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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中,舒XX于2009年元月到厂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然而,对于劳动合同起始时间,双方说法不一。舒XX称劳动关系一直维持至2013年2月18日,厂方则称2010年春节后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2012年4月7日是重新建立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自2010年4月7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厂方应支付2012年4月7日至2013年2月18日的经济补偿金。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凌灿伟律师作为厂方代理人参与此案。他毕业于西华师范大学,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是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还是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委员会委员、达州市仲裁员、大竹县法院特邀调解员。
凌灿伟律师深知,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证据是关键。他仔细梳理双方证据,发现舒XX提供的证人证言无法证实其从2009年元月至2013年2月一直在厂工作,而厂方的证人证言充分证实2010年春节后舒XX未在厂工作,双方已实际解除劳动关系。2012年4月7日的劳动合同才是双方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
基于此,凌灿伟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他的观点,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劳动关系起始时间的认定需严谨对待,证据的梳理和分析至关重要。正如凌灿伟律师所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每一个证据都可能影响案件走向,只有精准把握证据,才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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