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寂静笼罩着城市。这本该是一个平静的夜晚,然而对于一个11岁的幼女来说,却遭遇了一场噩梦。被告人陈X,作为她的继父,趁继女熟睡之际,实施了侵害行为。
公诉机关以强奸罪提起公诉,并建议量刑六年至七年。案件不公开审理,而被害人母亲对侦查笔录内容存在异议。此时,被告人委托了陈向东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
案件的核心争议众多。首先,侦查阶段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存在程序瑕疵,这使得被害人陈述能否作为定案核心证据存疑。依据性侵未成年人办案规定,询问幼女应开放式自主陈述、禁止诱导式提问。但本案中,侦查人员采用选择性确认式问话,引导被害人作出不利陈述,笔录客观性存疑,指控强奸的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标准。
其次,行为定性上,究竟应当认定重罪强奸罪,还是轻罪猥亵儿童罪?强奸罪与猥亵儿童罪客观行为存在明确边界,现有完整证据仅能证实被告人实施猥亵行为,无完整证据证实存在奸淫行为,公诉机关指控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以猥亵儿童罪定罪。
再者,被告人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是否构成自首法定从轻情节?陈向东律师认为,被告人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派出所,归案全程如实供述全部经过,满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双重自首要件,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最后,继父负有特殊监护职责,案件从重情节与自首、坦白从轻情节如何平衡量刑?
陈向东律师的辩护核心思路清晰且有力。他精准核查未成年取证程序瑕疵,削弱控方核心证据效力。吃透两高两部性侵未成年人办案规范,逐条指出对11岁幼女询问存在诱导提问、未保障自主陈述权等程序问题,当庭提出证据合法性、客观性抗辩,法院采信该质证意见,不再以存有瑕疵的陈述作为定案关键依据。
他精准区分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行为边界,实现罪名降档。对比两类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结合全案勘验、笔录、供述综合分析,论证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奸淫行为,仅能认定猥亵行为,成功说服法院变更轻罪,从根源大幅降低量刑区间。
他依法论证电话传唤到案构成自首,锁定法定减轻情节。结合自首司法解释,区分口头通知与强制措施的法律差异,被告人无抓捕、主动到所完整供述,符合自动投案认定标准,自首情节被法庭完整采纳,获得法定从宽空间。
在庭审中,陈向东律师兼顾未成年人保护与当事人量刑平衡,提出合理量刑意见。既认可继父侵害未成年人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充分阐述自首、坦白、无暴力胁迫等从轻情节,给出均衡、合理量刑意见,法庭充分采纳,最终刑期显著低于公诉量刑建议。
法院采纳了陈向东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未按公诉机关指控强奸罪定罪,依法认定被告人构成猥亵儿童罪,同时认定自首成立,综合考量继父特殊身份从重情节后,对被告人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大幅低于公诉机关六年至七年的量刑建议。
“法律不仅是条文的堆砌,更是对公平正义的守护。”陈向东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了其专业能力与对法律的敬畏。他精准把握案件要点,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判决,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在侵害未成年人、涉性侵刑事一审案件中,他的专业服务无疑为当事人点亮了希望之光,让法律的天平在复杂的案件中保持平衡,守护着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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