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刘某某正深陷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之中。此前,陕西省某某工程公司承包工程后将桩基部分分包给童X蒙,童X蒙又组织刘某某等人施工。工程结束结算后,省某某公司以刘某某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建设方罚款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刘某某陷入了工程款难追讨的困境。
律师介入与结果预告
此时,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的魏宪合律师介入此案。魏宪合自2010年执业至今,是律所的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还是西安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和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他长期专注于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这次魏律师的介入,让案件的走向开始悄然改变。
案件发展与处理
省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西安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他们认为已向童X蒙支付大部分工程款,因刘某某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建设方罚款,且刘某某应向童X蒙索要工程款。
魏宪合律师在处理此案时,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和扎实的专业功底,积极收集证据,整理代理思路。他不认可省某某公司所谓的工地补桩费用和甲方罚款。在施工过程中,刘某某严格按照省某某公司指示和要求进行施工,当时省某某公司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监理公司均在现场,此前刘某某一直没有收到工程有质量问题需要整改的通知,工程结束后,省某某公司也未提出任何异议,甲方已经接收该工程并投入使用。省某某公司在刘某某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时提出质量问题,一方面只是反驳意见,未提起反诉;另一方面,魏律师认为省某某公司纯粹是在拖延时间,迟延向刘某某支付工程款。
从省某某公司提供的有关证据来看,魏律师也进行了细致的分析。省某某公司提供的西安某某置业公司出具的《工程处罚单》和康X出具的《收条》,魏律师均不予认可。工程处罚单金额与省某某公司出具的单方《西安城东客运站工程结算单》备注的甲方罚款金额不一致,且《工程处罚单》是甲方单方出具的,省某某公司有没有执行不得而知,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确实已向甲方支付上述罚款。对康X出具的《收条》,魏律师认为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存在问题,缺乏证明力。
对于省某某公司向童X蒙出具的《西安城东客运站工程结算单》,魏律师指出除去所谓的工地补桩费用和甲方罚款,省某某公司未支付的工程款为404765.2元,童X蒙对此没有异议,刘某某也予以认可。由此可见,省某某公司对该工程的工程款并未结清。
魏律师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主张省某某公司未结清工程款,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刘某某承担责任,童X蒙与省某某公司应对拖欠刘某某的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最终判决/结果
二审中,法院认为省某某公司未提交童X蒙、刘某某认可质量存在问题应扣款的证据,要求扣除建设方罚款162000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省某某公司向童X蒙出具的工程款结算单显示其还欠付童X蒙工程款,应在欠付童X蒙42034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刘某某承担付款责任。最终,法院驳回省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即童X蒙、省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共同支付刘某某工程款42034元。
在魏宪合律师看来,这份判决不仅为当事人追讨回了应得的工程款,更重要的是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他一直秉持“靠专业吃饭,凭良心做事,对得起委托,睡得好觉”的执业理念,在办案过程中,对每一个细节都认真核实,对不合理的主张坚决反驳。正是这种对细节的执着和对正义的坚持,才使得案件有了这样的结果,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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