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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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就是在被害人主动到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才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被害人自己不起诉,那司法机关不会主动介入,但是,在被害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或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起诉。
什么叫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一、什么叫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刑法不予处理,但因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由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近亲属告诉的案件,按刑法规处罚

告诉才处理的罪,刑法中规定有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占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占)。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几类犯罪,只有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告诉的,刑法才予处理,他们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追诉的,应当撤销案件。

二、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1、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有: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3)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

(4)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有:

(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5)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处罚

(7)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

(8)犯罪嫌疑人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9)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上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该是很好理解的,因为告诉才处理的这些案件跟其他的刑事案件相比,情节不算是特别的恶劣。另外,在特定情形下,受害者如果出于恐惧或其他的因素没办法到公安机关报案的话,那也得想办法学会自救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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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属于自诉案件的一个类型,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必须是《刑法》分则中法律明确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且只有四个罪名,即侮辱、诽谤罪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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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贷款十年了才叫还以前也没叫还银行是不是告法院
[律师回复] 十年前银行贷款没有能力还,现在想还,利息会按照逾期贷款的方式来计算。
但是,十年前银行贷款,银行早就作坏账处理了,可以与银行协商,让银行做利息让步,或者找人先购买银行坏账的债权(应该在本金的基础上打折的),然后银行贷款就彻底消掉了。
1、只要欠了钱,银行都有可能会起诉,这由银行自行决定;
2、如果欠款的金额达到一万以上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的“恶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3、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4、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叫可研立项报告,什么叫可研报告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工程项目建设程序规定:前期阶段,立项报告应该在可研报告的后面。因立项报告是依据完善的可研报告才能申请立项。
2、有关知识点
A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一、工程建设前期阶段
(一)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
(三)立项
二、工程建设准备阶段
(一)报建
(二)委托规划、设计
(三)获取土地使用权
(四)拆迁、安置
(五)工程发包与承包
三、工程建设实施阶段
(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管理
(二)工程建设项目组织施工阶段的管理
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与保修阶段(一)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二)工程保修
B几个阶段的知识点
一、项目建议书(一)项目建议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等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5、项目的进度安排;
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估计。(二)报送材料:符合编制要求的项目建议书、审批请示及有特殊规定必备的附件材料。注:若建设单位具有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能力,可自行编制。如不具备自行编制能力,可先行实行监理招标及设计招标,委托具有编制能力及相关资格的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编制。监理及设计招标要及时备案。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发展改革委实施)(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项目提出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和研究工作依据;
2、需求预测及拟建规模、产品方案和发展方向的技术经济比较和分析;
3、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情况;
4、项目设计方案及协作配套工程;
5、建厂条件与厂址方案;
6、环境保护、防震、防洪等要求及其相应措施;
7、企业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
8、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
9、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式;
10、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报送材料:除提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请示外,还需提交以下附件材料作为审批前置要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2、建设用地预审报审材料(或国土房管部门已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审材料;
4、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5、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6、涉及拆迁安置的,需附拆迁安置方案审查意见;
7、属联合建设的,需出具项目联合建设(或合资、合作)合同书;
8、除市级和财政性资金外的建设资金已落实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最新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对信贷资金需有商业银行分行以上机构出具的承贷意向书;
9、其他特殊规定必备的材料(但主办部门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申请人办理其他部门的许可、审批、备案手续)。
三、项目审请报告核准(一)报送材料:除提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外,还需提交以下附件材料作为核准前置要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2、建设用地预审报审材料(或国土房管部门已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审材料;
4、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5、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6、其他特殊规定必备的材料(但主办部门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申请人办理其他部门的许可、审批、备案手续)。(二)属外商投资项目的,还需增加提交以下附件: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2、合资协议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3、涉及银行贷款的,由有关银行出具融资意向书。建设单位向市发改委提交如下材料申请立项:
四、立项(一)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请示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须由合格的咨询机构编制)一式五份,并附相应的附件资料;(二)用地预审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申请应为书面形式,可采取当面送达或挂号邮寄送达的方式。建筑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可持已下达的立项批文,到市建委领取《工程项目报建申请表》、《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申报表》和《基建手续鉴证表》,按要求填写后,连同工程技术管理人员职称证件(复印件)到市建委办理建设单位资质审查及报建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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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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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叫拆迁公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是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公告是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拆迁申请、颁发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向被拆迁人宣布拆迁决定的一种方式。因为房屋拆迁涉及面很广,关系到许多居民、单位的切身利益,为便于公众阅读知晓的公告方式,有利于让公众知晓拆迁范围、拆迁面积、拆迁期限以及其他关于拆迁的事项。其目的之一是,让被拆迁人理解房屋拆迁是国家建设的需要,是城市规划和旧城区改造的需要。任何单位个人应当服从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工作;其目的之二是,告知被拆迁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以保证自己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为了使拆迁工作顺利开展和具体落实,拆迁公告发出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耐心、仔细地为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对拆迁范围内的每个被拆迁人的实际情况做深入调查。为拆迁工作的顺利完成做好准备。 拆迁公告,一经发出,就要产生巨大的影响,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1.自公告确定的拆迁之日起,拆迁红线范围内各公民、法人或其他单位分别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丧失,收归为国有,并同时交付给拆迁人享有。虽在拆迁公告前,拆迁人已经取得公告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未直接实现对土地的控制和支配。一旦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出拆迁公告,拆迁人就实际地成为国有土地使用的享有者。 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拆迁红线范围内的一切房屋、附着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受到限制,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租赁房屋。 3.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享有要求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的权利,而拆迁人负有此义务。 4.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拆迁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其他附着物。未开工的项目,不得开工;正在开工的项目,应立即停工。
什么才叫侵权
[律师回复] 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对侵权的认定,可以从构成要件入手:
一、行为的违法性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对财产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直接损害又称积极的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实际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害又称消极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减少,对人身的损害包括对生命、健康、名誉、荣誉等损害,而且对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生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往往一个损害后果的出现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1)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2)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
(3)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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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啥 什么是告诉才处理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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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才叫侵权
[律师回复] 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对侵权的认定,可以从构成要件入手:
一、行为的违法性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对财产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直接损害又称积极的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实际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害又称消极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减少,对人身的损害包括对生命、健康、名誉、荣誉等损害,而且对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生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往往一个损害后果的出现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1)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2)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
(3)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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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就是被害人告诉他人的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不愿意告诉的话,那么执法人员就不能进行处理;而且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还有就是侮辱罪、以及诽谤罪、再者就是还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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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才叫做猥亵
[律师回复] 1.猥亵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对未成熟少年的性骚扰,即使在对象不明了意图和没有违抗乃至顺从的情况下,也可视为猥亵。猥亵行为的判断同社会习俗关系很大。性行为的道德标准与可以暴露的程度,由不同社会的性文化主流决定。  
2.广义的猥亵包括除强奸外所有妨害社会风化的色欲行为,如鸡奸、兽奸、当众手淫、散布淫秽书刊等。狭义的猥亵包括公开暴露生殖器官,强制或互相自愿在对方性感区进行抠摸、搂抱、吸吮、舌舐等行为。猥亵行为严重危害被害人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
3.许多国家根据猥亵手段、猥亵对象、猥亵犯的身份或与被害人的特定关系、猥亵方式等特点规定了不同种类的猥亵罪,主要有强制猥亵罪(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实施)、准强制猥亵罪(特指以非强制手段对儿童实施)、乘机猥亵罪(乘被害人生病、醉酒、熟睡、心神恍惚时实施)、公然猥亵罪(在公开场合实施,如夫妇当众性交)、利用权势猥亵罪(利用职权、监护权等实施)。
4.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从原流氓罪中分解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开设立猥亵罪的先例。
5.在新的刑事法律调整过程中,猥亵罪将会得到不断完善,它与原流氓罪的主要区别是:侵犯的客体是健全的性的风俗和秩序而非社会公共秩序,犯罪对象一般特定,主观上具有寻求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目的而非寻求其他精神刺激的目的。这是什么叫猥亵的回答,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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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就是必须由受害人亲自告诉司法机关才可以立案处理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但如果受害人在经过犯罪事实后,被恐吓或者惊吓无法告诉司法机关的,可以由亲属代为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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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才能叫闯红灯?
[律师回复] 这样才算闯红灯 1、工作人员采集闯红灯违法信息时,一般必须至少有三张照片做佐证,分别在车辆过线前,过线后和驶入路口。在刚过线情况下,司机没有继续移动车辆保持原状,交管部门就不会认定为闯红灯。  也就是说,当红灯时,车头车身已经过了停止线,但车尾没有过线时停车,即为刚过线不会被处罚。如果不慎刚好过线,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加油,猛冲过线或怕电子警察抓拍而大距离倒车,因为视频设备捕捉的是移动影像,会形成一次完整违法记录,在刚过线情况下,司机没有继续移动车辆保持原状,交管部门就不会认定为闯灯。   2、黄灯亮起和红灯亮起有三秒的转换时间,电子警察是24小时工作,黄灯亮起时,电子警察不抓拍,在红灯亮起的同时才开始抓拍。  2016年闯红灯怎么处罚如下:  自从2013年新交通法颁布后交通规则变得非常严厉,新规规定,2013年1月1日闯红灯由原来的罚款200元扣3分改为罚款200元扣6分。有许多地方被电子眼拍到只罚款200元,而不扣分。闯黄灯尽管不处理,但是也尽量不要闯。  新交规中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一次记6分。”但并非所有情况驾驶员都会被扣掉6分。若出现直行道左转等路口违法,仍然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违反禁令标志”记3分。同时被摄像头记录下来的闯红灯行为只进行200元罚款,不计分。
什么才叫医疗过失
[律师回复] 医疗过失是指在为患者诊治疾病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它背离了医学科学实践活动的目的,扭曲了医疗行为的意图,从根本上说它是医疗行为的负性结果。
医疗行为是一种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但这种行为易受到环境、条件、医术、技能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按照医务人员有无责任将医疗过失分为两种形式。
1、有责任的医疗过失:有相当一部分医疗过失是由医务人员的责任引起的,如手术误伤、用药差错等。通常所说是指病人就诊后,已具备了可能正确诊断的客观条件而未能正确诊断。误诊的性质有责任性和技术性之分,造成误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所产生的后果亦轻重不一。此类医疗过失可通过强化管理、提高技术水平等措施加以防范。
2、无责任的医疗过失:限于当代科技发展水平,医疗行为在实施过程中会不同程度上对患者的身体带来负面影响,如病人使用药物后出现了与原来疾病无关的、治疗目的之外的医源性疾病。临床诊断是通过病史收集、体格检查、理化检验、病程观察、治疗反应及预后观察等间接性方式对疾病进行分析判断;加之主观上受制于医务人员的学术水平、临床经验等,客观上制约于诊断对象的个体差异(如特异性体质)、病因的复杂性、症状的典型与否、医疗设备等,故易造成误诊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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