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星贩毒报告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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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零星贩毒报告的规定是依据我们国家的刑法347条,来进行一个具体的犯罪行为的认定,因为我们国家这样的一种认定方式的话,它是有一个具体的行为标准的,一般情况下都是要达到一个数量较大的情况,走私贩卖的毒品,一家店达到1千克以上的话,就可以来进行量刑了。
零星贩毒报告的规定是什么?

一、零星贩毒报告的规定是什么?

零星贩毒报告的规定是依据刑法,需要确定民事主体贩毒的次数以及贩卖毒品的重量,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贩毒多少克判死刑?

可以判死刑的量因毒品种类不同而异,达到以下量的可以判死刑(注意:是“可以”判死刑,不是必然判死刑):

1、鸦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4、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5、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6、吗啡一百克以上;

7、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8、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9、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10、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11、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现实生活当中,对于大多数的贩卖毒品的人员来说,他们可能会因为一次小的利息而最终走上这样的一种企图,毕竟现在贩卖毒品确实是可以带来很多的非法的利润,但不管怎么说它都是属于一种违法的犯罪行为,对国人的身体健康是非常的不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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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法信 · 相关案例
1.在零星贩毒案件中,向毒贩购毒的吸毒人员的证言可以作为定案证据——韦整明、俸先保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本案要旨:在零星贩毒案件中,吸毒人员证实多次向被告人购买毒品吸食,并指认出被告人的,其证言可以与查获的毒品、同案被告人供述、其他证人证言一并作为定案证据,认定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罪。
案号:(2016)云刑终324号
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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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贩毒人员口供与证人证言相吻合的数量部分才能认定为零星贩毒的具体数量——王某等贩卖毒品案
本案要旨:零星贩毒克数的认定,只有被告人口供与证人证言相吻合才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若贩毒人员供述向购毒人员贩卖毒品的数量,高于吸毒人员证言中所证实的购毒数量,则应按照购毒人员证言中所证实的数量认定贩毒数量。
案号:(2015)叶刑初字第24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法信 · 专家观点
1.零星贩毒的证据认定原则和数量认定原则
零星贩毒,指多次少量贩卖鸦片、海洛因、冰毒、摇头丸或者其他毒品的非法行为。零星贩毒每次贩卖毒品的数量虽然不大,但是其危害性却是非常严重的。因为贩卖大宗毒品的犯罪分子在实施其贩毒行为时相当隐蔽,一般不会去和吸毒者进行交易,这样零星贩毒就成为大宗贩毒与吸毒者之间的中介和桥梁,对毒品消费市场的存在与发展起到最直接和最重要的作用。同时零星贩毒者为了维系和扩大自己获取非法利益的销售渠道,还会千方百计的吸引更多人加入吸毒者的行列,从而会滋生众多的新生吸毒者。
零星贩毒作为贩卖毒品的一种具体行为方式,有着自身的明显特点。
首先,最为典型的特征就是每次贩卖的毒品数量极少,常常只有几克甚至零点几克,常在口语中被称作“卖零包的”;
其次,多次向多人进行贩卖,买卖双方相对固定,销售对象基本都是吸毒者;再次,吸毒者以贩养吸进行零星贩毒的居多;
最后,交易毒品数量少,次数频繁,时间跨度大,导致取证困难。
(1)零星贩毒的证据认定原则
由于零星贩毒每次交易毒品数量少,次数频繁,并且时间跨度可能非常大,导致取证十分困难。对于零星贩毒的案件,在证据认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我国刑法中,吸毒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零星贩毒活动中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的陈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于在交易现场当场抓获的贩卖零星毒品的案件,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当场查获的毒品数量记入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总数量中。
对于在被告人家中查获的尚未卖出的毒品,如与其先前零星卖出的毒品为同一批,应认定在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内,因为被告人对该批毒品的贩卖故意已被其先前的贩卖毒品行为所证实。
对于在被告人家中查获的尚未卖出的毒品,与其先前零星卖出的毒品不是同一批,要看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对该批毒品具有贩卖的故意。如没有相关的证据,对该批毒品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对于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从前曾卖出的毒品,也记入其贩卖毒品的总量内,但对这种情况量刑时应留有余地。
(2)零星贩毒的数量认定原则
零星贩毒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少量多次贩毒,在审判实践中,可以依据以下几个原则来计算被告人零星贩卖毒品的累计数量:
一是以贩毒者和吸毒者双方均认可的交易数来进行累计计算,具体包括买卖毒品双方均认可的每次进行交易的数量和进行交易的次数。零星贩毒的销售对象一般比较固定,通常都是吸毒人员,而吸毒者根据自身吸食毒品的需要,每次购买毒品的数量和时间间隔一般都具有一定规律。只要毒品买卖双方对一定时期内毒品交易的次数和数量陈述相一致,就能相应推算出贩毒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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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贩毒27克的量刑标准,需要根据贩卖毒品的品种来进行判断,不同的品种贩卖的数量不同量刑标准都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如果贩卖的毒品是属于鸦片,那么不满200克量刑一般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或者是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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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前几年因为受打击过大,染上了毒瘾,并且一发不可收拾,手里的积蓄也花在了毒品上,这两年更是开始走上了以贩养吸的道路上,因为害怕贩卖毒品重量多犯罪,就只是每次贩卖很少,多次贩卖,家人都操碎了心,想了解下关于我朋友零星贩毒的认定
[律师回复] 实践中有许多毒品犯罪分子既吸食毒品,又贩卖毒品,以贩养吸,使得案件中贩卖毒品的数量无法准确认定。有观点认为,这种以贩养吸、以吸促贩的恶性循环,应以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分别定罪量刑,数罪并罚。对此,也有观点认为,在查获时,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毒瘾,购买的毒品一部分贩卖,一部分确实已被吸食的,吸食的这部分不应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之内,也不应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因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设立是为了使大量持有毒品,而又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是属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能受刑罚处罚。“非法持有”是一种状态,如果毒品已被吸食,非法状态已消失了,毒品的去向也很明确,就不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还有观点认为,如果在查获时,行为人已将毒品贩卖了一部分,留下了一部分,行为人称这是为自己吸食而留下的,此时,对留下的这部分毒品,仍应定贩卖毒品罪。因为行为人本身有贩毒行为,无法确定被告人对留下的这部分毒品一定不会贩卖,此贩卖毒品的行为应视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已贩卖和未贩卖的毒品均应作为贩卖毒品的数量。
我朋友因为买房子贷款了很多,工作又因为失误丢了,就开始走上了贩卖毒品的道路,刚开始知识时不时的卖点,现在开始用贩卖的钱来吸毒了,零星贩毒改成以贩养吸的怎么判刑?
[律师回复] 以贩养吸”应当是一个日常性的行为,嫌疑人只有边吸毒边贩毒,才有被认定为以贩养吸的可能,而不能简单地以贩毒嫌疑人曾经吸过毒就认定从其住所查获的毒品为以贩养吸的毒品数量。此时,需要对嫌疑人做尿检以鉴别其是否一直在吸毒,但是否必须做尿检不能一概而论。如嫌疑人交代被抓前一段时间曾吸毒,后来把毒瘾戒掉了,此种情况下,就应该做尿检,以证实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属实。因为如果有毒瘾,便要经常吸毒,尿检应该呈阳性;如果嫌疑人供述近期多次吸过毒,也未说明已将毒瘾戒掉,此时一般可以不做尿检,法院直接予以认定。
  另外,认定“以贩养吸”还要考虑嫌疑人的经济实力及其毒资的来源。一般情况下,“以贩养吸”的嫌疑人经济实力比较差,为了满足自己吸毒的巨大开销不得不进行贩毒。现实中,主要是毒贩通过买卖毒品赚取差价,或者是帮助他人贩毒,捞取一定的“劳务费”或者取得一定的毒品作为报酬等。嫌疑人一般将贩毒所得作为自己吸食毒品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经济来源。因此,司法实践中,如果嫌疑人经济实力很雄厚,完全能够满足自己吸毒的开销,在其住处等场所查获的毒品如若达到一定数量,除非有证据证明贩毒,一般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此外,在贩毒嫌疑人的住处等场所查获毒品时,应查明嫌疑人持有这些毒品的目的。只有在准备供自己吸食并打算贩卖给他人时,才可认定为“以贩养吸”,计入贩毒总量。如果嫌疑人辩称所查获的毒品是别人委托其保管时,就应查明该毒品的来源;如果明知他人系毒品犯罪分子而替其保管毒品,就应以窝藏毒品罪定罪处罚;如果是为了他人吸食而替其保管,达到了法定的数量,就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为是其他物品或者是隐藏在其他物品之中,被查获的毒品就不应计入贩卖毒品数量之中。此时,应注意查明嫌疑人所称的委托人的身份是否真实存在、委托保管的毒品是否与自己所持有的毒品混同,以鉴别嫌疑人的辩解能否成立。如果不能查清,但查获的毒品达到了一定数量,只能按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处理,对该持有事实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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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贩毒罚款的标准是什么?
零星贩毒罚款的标准是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来认定的,一般不少于1000元,对未成年人的罚款不少于500元,对于贩毒罪的直接犯罪嫌疑人还需要处没收全部财产,具体情况可以由司法机关来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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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闺蜜她谈了个男朋友,结果跟她那个男朋友一起沾染上了毒品,之后也没怎么跟我联系,直到前几天我才知道她因为零包贩毒被抓了,请问零包贩毒是什么意思?零包贩毒刑期会有多久?
[律师回复] 零包贩毒就是化整为零,将大重量的毒品通过层层的销售渠道分散销售给吸毒人员。零包贩毒也属于贩毒的一种,对社会治安造成危害,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失,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
涉嫌贩卖毒品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是否缓刑看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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