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在对单位犯罪辩护注意事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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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辩护律师在对单位犯罪辩护注意事项有辩护在对案件辩护之前就要了解案件的所有情况;再者就是针对案件的证据还有相关的材料进行收集和整理;同时在对证据进行反复的审查,确只是合理、合法的。
辩护律师在对单位犯罪辩护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辩护律师在对单位犯罪辩护注意事项有哪些?

1、辩护律师在选择无罪辩护之前,要充分了解案情。

辩护律师不能盲目选择无罪辩护,必须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确认熟知和掌握案件整个情况,确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和法律结果。辩护律师需确认被告人具有哪些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只在全面掌握案情之后,才能结合事实和法律对案情进一步地研究分折,决定是否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如果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那么就要进一步分析如何其作无罪辩护。熟悉案情除了要求辩护律师要仔细查阅案卷,多次会见被告人外,在必要时辩护律师要认真走访了解案情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调取相关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等一切可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有利的证据

2、辩护律师了解案情之后,要对本案可能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同罪名相关案例进行收集、整理。

充分了解案情,分析刑法法律法规,寻找公诉机关适用法律的错误或不当,尤其是行业内行政法规细则,可能是公诉机关不了解不掌握的,如果辩护律师为当事人的行为寻找行政法规或是实施细则的依据,在无罪辩护中做到有法可依,大大的提高无罪辩护的胜诉率。对于搜集整理相关案例,可能有的辩护律师对此不屑一顾,但是,经验丰富的辩护律师会有切身体会,虽然我国刑事诉讼不采用判例法,但是相同或雷同的事实被其他法院判决无罪的相关案例,对本案的判决无罪,仍会有积极作用。

3、无罪证据要充分确凿,经得起反复推敲。

绝大多数无罪辩护案件中被告人被起诉有罪,是因为公诉方掌握了充足的证据确认其有罪,这些证据既充足又不易驳倒,在没有掌握充分证据之前,仅凭片面之辞冒然决定为被告作无罪辩护,反而会适得其反,不但达不到目的,反而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辩护律师进行无罪辩护,必须要有确凿充分关键的证据推翻之前全部有罪证据,只有证据充分了,辩护才有保障,才能从根本上否定了检控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使辩护律师的无罪意见被法官采纳。因此,除了在辩护词中明确指出被告无罪的意见、写明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外,更重要的是提供确实充分的无罪证据,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进行论证和阐明。特别是在法庭辩论阶段,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应用已经收集的证据进行有力反驳。

4、辩护律师决定无罪辩护前,需要和被告人及其家属沟通,充分尊重被告人本人意见。

律师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应特别慎重。因为无罪辩护存在较大风险,案情一般都比较复杂,比起罪轻辩护来说,成功率较低。有的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却曲解刑法相关法律规定,坚持要求辩护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经验丰富的辩护律师不应当仅为满足被告人的要求,而是为被告人解释刑法法律规定,纠正被告人的错误理解,被告人对刑法法律因为误解或是曲解而坚信自己无罪的,辩护律师应当使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产生的严重后果有更加清醒的认识。如果辩护律师综合全部卷宗材料及被告人陈述,认为可以无罪辩护的,即使被告人因为不懂法律,在公安机关已经做了有罪供述,辩护律师不应当对被告人隐瞒,应当告诉被告人罪与无罪的概念,进一步调查取证或是深挖证据,征求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对于无罪辩护的意见,并告之无罪辩护的风险所在,努力和被告人本人达成一致意见,以求在法庭上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有更好的配合,达到无罪辩护的胜诉目的。

另一方面,无罪辩护律师为慎重起见,可以与其他经验丰富的辩护律师对案情进行商讨。每周五下午对复杂疑难刑事辩护案件,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等展开讨论,多名上海资深辩护律师开会研究,一起讨论案情;更好的帮助承办辩护律师多角度分析,理清思路,再决定本案是否适合无罪辩护。

5、无罪辩护时,辩护律师首先保护自己,注重沟通规避风险。

综合上面所说的,对案件作辩护一般都是属于律师来进行做的事情,但在做辩护的时候也必须要注意各个环节,同时还要注意把所有的证件和证据整理好,确保在辩护的时候可以保障这些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这样才能有胜诉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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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我的弟弟因为打架太严重了被抓。现在要写辩护词。请问判决结果不服要去上诉二审,现在已经请了刑事辩护律师,制作刑事辩护词应注意事项是啥,刑事辩护词注意事项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1、辩护律师在办理下列公诉案件时,建议被告人要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向被告人说明,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被告人,罪行较轻的,人民法院可以从宽或者免除处罚。建议被告人与被害人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除外。
  
2、被害人死亡的,被告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和解。近亲属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3、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与被告人和解。
  
4、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办理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应当建议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与被害方达成和解,由人民法院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5、刑事案件的和解,应当自愿、合法。辩护律师如发现以前的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可申请人民法院认定原和解无效,并争取与对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由人民法院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6、在和解协议签订前,辩护律师应查看和解协议是否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
  
(二)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三)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7、对于在审判阶段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建议。
  
8、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公诉人、审判长对被告人的讯问以及其他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发问,作好相应记录,及时调整发问提纲及辩护思路。
  
9、公诉人或者其他辩护人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的方式、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提出反对或质疑意见:
  
(一)明显与本案无关的;
  
(二)重复讯问被告人的;
  
(三)明显具有诱导性或威胁、引诱被告人的,而且被告人无法正面回答的;
  
(四)明显对被告人进行人身侮辱的;
  
(五)阻止被告人辩解的;
  
(六)其它辩护律师认为根据有关法律,应当提出反对或质疑的情况。
  
10、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发问被告人后,经法官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时,应当表明自己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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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时,应当围绕本案的基本事实进行。同时应尽量避免与公诉人、其他辩护人已经问过的内容重复。如果认为被告人已经回答过的问题非常重要,确有必要再次发问的,应当变换、调整发问的角度。
  1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移送证据以外的证据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提出当庭审查证据,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经过当庭查看证据,确信该证据不会影响自己的辩护思路的,可以当庭提出质证意见;
  
(二)经过当庭查看证据,对该证据存在疑问或者可能会影响自己的辩护思路的,应当向法庭提出申请休庭。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审查证据,对该证据做必要的准备。
  1
3、公诉人通知移送材料以外的证人、鉴定人出庭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提出意见,并要求休庭作必要的辩护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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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公诉人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该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该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本节规范的其他内容。
  如辩护律师认为确有必要对该证人证言进行当庭质证的,应当向法庭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或者要求通过视频语音通信等技术手段对该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或者建议法庭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我叔叔以为在饭店里聚众闹事,让拘留后转到了逮捕,现在马上要开庭了,也聘请了律师,帮忙问一下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注意事项,律师辩护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与侦查人员直接充分的对抗是不可避免,也是非常必要的。
  侦查人员的职责是追究犯罪,其整个侦查活动都是围绕着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而进行的,不能期望侦查人员在尽全力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同时希望不断得到否定自己努力的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与信息。当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达到一定的充分程度之后,侦查人员对进一步收集到有罪证据以印证其已经形成的有罪预断有强烈的愿望和要求;即使收集到了无罪的证据,由于它否定了侦查人员已经付出的努力和已经形成的有罪预断,侦查人员也总是不自觉地运用已有的有罪证据去否定、排除这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侦查人员的这种做法是符合人们思维规律的,任何诉讼主体都无法避免。所以公正的诉讼程序要求强化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取证据和信息的能力,使他能与侦查人员形成真实的对抗,避免检察官因为辩方材料的缺乏而过分依赖侦查机关的证据和意见,并以此形成对犯罪嫌疑人的偏见。
  有罪、罪重的证据和意见与无罪、罪轻的证据和意见是相互对立和矛盾的。只有侦查人员和律师双方充分利用自己的证据材料去驳斥对方相反的证据材料,使对方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受到怀疑,不能对己方的证据材料提出疑问时,才能保障己方证据材料的证明作用。因而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的主要方式就是利用各种渠道获得的证据材料和信息,最大限度地揭露侦查活动和有罪证据中可能存在的每一个疑点。有些律师不注重这种对抗性,总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只向检察官提交自己一方的证据材料并仅就自己一方的证据材料表明自己的意见,不注重获取、判断、推测侦查人员对这些问题的看法,不关心侦查人员向检察官移送了什么证据。他们可能没有注意到,自己认为合理的意见和证据材料在侦查人员的证据体系下可能根本没有提出的必要性,当检察官对这些没有对抗性又不能提出合理疑点的证据材料和意见不屑一顾时,我们这些律师还在为自己提出的证据材料和意见充满自信和成就感。所以,成功的律师从不回避与侦查人员直接的、激烈的对抗,他们从与侦查人员的对抗中不断完善自己的辩护意见。在把证据材料和自己的意见提交给检察官之前,辩护律师应当将这些材料和意见与相反的材料和意见的比较中反复斟酌,将辩护意见的合理性建立在全面掌握案件材料的基础上,这样,辩护意见才易于被检察官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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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需要确定是否属于单位集体意志,犯罪行为是否经单位直接负责人决定,但是也不完全因为直接负责人做了决定就认定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辩护词从轻辩护可以根据犯罪人在单位犯罪中是否为主要责任人来进行,从犯一般可以轻判,律图小编整理了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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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朋友犯了盗窃罪,偷了40万元,现在被逮捕了。因为没有多严重,就没有请律师帮忙辩护,打算自己写辩护词。想要咨询一下,关于犯罪文盲辩护词具体要注意事项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法庭辩论的方式与技巧
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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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方面进行。
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律师应当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
辩护技巧:
1、有针对性,要针对指控的主要证据进行辩驳。
2、在法庭调查时埋下伏笔,到法庭辩护时引爆炸弹。
3、抓住公诉人的错误逻辑,适当引导,带他到阴沟里,并由此用他自己的理论导出无罪或罪轻的结论。
4、适当时机的“退一步讲”。
5、善于“察言观色”,要懂法官的表情,适当时加重解释,或一言带过。
6、不要制作完整的“辩护词”,但要有完整的辩护提纲,法庭辩论要随机应变,看辩护词“照本宣科”式辩论不足取。
7、抓住第二轮辩护,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有重点,不要纠缠细枝末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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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邻居在单位上班,最近因为做项目的时候他偷偷的贪污了一笔钱,但是后来对账的时候发现了,结果就被人家抓住了,怎样为单位犯罪辩护的啊,单位犯罪辩护意见怎么写
[律师回复] 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自首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没有单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问题的研究。
单位犯罪立案标准
单位犯罪的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存在,二是这种犯罪事实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一样,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首先要有犯罪事实,就是存在体现该单位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是刑事案件的基础。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便无刑事责任可言。但是,只有犯罪事实这还不够,如果这种行为(犯罪事实)在刑法分则中没有被明确规定要承担刑事责任,也不能立案追诉。与追究自然人刑事责任一样,对单位也必须同时具备立案的两个条件,才能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辩护词部分范本—单位一般员工犯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黄某某父亲的委托并经黄某某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在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和参加庭审之后,我们认为:黄某某不应因广州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单位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理由是:
一、法庭调查清楚地表明:黄某某既非“积极参与”也非“起较大作用”
通过本案被告林某某、王某生和王某某的庭审供述,对照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下列事实十分清楚:

一,本案单位犯罪的犯意是由王某生提出、由林某某决定,由王某某等人具体实施,黄某某既没有参与“合谋”,也不是直接责任人员。
首先,黄某某没有参与合谋。
本案单位犯意的提出和决策过程可以从庭审中林某某、王某生和王某某的供述中反映出来,也可以从下列讯问笔录中反映出来:
1、2007年11月14日讯问王某生笔录第4页第8--10行;
2、2007年8月22日讯问林某某笔录第1页第3行以下;
3、2007年10月24日讯问王某某笔录第2页9—18页
上述被告和广州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讼代表人林生及黄某某本人的陈述,都对黄某某参与“合谋”进行了否定,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黄某某参与了“合谋”,因此,不能认定黄某某参与“合谋”。
其次,黄某某不可能是直接责任人员。
黄某某不是直接责任人员的事实,可以从庭审中林某某的供述中简单地得到印证:当问林某某在单位中黄某某负责什么工作时?他回答:我认识黄某某,但他具体在公司做什么,我不清楚!——一个单位负责人都不知道具体做什么的员工,不可能在这个单位中负多大责任,起多大作用,更不可能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参与单位犯罪。

二,黄某某属于单位一般员工,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
首先,黄某某属于单位一般员工,其工作由王某生分派。
庭审事实表明:黄某某入职广州市“某某公司”时既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聘用合同,其本职工作是临时负责“某某公司”单位南方大厦电子城五楼23档的销售部门(下简称“销售部”)的财务工作,具体就是:将涉案的销售单据输入电脑,并保管销售部门的现金和帐目。
从公诉人所举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来看:“某某公司”的主管负责人员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公司股东是林某某和王某生。
林某某、王某某等数名被告都指认王某生是公司“销售部”的负责人,这一点,在2007年11月14日讯问王某生的笔录第2页第1行中得到印证。
通过上述证据和其他证据,很清楚地描绘出某某公司的人员组织结构图:林某某:单位主管;王某生和王某某:部门负责人;黄某某:王某生领导下的一般员工。
其次,黄某某参与的单位犯罪行为程度很低、数量很小,情节显著轻微。
虽然黄某某也曾经接受过客户订单和销售工作,但这些行为具有如下特点:其
一,这些工作不是他的份内工作;其
二,他参与这些工作是奉命所为,非积极参与;其
三,他参与这些工作是在其他相关人员忙不过来时偶尔的协助行为,其参与的程度、次数和数量都很小,情节显著轻微。
最后,黄某某所在销售部门在单位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也间接印证了其作用十分有限。
在庭审中,公诉人指出:本案单位犯罪分为三个阶段、涉及三个部门:
首先由单位生产部门生产出半成品,
然后由“某加工厂”将半成品和预先准备的假冒注册商标标示的面壳等进行组合、包装,
最后由“销售部”实施销售。我们认为,公诉人的意见是正确的。
您好,我哥哥涉嫌故意伤害罪,哥哥故意伤害罪已经被公诉到法院去了,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对于哥哥犯了刑事辩护做出了辩护意见书,刑事辩护的技巧及注意事项是什么
[律师回复]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
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一是刑法不认为犯罪的,如《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刑法》第十三条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 危害行为不为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二是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刑法》第十六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三是刑法不予追究的,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
在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有:年龄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的,精神方面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在主观方面恶性程度较小的有: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在犯罪作用方面较小的有:从犯、胁从犯;在犯罪后将功折罪的表现有:自首、立功等。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刑法》第十条规定在国外受过刑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等。
3、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
通过此罪与彼罪之辩改变定性,将重罪辩成轻罪,最终提出罪轻辩护观点。主要有:一是主观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将辩成过失杀人罪:二是单一主体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公职人员的辩成非公职人员的;三是单一主体变成双重主体,例如将自然人犯罪辩成单位犯罪,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对单位适用财产刑,对自然人则刑减一等,特别是没有死刑;四是时间差上的罪轻,《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修订后的《刑法》实施日1997年10月1日为界,在此前所犯罪行,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五是多人犯罪中的罪轻,如前所述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中的从犯、胁从犯;六是多罪中的罪轻,根据数罪并罚原理,将数罪辩成一罪,以达到罪轻而从轻、减轻处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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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的辩护方式
以是否具有主体资格作无罪或罪轻辩护,以受贿系主动索取还是被动收受等作无罪或罪轻辩护,以涉案数额或犯罪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以是否具有自首、坦白交代等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以是否退回赃款及挽回经济损失作无罪或罪轻辩护,以其他法定理由或罪轻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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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一个表妹现在犯了事情,我给他请了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律师刑事辩护开庭注意事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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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仔细阅读案件材料发现有价值的辩护点

  公安、检查机关送至法院的起诉材料,并非都是无懈可击的。在实践中,我遇到过诸如数字计算方法不对、计算结果不对、证人证言之间矛盾等情况。认真发现并利用这些诉讼材料中的瑕疵,可以有效地影响法庭对嫌疑人的审理。

发现其中的瑕疵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需要耐心地阅读大量的诉讼材料,分析材料中遵循的逻辑和计算方法是否正确,特别是在贪污、受贿刑事案件中尤为重要,因为涉案数字直接决定嫌疑人被判刑期的长短。

  在法庭上准确地利用公安、检查人员工作中的瑕疵,可以使辩护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及时与办案法官和检查人员沟通,发现有利证据及时申请采集或公证采集

  律师在公诉中和法官及检察官的沟通十分必要,可以把自己对案件的认识传递给法官和检察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他们的思维方式。

当然,和法官、检察官的沟通要讲求方式和策略,能当面交流的要当面交流,不能当面交流的应用书面形式把自己的看法写给他们,但不要向他们透露自己发现的瑕疵。

  通过阅读案卷、与法官及检察官交流以及沟通,可能会发现新的有利于被辩护人的证据线索。这时律师有责任请求法庭或检查人员采集。

在法官或检察官与律师在采集证据上有分歧时,而证据确对被辩护人有利,律师可以采取公证取证的方法,请求公证人员对律师采证进行公证,防范律师采证中的风险。千万注意,律师切不可冒然自行取证。
  

三、开庭前设计好向被辩护人及证人发问的问题及顺序,在开庭时适时调整,并在被允许发问时充分提出问题。

  设计庭上发问问题十分重要,问题设计的好可以感动庭上人员,使之对被辩护人没有反感,甚至影响庭审人员的潜在立场。
设计发问问题重点应放在揭示被辩护人有无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形成的深层原因等犯罪主观方面上。
在法庭上,律师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发问的次序,并采取有感染力的方式提出问题,为法庭辩论打下基础。

  我国刑事审判中实行的一条主要原则是主客观一致,因此在事实清楚的案件中,犯罪的主观方面非常重要,如果能证明被辩护人的主客方面近善非恶,必将对审判结果产生影响。

  
四、法庭辩论中,律师要择关键的辩护点有所突破,切不可面面具到没有重点。

  法庭辩论中,律师要在
一、二个关键问题上充分发挥,抓住公诉材料中的瑕疵不放,特别是利用证人证言之间的矛盾之处,否定对被辩护人不利的证据。
  复杂的案件一般需要由多个证据组成证据链来证明被辩护人有罪。而证据链越长就越容易出现薄弱环节。一般来讲,人证是公诉人员证据链中比较薄弱的一环,抓住不同证人的不同心理活动规律,必然对辩护产生积极的影响。
标签: 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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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对于一身的判决结果不服要去上诉二审,现在已经请了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辩护 发言 注意事项是什么
[律师回复]
1、辩护律师在办理下列公诉案件时,建议被告人要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向被告人说明,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被告人,罪行较轻的,人民法院可以从宽或者免除处罚。建议被告人与被害人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除外。
  
2、被害人死亡的,被告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和解。近亲属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3、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与被告人和解。
  
4、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办理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应当建议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与被害方达成和解,由人民法院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5、刑事案件的和解,应当自愿、合法。辩护律师如发现以前的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可申请人民法院认定原和解无效,并争取与对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由人民法院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6、在和解协议签订前,辩护律师应查看和解协议是否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
  
(二)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三)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7、对于在审判阶段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建议。
  
8、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公诉人、审判长对被告人的讯问以及其他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发问,作好相应记录,及时调整发问提纲及辩护思路。
  
9、公诉人或者其他辩护人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的方式、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提出反对或质疑意见:
  
(一)明显与本案无关的;
  
(二)重复讯问被告人的;
  
(三)明显具有诱导性或威胁、引诱被告人的,而且被告人无法正面回答的;
  
(四)明显对被告人进行人身侮辱的;
  
(五)阻止被告人辩解的;
  
(六)其它辩护律师认为根据有关法律,应当提出反对或质疑的情况。
  
10、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发问被告人后,经法官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时,应当表明自己的身份。
  1
1、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时,应当围绕本案的基本事实进行。同时应尽量避免与公诉人、其他辩护人已经问过的内容重复。如果认为被告人已经回答过的问题非常重要,确有必要再次发问的,应当变换、调整发问的角度。
  1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移送证据以外的证据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提出当庭审查证据,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经过当庭查看证据,确信该证据不会影响自己的辩护思路的,可以当庭提出质证意见;
  
(二)经过当庭查看证据,对该证据存在疑问或者可能会影响自己的辩护思路的,应当向法庭提出申请休庭。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审查证据,对该证据做必要的准备。
  1
3、公诉人通知移送材料以外的证人、鉴定人出庭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提出意见,并要求休庭作必要的辩护准备。
  1
4、对公诉人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该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该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本节规范的其他内容。
  如辩护律师认为确有必要对该证人证言进行当庭质证的,应当向法庭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或者要求通过视频语音通信等技术手段对该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或者建议法庭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1
5、对出庭的证人,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发问、质证:
  
(一)该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二)该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该证言的内容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四)该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五)该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六)该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七)该证人的证言是否与以前的证言有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1
6、对公诉人宣读的鉴定意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
  
(三)鉴定意见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四)本规范规定的其他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意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辩护律师有权申请法庭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1],或者建议法庭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1
7、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意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发问、质证: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具有该专业知识;
  
(三)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五)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六)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七)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八)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九)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十)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十一)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被告人,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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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果辩护律师认为应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支持辩护律师观点,应当向法庭提出申请,得到允许后,由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观点,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进行辩论。
  1
9、对公诉人出示的书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该书证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为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在保管复制的过程中是否符合程序规定;
  
(二)该书证的真伪: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更改的迹象是否有合理可信的解释;
  
(三)该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四)该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五)该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六)取得该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书证的可采纳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20、对公诉人出示的物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取得该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二)该物证的真伪;
  
(三)该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四)该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五)该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六)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该物证,是否附有笔录、扣押清单,是否证明其合法来源;
  
(七)对与案件事实可能有关联的血迹、体液、毛发、人体组织、指纹、足迹、字迹等生物样本、痕迹和物品,在提取的过程中是否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2
1、对公诉人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的笔录、扣押清单等,是否能证明来源合法;
  
(二)是否为原件;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辩护律师在视听资料播放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其内容不是被告人自愿所为等,应提出要求重新鉴定或者不予采信的建议及理由,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2]。
  2
2、对公诉人提出的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材料,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辩护律师在电子数据展示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有相反的证据表明该数据为伪造等,应提出要求重新鉴定或检验的建议和理由,或者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2
3、对公诉人出示、宣读的勘验、检查等笔录,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二)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现场的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录像是否相符;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伪造、有无破坏;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
  
(三)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矛盾。
  辩护律师在质证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其内容涉及程序性违法,应要求法庭传唤笔录的制作人出庭说明情况,如果拒不出庭,可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议和理由。
  2
4、对公诉人出示、宣读的侦查实验笔录,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审查实验的过程、方法,笔录对侦查条件、经过、结果的记录是否准确,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审查侦查实验所依据的条件与案件发生时的客观条件是否一致;
  
(三)审查侦查实验笔录记录侦查实验过程中所发生的事实、情况是否客观。
  辩护律师如发现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侦查实验不具有科学性,或者实验笔录与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存在矛盾,应提出该侦查实验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
5、对公诉人出示、宣读的辨认笔录,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辨认是否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二)辨认前是否让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是否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是否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五)辨认中是否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辨认笔录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或者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2
6、在公诉人举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应该向法庭申请对本方证据进行举证,得到允许后按照提交给法庭的证据目录清单进行举证。
  公诉人在质证时提出不同意见的,辩护律师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2
7、在法庭调查活动过程中,辩护律师发现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没有向人民法院移交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2
8、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2
9、案件每项事实的举证、质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可以发表综合性的质证意见。
  30、在法庭调查活动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辩护律师可依法提出建议或异议。
  3
1、在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辩护律师在审判长许可后发表辩护意见,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二)定罪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是否适当;
  
(三)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四)是否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五)对案件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和理由。
  3
2、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时,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被告人不在作案现场或者没有作案时间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指控的证据,证明不是被告人所为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三)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四)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五)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3
3、为被告人做从轻辩护的,辩护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三)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
  
(四)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五)被告人身体状况不佳不宜羁押及家庭需要照顾;
  
(六)适用缓刑无社会危险性及已落实监管的;
  
(七)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八)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孕妇、精神病人不能判处死刑;
  
(九)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精神病人、聋哑人的从轻、减轻处罚。
  3
4、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当庭没有被采纳的,休庭后应及时提交书面意见。
  3
5、辩护律师提出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等量刑建议的,应当充分搜集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以及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书面材料,并提交法庭。
  3
6、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
  3
7、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尽快整理、完善辩护意见,并提交法庭。
  3
8、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限内,辩护律师可根据情况回访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是否认可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告知其上诉“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规定。
  3
9、一审判决书送达辩护人后,辩护律师应保存好法律文书等相应材料,及时结案并整理相应的材料归档,交律师事务所存档。
我的一个表哥,一直都不出去找工作,没钱了就出去偷东西,在找人把他卖掉,这不,就前几天因为偷手机被抓了,表哥盗窃手机的案子,盗窃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侦查阶段辩护意见注意事项有啥
[律师回复]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上述审查起诉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而言,对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法律未规定审查起诉期限,但检察机关应抓紧时间进行审查,不得拖延时间。法律规定办案期限,主要是根据司法机关的办案水平和实际需要进行考虑的,既要保证司法机关有足够的时间审查案件,如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要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要对各种证据进行核查,有的还要进行技术鉴定,对证据不够充分的,检察院可以自行进行侦查,以保证做到准确、不出差错;同时又要防止办案时间过分延长,使案件久拖不决,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述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间基本上是符合我们国家的情况的。这里应当注意两种情况,一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当中,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经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又移送人民检察院要求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计算审查期限;二是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中,发现该案件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属于另外一个检察院管辖的,或是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将该案件交给另一个检察院管辖的,改变管辖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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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有哪些注意事项?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是否成年,妇女是否怀孕或在羁押期间是否有流产情况)。2、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如何。3、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4、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理由是否合理。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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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叔叔他开了一个加工厂,因为涉嫌假冒,商标卖假烟让拘留了,现在还有一个月的时间开庭了,我想要帮忙问一下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辩护词,辩护词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认罪态度很好,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
犯罪后的态度,不仅同刑事诉讼成本有一定关联,而且是衡量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的重要因素。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抱着悔改服罪的正确态度,配合公安机关对自己进行法律制裁,在接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讯问时,也是积极配合、主动交待案件的全部经过,没有任何隐瞒,在今天的庭审中,也是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表明服从司法机关的处理。这与那些犯罪后潜逃、归案后避重就轻逃避打击的犯罪分子相比,在量刑时应予以区别,此情节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告人王聪慧从轻处罚。
二、#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其系从犯,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聪慧今年四十多岁,正直中年,现在正处于人生中负担最重、经济压力最大的一个阶段。本想依靠打工赚钱,养家糊口为了生活,而受雇佣于他人,由于不懂法律,无知,而触犯国家法律。这种情况,与那种追求物质享受、以营利为目的的的犯罪,在主观恶意上有本质的不同。因生活负担的犯罪与追求物质享受、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相比,主观恶意要明显的小,且系从犯,被告人#本次犯罪主要是由于对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够,认识不足,贪图小利,偶起犯意,是偶然失足,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三、王聪慧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社会危害性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这种假冒的注册商标可能被用在伪劣产品上,也可能被用在合格的产品上,但在大多数情况下,犯罪分子往往将假冒的注册商标用在伪劣产品、次品甚至有害物品上。本案中,被告人加工生产的商品等不存在质量问题,由卷宗中的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八份检验报告为证,尽管伪造注册商标行为已经成罪,但它不同于假冒伪劣,因此在量刑上应予考虑。且指控的证据表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只出售了328箱,其余的尚未出售,在仓库内被公安机关查获,尚未出售的这部分商品,尚未造成进一步的社会危害性。且被告人王聪慧从事生产的时间较短,从2012年8月28日到2012年9月25日案发,不足一个月时间,对社会的危害很小。
四、被告人所犯的假冒注册商标罪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下,属于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现相对较轻的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三条之规定了四种不适用缓刑的情况,王聪慧不在四种情形之列。对于这样的案件,司法解释是倾向适用缓刑的。并且,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查清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现了非常好的悔罪态度。不但在今天的法庭上,而且还在之前的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都多次表明了悔改的决心。表示回归社会后一定要做一个遵守法律的好公民。辩护人认为,根据#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肯定不会再对社会做出危害,完全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建议人民法院对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能够自愿认罪,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被告人宽大处理,给予减轻处罚,适用缓刑,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给予充分考虑。
此致:
人民法院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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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辩护人如何委托?
处理单位犯罪时,可以委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辩护人,对于该案件进行诉讼。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辩护权,阅卷权,会见通信权以及调查取证权。辩护人可以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的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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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最近因为我家公涉及刑事犯罪需要请律师辩护我想之地关于刑事辩护委托事项注意的问题有什么?谢谢
[律师回复]
一、刑事辩护的种类有哪些
我国的刑事辩护种类有三:
(1)自行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代行辩护。
(3)指定辩护,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第三十二条(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二、委托辩护人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法院执行解释》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
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
(四)、
(五)、
(六)、
(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总之,委托辩护权是为了正确审理案件,最大限度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的策略
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辩护可以选择的基本抗辩方法是:案件事实辩护、证据不足辩护和法律适用辩护。
一、案件事实辩护
(一)正面论述和证明一个和公诉机关提出的案件事实不同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
(二)反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论述和证明公诉机关并没有用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案件事实辩护又可以分为:
1、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常见的做法有:
(1)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
(2)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3)陈述或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
(4)陈述或证明不具备某些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
2、阻却违法性事由辩护
一般有: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节辩护
根据案件事实,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过错、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受威胁犯罪等有助于从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
二、证据不足辩护
1、“孤证”不能定案。
2、排除不合法、不真实、与案件无关联的证据。
3、证据不能构成证据链不能定案。
4、证据不充足不能定案
(1)控辩证据相冲突,控方证据不能否定辩方不能否定辩方证据
(2)控方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三、法律适用辩护
指辩护律师对控方提出的事实认定不持异议,但就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犯罪性质,定罪量刑等提出与公诉机关不同的抗辩意见。
1、非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
2、彼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但符合另一个刑事责任较轻的罪名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涉嫌一个刑责较轻的犯罪。
3、定罪量刑辩护。
刑事辩护委托事项的解答如上,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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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辩护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 ……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又参加了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案情有了详尽的了解,现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辩护人对书指控×××犯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对书认定×××本次犯罪具备“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及盗窃数额的认定持有不同意见,具体如下: 第一,×××本次犯罪不属于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中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从×××本次犯罪的情节来看,其犯罪手段一般,被窃物品和被害人不具有特殊性,故×××的本次犯罪没有明显的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公诉人指控×××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主要因素在于认为×××属于累犯,实施盗窃的次数比较多。对此,辩护人认为,累犯和实施盗窃次数较多,都不能直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我国刑法对于累犯的处理,有专门的规定,即应当从重处理,其含义是在本次犯罪的量刑范围内比照没有累犯的情节从重处罚。因此,刑法对于累犯因素的考虑是不能超越不考虑累犯情节而应当判处刑罚范围的。所以,公诉人把×××的累犯情节直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使得×××的起刑点从三年以下直接跳跃至十年以上,这过分超越了×××应当获得的刑罚上限。这种认定,应该是违反了刑法三大原则之一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是不公正的。 如果累犯可以作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那么在××× 第二、三次犯罪的时候,其罪行已经构成了累犯,那么当时的审判法庭就应该认定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对其实施较长刑期的重刑。然而当时的审判法庭都没有因此认定××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都是严格依据当时×××的涉案情节,相对从重处罚的。可见,本次×××虽然再一次面临累犯的认定,但累犯这一条应该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无关。 另外,盗窃次数较多也不能作为认定“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据。因为,书指控×××盗窃多次,涉案金额也只不过一万出头。从此可见,盗窃多次的后果仅仅是金额累计刚好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数额要求,反过来说,如果不是盗窃次数较多,那么盗窃金额很可能达不到追诉下限,也就不构成盗窃罪了。所以,如果×××盗窃次数较多的法律后果,仅仅是拼凑到了需要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一个金额。故明显不能将其作为判处重刑的依据。如果被告人一次盗窃得手一万多元判处三年以下,而每次盗窃只能偷到一点点财物,多次盗窃才偷到一万多元却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明显是不合理、不公平的。更何况,书指控×××多次盗窃中有很多证据并不充分。 第二,书指控×××的多次犯罪中,有很多起缺乏必要的证据。辩护人认为,在被告人不承认的前提下,要证明被告人的盗窃罪行,仅凭借被害人的陈述、搜查笔录、被盗物品发票、物价鉴定书,是不充分的。因为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人有失窃而被告人家里有被盗物品。虽然中国有古话叫作“捉贼要拿赃”,但是并不是在被告人家里找到被盗物品的,就能认定这些物品是被告人偷的。刑事审判的证据必须严密,证据锁链应当具有排他性。那么,被告人家里面搜查到赃物的,除了被告人偷窃以外,还存在被告人收赃或者捡到被盗物品等等其他可能性。要证明被告人就是盗窃者,至少还必须证明被告人确实到过失窃现场。故辩护人认为,书指控的失窃物品如果没有指纹鉴定和辨认笔录的,一概不能计算至盗窃金额之内。 第三,×××虽然多次犯罪,但是他无法犯罪泥潭中自拔,也有不可归责于他本人的一面,他也有值得同情和宽容的一面。据辩护人了解,×××身体很不健康,患有多种疾病,由于长期服刑,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疗。病魔的折磨使得他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劳动能力而又要生存,也是×××一次又一次犯侵犯财产的罪行的一大原因。所以辩护人呼吁,对于×××这种多次改造均没有良好效果的,国家对他们不要仅考虑施以重刑,把他们逼上绝路,也应该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一下他们的最终出路,否则,×××恐怕永远不会改造好了,最可怕的结果将是病死在狱中。我想,这不应该是法治提倡的司法目标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对于×××的定罪量刑,应该坚守罪行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严格掌握对证据的把握,坚守疑罪从无的原则,证据环节缺失的坚决否定,最终在三年以下对×××量刑。 此致 ××××人民
我想找律师为我家人做辩护,是刑事案件,那刑事案子辩护需要注意什么?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受理刑事辩护案件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1、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家属委托时,应注意审阅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只有符合法律关系的人可以签合同、签委托书。
2、签订合同或委托需防止委托人假冒,需复印委托人的身份证件,需在收到律师费后开发票。
3、在与委托人洽谈接受刑事辩护案件时,切记做到“五不”。
(1)不承诺办案结果;
(2)不承诺公关;
(3)不自行压价;
(4)不贬低同行;
(5)不私下收费。

二、会见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时应注意的问题
新《律师法》规定,律师凭“三证”——委托书、律师证、律所函就可以会见,但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侦查阶段难以实现,这种会见难主要表现在:
一是以案件承办人员出差、出警、学习、开会、休假等理由拖延不安排会见;
二是犯罪嫌疑人没有批准逮捕之前不安排会见;
三是设置种种障碍,不能保证律师的会见时间等。
在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时候,应当注意做到:
1、保持与办案单位的联系,尽量争取第一时间内能取得办案单位的支持,及早安排会见;
2、会见时应履行律师职责,不可向当事人提供电话等信息传递;
3、认真做好会见笔录,交当事人签字;
4、不可带家属会见;
5、不可将书面材料交给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三、在审查起诉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律师在检察起诉阶段所享有的权利有:(1)查阅权;(2)摘抄、复制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性资料权;(3)同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权。在这一阶段,律师应做到:
1、认真研究有关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性资料,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情况;
2、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犯罪事实,了解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程序是否合法,了解有无刑讯逼供和诱供情况等;
3、会见当事人或与当事人通信深入了解发现对犯罪嫌疑人有利证据。

四、在阅卷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刑事辩护案件中,阅卷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结果,认真、仔细、全面的研究案卷材料,有助于律师了解案情,发现问题,提炼辩护观点,做得好,往往可以出其不意,一剑封喉,获得最佳的辩护效果。
1、阅卷前的准备工作。根据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只能查阅部分案卷材料,在审理阶段,律师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有的办案单位对律师阅卷设定了种种限制,往往提供材料有限,必须注意与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加强沟通,依法争取阅到全部案卷。
2、注意掌握全部涉案材料。复制案卷时,无论是照相还是复印,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页都不能少,全部要复印。如果律师在阅卷时受到办案单位刁难,未复制到全部材料。在开庭时,应以未能全部审核案卷材料为由,申请休庭,要求法院对案件延期审理,维护律师阅卷权。
3、阅卷时,要认真研究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因《起诉书》是公诉机关对案卷材料的提炼,律师要用怀疑、挑剔的眼光,认真结合《起诉书》的内容来审阅案卷材料。
4、认真阅读案件材料发现有价值的辩护点。
通过阅卷,可以发现办案单位存在的瑕疵,诸如数字计算方法不对、计算结果不对、鉴定程序有问题、证人证言之间矛盾等。发现其中的瑕疵不是一种容易的事,需要耐心地阅读大量的诉讼材料,分析材料中遵循的逻辑和计算方法是否正确,特别是在贪污、受贿等刑事案件中尤为重要,因为涉案数字直接决定被告人被判刑期的长短。
5、认真做好阅卷笔录,认真分析刑事案件全面了解案情,为法庭辩护做准备,应基本掌握: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职业、职务等;
(2)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它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
(3)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4)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
(5)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6)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7)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其理由等;
(8)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9)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与疑点等;
(10)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重点应该详细研究《起诉书》、被告人口供、主要证人的证言、重要物证、鉴定结论等。
6、通过对案卷材料的分析提出质疑,并形成辩护要点。
作为一个辩护律师,其价值就在于对办案单位的指控及证据提出质疑。法律赋予律师以辩护的职责,律师就有权利以挑剔、怀疑乃至责难的眼光看刑事案卷材料,并提出若干个问题,如:
(1)被告人真的介入到这起案件中了吗?
(2)是否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与指控的案件无关?
(3)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有阻却违法性的事由(不到法定年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意外事件等)?
(4)犯罪事实是否被夸大了?如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作用和地位被夸大?
(5)特殊犯罪中(如职务犯罪)被告人身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对于证明被告人犯罪充分吗?
(7)证据内容是否有证明力?
(8)证据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律师要在全面分析案件材料的基础上,不断用顺向和逆向的思路换位思考,归纳提炼出对被告人最有利的辩护理由,选择最恰当的辩护策略。
7、注意不要将办案单位复印来的案卷材料复制或提交给当事人。

五、在调查取证时注意慎用律师取证权的问题
律师在办理刑事辩护案件中,除认真阅卷掌握案情外,还要做必要的调查取证,这样做的目的,是对办案单位指控被告人的材料有遗漏,或证明被告人罪轻甚至无罪的证据寻找依据,使被告人得以受到公正的审判或取得罪刑相当的处罚。在调查取证中,主要应注意:
1、寻找直接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不具备主体(如职务犯罪)
不具备犯罪故意
不具备作案时间
正当防卫等
2、寻找否定对抗控方证据的证据;
3、慎用律师取证权,应慎重对待当事人及其家属提供的主观性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第三人出具的不好辨别真实出具时间的书证,如有此类证据,尽量让其直接提交检察院、法院。尽量只收集提交客观性证据,如银行的还款收据、对帐单等客观上事后无人为造假的材料等。如确有证人证言,按照法律规定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对证人不能交待过多。
4、对证人的调查不能诱导,不能提示回忆。不得用收买、引诱、威胁等方式取证。应采取个别调查的方式,不能对证人开座谈会录音。调查取证一般应在律师事务所、证人工作单位或证人认可的较安静的场所。对证人所作证言要分析,如是伪证,则不能提供。对证人调查,应交待证人的权利与义务,并取得证人同意,如实作好记录。
5、调查的程序要合法,并及时提交审判机关。

六、律师在法庭庭审时询问被告人应注意的问题
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询问被告人要达到什么目的,如何在法庭上询问被告人?一般应注意做到:
1、庭审前结合案卷材料及必要的调查,形成辩护要点,应注意撰写一个有诉讼价值的提纲。
首先,要明确法庭询问的目的,是让审判者了解案情的全面事实,引导被告人自己将一个细节清晰、合情合理又合法,重点突出的案件事实讲给审判者听,要清除公诉人通过讯问被告人而笼罩在被告人身上的不祥阴影。
其次,要归纳法庭询问的内容。辩护律师要在提纲中归纳一个辩护主题,围绕辩护主题,向被告人发问案件的基本概况。
再次,要组织好法庭询问的内容。辩护律师引导被告人以恰当的顺序,将案件信息转换成条理分明、重点突出、值得相信的事实。
2、法庭询问时的方法要有一定的技能。(1)简短开放性的提问,让被告人描述、解释或说明事件的问题。(2)指示性问题,法庭讯问中,有时需要转移话题,向审判者展示与案情有关的其它事实,采用指示性的提问,有向审判者解释事件原因的作用。(3)是或不是提问,要求被告人选择一个确切的答案告诉审判者。(4)渐进式提问,辩护律师帮助被告人分阶段告诉法庭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增强说服力的问话方式。
3、法庭询问时的注意事项:
(1)仔细聆听公诉人的讯问并适时反对。注意公诉人的讯问是否突破了讯问的禁区,是否违反了诉讼中的讯问规则,即公诉人的讯问问题与案件事实无关,或者以诱导式讯问,或者威胁被告人,或者损害被告人的人格尊严等,辩护律师应立即向法庭提出反对,要求法庭制止。
(2)辩护律师应该语气平和的询问被告人。
(3)不要问不知道答案的问题。
(4)不要帮助被告人欺骗法庭。
(5)不要重复公诉人的问题。

七、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应注意的问题
法庭辩论,是律师辩护能力最集中体现的阶段,是律师个人才华洋溢的时刻,是律师为追求胜诉而进行的核心工作。“一场法庭审判,不仅仅是唇枪舌剑与智慧的较量中展现出来的激动人心的一面,事实上它是对真理的求索。辩护律师的任务就是重新组合过去发生的事件,并为他的当事人提出具有说服力的事实。”美国《辩护律师永不停息》。“每一个为被告辩护的律师都应当不遗余力地为之辩护,而不管公众对他有多么强烈的舆论,不管这项工作本身多么地令人厌恶,也无论这会给律师本人带来什么样的恶果,无论律师为此所获得的律师费是何等的少,律师必须在紧紧包围那个不幸之人的大网上发现漏洞与缝隙,并且尽量利用这些漏洞和缝隙以挽救这个不幸的人。”美《哈佛辩护》。上述引言表明,一个成功的刑辩律师,不仅需要了解他的案子和有关的法律,而且需要他有高超的辩论技巧。律师的辩论发言,应紧紧围绕着案件争议焦点和庭审调查的重点进行。律师辩论的过程也是运用质证后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来论证自己的观点的过程,在进行论证时,律师必须援引具有确切出处的依据以支持自己的建议,决不要反复重复自己的论点。律师必须根据法庭调查所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调整自己的辩护思路,重新考虑自己的发言提纲,不必面面俱到,但应重点问题说到谈透,以引起法官的注意,辩论发言要切中要害,具有针对性,论证要准确,反驳要有力,观点要鲜明,切忌高谈阔论,不切实际。
1、辩论发言中的技巧
(1)语言要简洁,思路要清晰。
(2)准备好庭审辩论提纲,根据庭审情况调查提纲内容,依据准备充分的提纲发表辩护意见,引起审判者及旁听人员的认真倾听。
(3)辩护律师的音量、语调和语速在阐述其辩论意见时都会给裁判者留下不同的印象。
(4)发表辩护意见时应表现出感情的自然流露,不要矫揉造作,不要端腔作势。
2、识别法庭辩论焦点
3、建立辩护主题
4、组织法庭辩论内容
5、注意掌握从法定理由上展开辩护。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
(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
(3)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
(4)注重抗辩从重处罚的理由。
6、注意从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进行辩护。
(1)性质上的酌定情节。
(2)主观恶性程度的酌定情节。
(3)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赃而形成的酌定情节。
(4)犯罪次数上的酌定情节。
(5)可免牢狱之苦的酌定情节。
上述是刑事案子辩护需要注意什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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