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如何起诉解散公司并清算财产?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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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东起诉解散公司和财产清算是两个诉讼。起诉解散公司是第一个诉讼,起诉财产清算是第二个诉讼。在起诉解散公司之后,可以自行进行财产清算,也可以诉讼到人民法院进行财产清算。
股东如何起诉解散公司并清算财产?

一、股东如何起诉解散公司并清算财产?

第一步,先申请解散公司。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步,进行财产清算。

企业做清算要请中介机构出具清算报告,目前大多税局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清算适用破产会计的处理方法。

清算的资产所得,首先用清算费用,然后是职工工资保险费,有剩余的进行债务清偿。最后有剩余的由股东按比例分配。如果分配大于初始投资,还会涉及所得税的计缴。

二、公司清算财产的具体步骤有哪些?

(一)成立清算组

按《公司法》规定,自愿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大会确定,如果是强制解散,清算组则应由主管机关从股东、有关机关及其专业人员中指定。

(二)展开清算工作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1、接管公司财产;

2、了结公司未了业务;

3、收取债权、清理债务;

4、分配剩余财产;

5、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三)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申报债权的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不同,要求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且要求在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布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书的,在第一次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申报债权。

(四)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1、清算费用;

2、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3、应缴纳的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五)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组在支付了上述几项费用,如果仍有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再次分配(股份公司按股权分配)。

(六)终结清算工作

清算组在终结分配后,应制作清算终结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认可,后申请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到一个结论。那就是,股东起诉解散公司和清算财产是两个流程。必须先进行起诉解散公司,然后才可以申请进行财产清算。而且,在解散公司之后,财产清算可以自己找清算公司协助清算,也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帮助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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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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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解散如何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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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股东解散清算
最先见诸报端的是2010年12月2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的《项目法人“掐点”清算 自然人股东减持耍避税财技》一文。此后,不时出现相同或类似观点的文章解读上市公司股东解散清算的动机。3月21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丹甫股份的5家公司制法人股东“集体清算”或为减持避税》一文认为,(自然人出资)成立项目法人(公司)入股拟上市公司,或参与上市公司定增,待其所持限售股解禁期满即予解散并将所持股票确权至自然人名下……类似出于避税等初衷的资本财技已渐为市场所常见。该文还引用了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侯盼冬的分析佐证作者的观点。侯盼冬认为,公司制法人股东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刚一解禁便遭遇撤资清算的命运,“这是为了规避公司制法人股东在资本市场套现时面临的二次征税问题。依据现行税收规则,一般公司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获得收益后先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后再向个人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时还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水平达到40%”。如何规避二次征税问题?该文没有细说。倒是3月23日《每日经济新闻》刊登的《东软集团二股东遭清算13高管避税有方》一文引用成都华瑞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胡燕华的解释给出了答案,即“现在他们将股份按比例分摊到股东个人账户中,就只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3月30日《信息时报》刊登的《解禁股东避税各显神通》一文,结合事例具体描绘了上市公司股东避税路线图。10月15日《21世纪经济报道》刊登的《资本市场“税”声一片:A股“避税”戏法》一文中,该文记者注意到一个新情况,那就是“在公司制法人股东减持套现税收变化后,新上市的企业大多在上市前将股权转到了个人名下,从源头规避了二次缴税”。上述文章纷纷被多家网站转载,影响甚广。
公司制股东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刚一解禁即予解散清算或者在上市前就将股权转到个人名下,是否能规避其在资本市场套现时面临的二次征税问题?要弄清这些问题,就必须对有关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和个人所得税法规进行全面透彻地了解,而这恰恰为普通投资者所欠缺。
二、相关税收规定
一般而言,企业在转让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即财产转让所得,是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应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税后利润向个人股东进行分配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个人取得的被投资公司分配的利润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税,这部分税款由分配税后利润的公司代扣代缴;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税。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第三条第
(一)款特别强调指出,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第五条第二款还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三、案例分析
对照上述规定,本文以东软集团第二大股东慧旭科技以两种不同方式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纳税情况为例进行比较分析,看看按税法规定应该怎样纳税、能否靠解散清算避税。为了便于比较分析,假定上市公司股东除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外,没有其他资产和债务,除股票持有成本外,也没有发生其他成本费用,更没有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上市公司股东的投资者个人的投资成本与上市公司股东的持股成本总额相等。
如果,慧旭科技在3月14日解禁当天以
1
4.96元收盘价抛售
2.1亿股东软集团股票,则股票转让收入将达3
1.416亿元。这部分持股成本为每股
1.36元,在不考虑证券交易印花税和佣金的情况下,收益高达2
8.56亿元。按25%的税率计算,需缴纳
7.14亿元企业所得税。此后如果把2
1.42亿元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个人股东(中国居民)时,还需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
4.284亿元个人所得税。纳税总额达1
1.424亿元,最后个人股东总计获利1
7.136亿元。
然而,如果通过清算的方式又该如何纳税呢?同样按解禁日当天收盘价
1
4.96元作为可变现价值,则清算所得为2
8.56亿元,与抛售股票实现的收益金额相同。按25%的税率计算,清算所得需缴纳
7.14亿元企业所得税。按可变现净值计价的2
4.276亿元股票,作为剩余资产分配给投资者个人,其中的2
1.42亿元股票作为投资者个人的投资转让所得,同样还需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
4.284亿元的个人所得税。由于股票未抛售,不能产生相应的现金流,因而可能会出现没有现金或银行存款可供缴税的问题。
作为剩余财产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股票,虽然已经过一次分配并已解禁,但其性质还是属于限售股。以后投资者个人抛售这些股票,如果有盈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税。如果出现亏损,说明股票作为剩余财产分配时股市行情较好,当时股票的可变现价值较高,白白多缴了部分(企业所得税)税款。
下面再来看看拟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将股权转到个人名下,按税法规定应该如何纳税?能不能从源头规避二次缴税?
拟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将股权转到个人名下,如果是由于解散清算原因造成的,与公司制股东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刚一解禁即予解散清算的税务处理完全相同;如果是非因解散清算原因造成的,可再细分为直接转让股权和因资产重组等原因而处置股权两种情况。直接转让股权的,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确认为财产转让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资产重组等原因而处置股权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精神,确定转让股权的计税基础。如果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受让股权的个人以后抛售这些性质属于限售股的股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税。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无论是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刚一解禁即予解散清算,还是拟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在上市前就将其所持的拟上市公司股权转到个人名下,都涉及财产转让方面的税收问题,都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拟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如果非因解散清算原因将股权转到个人名下,也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受让这些性质上属于限售股的个人以后将其抛售,也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整体税负没有丝毫减轻。因此,上述两种做法都无法规避公司制法人股东在资本市场套现时面临的二次征税问题,反而可能惹出按税法规定需纳税却无钱纳税的麻烦。如果按所谓的“避税路线图”行事,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则会陷入逃税偷税的泥潭,面临巨大的税收风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代个人持股重复征税问题已经解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9号)第二条规定,自7月1日起,企业转让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实际所有人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条规定有效地解决了企业代持限售股转让中的重复征税问题,企业不必再耍所谓的“避税财技”了。
上市公司股东解散怎么清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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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将股权转到个人名下,如果是由于解散清算原因造成的,与公司制股东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刚一解禁即予解散清算的税务处理完全相同;如果是非因解散清算原因造成的,可再细分为直接转让股权和因资产重组等原因而处置股权两种情况。直接转让股权的,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确认为财产转让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资产重组等原因而处置股权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精神,确定转让股权的计税基础。如果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受让股权的个人以后抛售这些性质属于限售股的股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税。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无论是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刚一解禁即予解散清算,还是拟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在上市前就将其所持的拟上市公司股权转到个人名下,都涉及财产转让方面的税收问题,都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拟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如果非因解散清算原因将股权转到个人名下,也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受让这些性质上属于限售股的个人以后将其抛售,也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整体税负没有丝毫减轻。因此,上述两种做法都无法规避公司制法人股东在资本市场套现时面临的二次征税问题,反而可能惹出按税法规定需纳税却无钱纳税的麻烦。如果按所谓的“避税路线图”行事,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则会陷入逃税偷税的泥潭,面临巨大的税收风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代个人持股重复征税问题已经解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9号)第二条规定,自7月1日起,企业转让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实际所有人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条规定有效地解决了企业代持限售股转让中的重复征税问题,企业不必再耍所谓的“避税财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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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伙股东拖延清算怎么办?
如果遇到散伙股东拖延清算那么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当地的法院来申请法定的清算组。应当准备好散伙股东拖延清算的相关证据和材料,然后递交给人民法院进行一份申请表的填写,然后由法院收到申请表之后。进行受理,在指定相关的人员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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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上市公司股东解散该如何清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解散该如何清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东解散清算
最先见诸报端的是2010年12月2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的《项目法人“掐点”清算 自然人股东减持耍避税财技》一文。此后,不时出现相同或类似观点的文章解读上市公司股东解散清算的动机。3月21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丹甫股份的5家公司制法人股东“集体清算”或为减持避税》一文认为,(自然人出资)成立项目法人(公司)入股拟上市公司,或参与上市公司定增,待其所持限售股解禁期满即予解散并将所持股票确权至自然人名下……类似出于避税等初衷的资本财技已渐为市场所常见。该文还引用了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侯盼冬的分析佐证作者的观点。侯盼冬认为,公司制法人股东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刚一解禁便遭遇撤资清算的命运,“这是为了规避公司制法人股东在资本市场套现时面临的二次征税问题。依据现行税收规则,一般公司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获得收益后先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后再向个人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时还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水平达到40%”。如何规避二次征税问题?该文没有细说。倒是3月23日《每日经济新闻》刊登的《东软集团二股东遭清算13高管避税有方》一文引用成都华瑞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胡燕华的解释给出了答案,即“现在他们将股份按比例分摊到股东个人账户中,就只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3月30日《信息时报》刊登的《解禁股东避税各显神通》一文,结合事例具体描绘了上市公司股东避税路线图。10月15日《21世纪经济报道》刊登的《资本市场“税”声一片:A股“避税”戏法》一文中,该文记者注意到一个新情况,那就是“在公司制法人股东减持套现税收变化后,新上市的企业大多在上市前将股权转到了个人名下,从源头规避了二次缴税”。上述文章纷纷被多家网站转载,影响甚广。
公司制股东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刚一解禁即予解散清算或者在上市前就将股权转到个人名下,是否能规避其在资本市场套现时面临的二次征税问题?要弄清这些问题,就必须对有关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和个人所得税法规进行全面透彻地了解,而这恰恰为普通投资者所欠缺。
二、相关税收规定
一般而言,企业在转让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即财产转让所得,是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应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税后利润向个人股东进行分配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个人取得的被投资公司分配的利润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税,这部分税款由分配税后利润的公司代扣代缴;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税。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第三条第
(一)款特别强调指出,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第五条第二款还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三、案例分析
对照上述规定,本文以东软集团第二大股东慧旭科技以两种不同方式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纳税情况为例进行比较分析,看看按税法规定应该怎样纳税、能否靠解散清算避税。为了便于比较分析,假定上市公司股东除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外,没有其他资产和债务,除股票持有成本外,也没有发生其他成本费用,更没有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上市公司股东的投资者个人的投资成本与上市公司股东的持股成本总额相等。
如果,慧旭科技在3月14日解禁当天以
1
4.96元收盘价抛售
2.1亿股东软集团股票,则股票转让收入将达3
1.416亿元。这部分持股成本为每股
1.36元,在不考虑证券交易印花税和佣金的情况下,收益高达2
8.56亿元。按25%的税率计算,需缴纳
7.14亿元企业所得税。此后如果把2
1.42亿元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个人股东(中国居民)时,还需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
4.284亿元个人所得税。纳税总额达1
1.424亿元,最后个人股东总计获利1
7.136亿元。
然而,如果通过清算的方式又该如何纳税呢?同样按解禁日当天收盘价
1
4.96元作为可变现价值,则清算所得为2
8.56亿元,与抛售股票实现的收益金额相同。按25%的税率计算,清算所得需缴纳
7.14亿元企业所得税。按可变现净值计价的2
4.276亿元股票,作为剩余资产分配给投资者个人,其中的2
1.42亿元股票作为投资者个人的投资转让所得,同样还需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
4.284亿元的个人所得税。由于股票未抛售,不能产生相应的现金流,因而可能会出现没有现金或银行存款可供缴税的问题。
作为剩余财产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股票,虽然已经过一次分配并已解禁,但其性质还是属于限售股。以后投资者个人抛售这些股票,如果有盈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税。如果出现亏损,说明股票作为剩余财产分配时股市行情较好,当时股票的可变现价值较高,白白多缴了部分(企业所得税)税款。
下面再来看看拟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将股权转到个人名下,按税法规定应该如何纳税?能不能从源头规避二次缴税?
拟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将股权转到个人名下,如果是由于解散清算原因造成的,与公司制股东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刚一解禁即予解散清算的税务处理完全相同;如果是非因解散清算原因造成的,可再细分为直接转让股权和因资产重组等原因而处置股权两种情况。直接转让股权的,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确认为财产转让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资产重组等原因而处置股权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精神,确定转让股权的计税基础。如果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受让股权的个人以后抛售这些性质属于限售股的股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税。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无论是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刚一解禁即予解散清算,还是拟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在上市前就将其所持的拟上市公司股权转到个人名下,都涉及财产转让方面的税收问题,都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拟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如果非因解散清算原因将股权转到个人名下,也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受让这些性质上属于限售股的个人以后将其抛售,也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整体税负没有丝毫减轻。因此,上述两种做法都无法规避公司制法人股东在资本市场套现时面临的二次征税问题,反而可能惹出按税法规定需纳税却无钱纳税的麻烦。如果按所谓的“避税路线图”行事,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则会陷入逃税偷税的泥潭,面临巨大的税收风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代个人持股重复征税问题已经解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9号)第二条规定,自7月1日起,企业转让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实际所有人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条规定有效地解决了企业代持限售股转让中的重复征税问题,企业不必再耍所谓的“避税财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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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解散该怎样清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东解散清算
最先见诸报端的是2010年12月2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的《项目法人“掐点”清算 自然人股东减持耍避税财技》一文。此后,不时出现相同或类似观点的文章解读上市公司股东解散清算的动机。3月21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丹甫股份的5家公司制法人股东“集体清算”或为减持避税》一文认为,(自然人出资)成立项目法人(公司)入股拟上市公司,或参与上市公司定增,待其所持限售股解禁期满即予解散并将所持股票确权至自然人名下……类似出于避税等初衷的资本财技已渐为市场所常见。该文还引用了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侯盼冬的分析佐证作者的观点。侯盼冬认为,公司制法人股东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刚一解禁便遭遇撤资清算的命运,“这是为了规避公司制法人股东在资本市场套现时面临的二次征税问题。依据现行税收规则,一般公司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获得收益后先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后再向个人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时还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水平达到40%”。如何规避二次征税问题?该文没有细说。倒是3月23日《每日经济新闻》刊登的《东软集团二股东遭清算13高管避税有方》一文引用成都华瑞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胡燕华的解释给出了答案,即“现在他们将股份按比例分摊到股东个人账户中,就只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3月30日《信息时报》刊登的《解禁股东避税各显神通》一文,结合事例具体描绘了上市公司股东避税路线图。10月15日《21世纪经济报道》刊登的《资本市场“税”声一片:A股“避税”戏法》一文中,该文记者注意到一个新情况,那就是“在公司制法人股东减持套现税收变化后,新上市的企业大多在上市前将股权转到了个人名下,从源头规避了二次缴税”。上述文章纷纷被多家网站转载,影响甚广。
公司制股东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刚一解禁即予解散清算或者在上市前就将股权转到个人名下,是否能规避其在资本市场套现时面临的二次征税问题?要弄清这些问题,就必须对有关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和个人所得税法规进行全面透彻地了解,而这恰恰为普通投资者所欠缺。
二、相关税收规定
一般而言,企业在转让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即财产转让所得,是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应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税后利润向个人股东进行分配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个人取得的被投资公司分配的利润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税,这部分税款由分配税后利润的公司代扣代缴;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税。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第三条第
(一)款特别强调指出,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第五条第二款还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三、案例分析
对照上述规定,本文以东软集团第二大股东慧旭科技以两种不同方式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纳税情况为例进行比较分析,看看按税法规定应该怎样纳税、能否靠解散清算避税。为了便于比较分析,假定上市公司股东除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外,没有其他资产和债务,除股票持有成本外,也没有发生其他成本费用,更没有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上市公司股东的投资者个人的投资成本与上市公司股东的持股成本总额相等。
如果,慧旭科技在3月14日解禁当天以
1
4.96元收盘价抛售
2.1亿股东软集团股票,则股票转让收入将达3
1.416亿元。这部分持股成本为每股
1.36元,在不考虑证券交易印花税和佣金的情况下,收益高达2
8.56亿元。按25%的税率计算,需缴纳
7.14亿元企业所得税。此后如果把2
1.42亿元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个人股东(中国居民)时,还需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
4.284亿元个人所得税。纳税总额达1
1.424亿元,最后个人股东总计获利1
7.136亿元。
然而,如果通过清算的方式又该如何纳税呢?同样按解禁日当天收盘价
1
4.96元作为可变现价值,则清算所得为2
8.56亿元,与抛售股票实现的收益金额相同。按25%的税率计算,清算所得需缴纳
7.14亿元企业所得税。按可变现净值计价的2
4.276亿元股票,作为剩余资产分配给投资者个人,其中的2
1.42亿元股票作为投资者个人的投资转让所得,同样还需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
4.284亿元的个人所得税。由于股票未抛售,不能产生相应的现金流,因而可能会出现没有现金或银行存款可供缴税的问题。
作为剩余财产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股票,虽然已经过一次分配并已解禁,但其性质还是属于限售股。以后投资者个人抛售这些股票,如果有盈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税。如果出现亏损,说明股票作为剩余财产分配时股市行情较好,当时股票的可变现价值较高,白白多缴了部分(企业所得税)税款。
下面再来看看拟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将股权转到个人名下,按税法规定应该如何纳税?能不能从源头规避二次缴税?
拟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将股权转到个人名下,如果是由于解散清算原因造成的,与公司制股东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刚一解禁即予解散清算的税务处理完全相同;如果是非因解散清算原因造成的,可再细分为直接转让股权和因资产重组等原因而处置股权两种情况。直接转让股权的,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确认为财产转让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资产重组等原因而处置股权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精神,确定转让股权的计税基础。如果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受让股权的个人以后抛售这些性质属于限售股的股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税。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无论是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刚一解禁即予解散清算,还是拟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在上市前就将其所持的拟上市公司股权转到个人名下,都涉及财产转让方面的税收问题,都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拟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如果非因解散清算原因将股权转到个人名下,也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受让这些性质上属于限售股的个人以后将其抛售,也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整体税负没有丝毫减轻。因此,上述两种做法都无法规避公司制法人股东在资本市场套现时面临的二次征税问题,反而可能惹出按税法规定需纳税却无钱纳税的麻烦。如果按所谓的“避税路线图”行事,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则会陷入逃税偷税的泥潭,面临巨大的税收风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代个人持股重复征税问题已经解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9号)第二条规定,自7月1日起,企业转让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实际所有人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条规定有效地解决了企业代持限售股转让中的重复征税问题,企业不必再耍所谓的“避税财技”了。
公司解散,股东利润要怎么清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公司股东解散时利润该怎样清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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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隐名股东怎么办,公司解散清算组备案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公司清算隐名股东怎么办,公司解散清算组备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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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上市公司股东解散应该如何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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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股东解散清算
最先见诸报端的是2010年12月2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的《项目法人“掐点”清算 自然人股东减持耍避税财技》一文。此后,不时出现相同或类似观点的文章解读上市公司股东解散清算的动机。3月21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丹甫股份的5家公司制法人股东“集体清算”或为减持避税》一文认为,(自然人出资)成立项目法人(公司)入股拟上市公司,或参与上市公司定增,待其所持限售股解禁期满即予解散并将所持股票确权至自然人名下……类似出于避税等初衷的资本财技已渐为市场所常见。该文还引用了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侯盼冬的分析佐证作者的观点。侯盼冬认为,公司制法人股东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刚一解禁便遭遇撤资清算的命运,“这是为了规避公司制法人股东在资本市场套现时面临的二次征税问题。依据现行税收规则,一般公司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获得收益后先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后再向个人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时还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水平达到40%”。如何规避二次征税问题?该文没有细说。倒是3月23日《每日经济新闻》刊登的《东软集团二股东遭清算13高管避税有方》一文引用成都华瑞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胡燕华的解释给出了答案,即“现在他们将股份按比例分摊到股东个人账户中,就只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3月30日《信息时报》刊登的《解禁股东避税各显神通》一文,结合事例具体描绘了上市公司股东避税路线图。10月15日《21世纪经济报道》刊登的《资本市场“税”声一片:A股“避税”戏法》一文中,该文记者注意到一个新情况,那就是“在公司制法人股东减持套现税收变化后,新上市的企业大多在上市前将股权转到了个人名下,从源头规避了二次缴税”。上述文章纷纷被多家网站转载,影响甚广。
公司制股东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刚一解禁即予解散清算或者在上市前就将股权转到个人名下,是否能规避其在资本市场套现时面临的二次征税问题?要弄清这些问题,就必须对有关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和个人所得税法规进行全面透彻地了解,而这恰恰为普通投资者所欠缺。
二、相关税收规定
一般而言,企业在转让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即财产转让所得,是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应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税后利润向个人股东进行分配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个人取得的被投资公司分配的利润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税,这部分税款由分配税后利润的公司代扣代缴;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税。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第三条第
(一)款特别强调指出,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第五条第二款还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三、案例分析
对照上述规定,本文以东软集团第二大股东慧旭科技以两种不同方式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纳税情况为例进行比较分析,看看按税法规定应该怎样纳税、能否靠解散清算避税。为了便于比较分析,假定上市公司股东除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外,没有其他资产和债务,除股票持有成本外,也没有发生其他成本费用,更没有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上市公司股东的投资者个人的投资成本与上市公司股东的持股成本总额相等。
如果,慧旭科技在3月14日解禁当天以
1
4.96元收盘价抛售
2.1亿股东软集团股票,则股票转让收入将达3
1.416亿元。这部分持股成本为每股
1.36元,在不考虑证券交易印花税和佣金的情况下,收益高达2
8.56亿元。按25%的税率计算,需缴纳
7.14亿元企业所得税。此后如果把2
1.42亿元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个人股东(中国居民)时,还需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
4.284亿元个人所得税。纳税总额达1
1.424亿元,最后个人股东总计获利1
7.136亿元。
然而,如果通过清算的方式又该如何纳税呢?同样按解禁日当天收盘价
1
4.96元作为可变现价值,则清算所得为2
8.56亿元,与抛售股票实现的收益金额相同。按25%的税率计算,清算所得需缴纳
7.14亿元企业所得税。按可变现净值计价的2
4.276亿元股票,作为剩余资产分配给投资者个人,其中的2
1.42亿元股票作为投资者个人的投资转让所得,同样还需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
4.284亿元的个人所得税。由于股票未抛售,不能产生相应的现金流,因而可能会出现没有现金或银行存款可供缴税的问题。
作为剩余财产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股票,虽然已经过一次分配并已解禁,但其性质还是属于限售股。以后投资者个人抛售这些股票,如果有盈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税。如果出现亏损,说明股票作为剩余财产分配时股市行情较好,当时股票的可变现价值较高,白白多缴了部分(企业所得税)税款。
下面再来看看拟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将股权转到个人名下,按税法规定应该如何纳税?能不能从源头规避二次缴税?
拟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将股权转到个人名下,如果是由于解散清算原因造成的,与公司制股东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刚一解禁即予解散清算的税务处理完全相同;如果是非因解散清算原因造成的,可再细分为直接转让股权和因资产重组等原因而处置股权两种情况。直接转让股权的,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确认为财产转让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资产重组等原因而处置股权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精神,确定转让股权的计税基础。如果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受让股权的个人以后抛售这些性质属于限售股的股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税。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无论是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刚一解禁即予解散清算,还是拟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在上市前就将其所持的拟上市公司股权转到个人名下,都涉及财产转让方面的税收问题,都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拟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如果非因解散清算原因将股权转到个人名下,也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受让这些性质上属于限售股的个人以后将其抛售,也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整体税负没有丝毫减轻。因此,上述两种做法都无法规避公司制法人股东在资本市场套现时面临的二次征税问题,反而可能惹出按税法规定需纳税却无钱纳税的麻烦。如果按所谓的“避税路线图”行事,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则会陷入逃税偷税的泥潭,面临巨大的税收风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代个人持股重复征税问题已经解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9号)第二条规定,自7月1日起,企业转让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实际所有人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条规定有效地解决了企业代持限售股转让中的重复征税问题,企业不必再耍所谓的“避税财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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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东解散后,利润清算怎样做账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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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股东怎么算账
公司解散后,股东可以退出,并拿回投资。股东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要求清算:一是公司解散后,在公司自行组成清算组,结清公司债务后,剩余财产按股权所持比例分配。二是如果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法院判决解散,债务结清后按照比例分配,如果公司不按照比例分配,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请求按股权所持比例分配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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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解散股东协议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甲方:何梅,身份证号:
乙方:梁华,身份证号:
双方因经营理念差异,难以继续合伙。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散伙协议:
一、双方合伙以2021年6月4日湖北金洋冶金股份有限公司谷城项目为界,2021年6月4日前所承接的项目已完工或未完工的继续按合伙处理,直至项目完工、工程款结算完毕为止。湖北金洋冶金股份有限公司谷城金洋项目之后,双方各做各的项目(包括谷城金洋项目由乙方单独经营),不再计入合伙。
二、前期合伙项目包括:新苑恒大、国源汽车、普林锻造、精制车桥、东风八万辆一期、二期、东风八万辆食堂、飞鹤汽车、东风客车外协件库、普林昊威贸易、民生工贸等,以及其他的一些委托加工合同,双方应尽心尽责完成未尽事宜妥善收尾,并严格按合伙协议执行。
三、合伙期间所经营的项目,未收回的款项应收款按合伙比例平均分配,收入通过私人账号的款项于当日转入对方指定银行账号,支出部分按合伙的比例平均支出。
四、以上前期合伙项目的质保金待质保期届满后双方共同支取,平均分配,如有质量纠纷,双方共同平均承担相应责任。
五、待上述前期合伙项目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全部清算完毕后,合伙正式解散。
六、合伙购置的固定资产原则上按年20折旧计入合伙成本。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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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能解散股权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大股东是股份公司的重要出资人,又称为投资人,不管是哪个公司,都有投资份额占该公司比例较大的股东,而大股东在很大程度上也对公司的重要决议具有相当话语权,大股东人数的稳定对公司的经营具有重要影响。 大股东死亡,对公司会有什么影响,这是公司法律实务中常见的问题,例如,拿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大股东死亡后,其他股东能否解散公司,或者大股东死亡后的股权如何处理,这都是需要明确的问题。 举例来说,张某是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初便持有公司占绝对控制权的股份,现张某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依法宣告死亡,那么,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否解散公司呢 事实上,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死亡,其合法的继承人是可以继承该死亡股东的股权的,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A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即张某死亡,其股权会因继承转移给合法继承人,其他股东此时可以根据《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提请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小股东股权可以申请解散或解散吗?
[律师回复] 可以,但要有法定情形
  我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明文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谢恒律师解读:公司解散是指为消灭公司法律主体资格而终止公司的经营活动并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公司解散程序的完成即意味着公司法人实体的终止。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可以解散公司的情形只有五种:一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是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是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根据股东的请求解散公司。其中, 第五种解散方式就是股东行使解散公司请求权的法律后果。
  从前述五种公司法定解散方式可见,在公司成立之后,中小股东欲解散公司,一般只能通过 第二种方式或第五种方式。其中,第二种以股东会决议解散的方式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控制公司的大股东如果不同意解散公司,中小股东就会束手无策。为了为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打破因股东之间的矛盾导致的公司僵局,《公司法》特地为股东设立解散公司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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