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转让债权是否经债务人同意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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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的,并不需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但是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此时债权人需要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果没有通知,那么转让债权对债务人不会产生法律效力。
债权人转让债权是否经债务人同意

一、债权人转让债权是否经债务人同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除根据合同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外,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他人,且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但是债权转让必须要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不可转让的债权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包括以下三种: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包括:一是基于个人特别信任关系发生的合同债权,这类合同债权因具有强烈的人身信任关系,故不得转让他人。

二是“基于特定的债权人行为为内容的合同权利”。

三是属于从权利的合同债权。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可转让的债权。

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如果债务人只愿意向合同债权人履行债务合同当事人当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例如,我国《民法典》第6l条就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公法上的债权,包括抚恤金债权、退休金债权、劳动保险金债权等。

三、债权转让有什么特征

1、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以外,无须履行特别的合同的形式,债权让与合同是否作成书面形式,不影响其效力。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

2、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债权让与是基于各种原因而产生,可能基于买卖、赠与,也可能是代物清偿,但不论其原因为何及其有效与否,对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并无直接影响。这就是债权让与的无因性。该无因性,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流转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3、债权让与是处分行为。债权让与是将债权作为一项财产进行处分,所以要求让与人就债权必须具有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无处分权人让与他人债权除非经债权人追认,否则,其行为无效。

债权转让指的就是债权让与,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让与给他人,但是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当事人约定不可以转让的、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债权除外。因为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所以无处分权人让与他人债权,要经过债权人的追认,这样转让行为才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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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债务是与主债务联系在一起的,当主债务转移时,从债务一般也要随之转移,因为从债务不能离开主债务而独立存在,但有两种情形须要注意:一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从债务不能随着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二是担保的从债务未经担保人同意而转让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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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债务时应当取得债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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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从债务是与主债务联系在一起的,当主债务转移时,从债务一般也要随之转移,因为从债务不能离开主债务而独立存在,但有两种情形须要注意:一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从债务不能随着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二是担保的从债务未经担保人同意而转让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4、有些转让债务的行为需要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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