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举报负面信息相要挟,就能索要钱财?就能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在这起案件中,二审法院却将罪名改为了受贿罪,这其中的关键区别在哪?
甲X原系某报社记者站通联工作人员,同时还是某法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该公司经报社授权,代理该区域的经营、发行、广告业务。2020年底至2021年12月间,甲X与乙X(某报社在某省记者站站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新闻工作者身份,以举报和曝光负面信息或删除网上负面信息等手段相威胁,以与法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宣传服务协议的名义,向多家单位索要钱财,并未提供相应的宣传、咨询服务。原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甲X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乙X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甲X同时另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二人均不服,提出上诉。甲X委托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的李建鹏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
李建鹏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展开深入分析。他提出,甲X与乙X系受聘于国有事业单位报社的工作人员,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以相关单位存在问题为要挟索要钱款,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非敲诈勒索罪。原审认定敲诈勒索罪,未能准确评价其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同时,李建鹏律师还指出,甲X公司与某煤矿签订的《宣传合同》系基于真实的“宣传报道”服务目的,相应合同款25.74万元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部分款项无证据证实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甲X收受某单位15万元现金,该15万元亦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此外,乙X的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敲诈勒索意义上的“威胁或要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即使构成犯罪,因乙X系受聘于报社的站长,涉及单位支付费用,也应认定为受贿罪。
二审庭审中,李建鹏律师围绕上述辩点,结合在案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论证和辩护。虽然检察机关出庭意见认为原审定性准确,建议维持原判,但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X、乙X作为报社从事新闻报道等工作的工作人员,其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等进行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是从事公务的行为。二人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原判认定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能准确评价其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应予纠正。最终,终审判决如下:维持原审中对甲X犯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及追缴非法经营违法所得的判项。撤销原审中对甲X、乙X犯敲诈勒索罪的定罪量刑及责令退赔的判项。甲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原判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乙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继续追缴甲X受贿违法所得35.5万元、乙X受贿违法所得2.8万元、甲X非法经营违法所得52.668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在这起案件中,李建鹏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判断,成功改变了案件的走向。从这起案件也能看出,对于此类以举报相要挟索财的行为,准确认定其行为性质和罪名,关键就在于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