩护中表现突出。在这个案件中,张律师虽因证据不足部分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他的辩护促使二审法院严格审查一审事实与程序。可见,在刑事辩护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律师的专业坚守与尽责态度同样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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