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罪的帮助犯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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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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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拐卖妇女罪的帮助犯的规定是需要按照帮助范围进行一定的处理,因为对父女来说的话,他的一个意愿是非常的重要的,必须要得到他人的尊重,如果说拐卖他还是那么完全是把他当成一个货品,必须要得到一定的惩处。
拐卖妇女罪的帮助犯的规定是什么?

一、拐卖妇女罪的帮助犯的规定是什么?

拐卖妇女罪的帮助犯的规定是需要按照帮助范围进行一定的处理,帮助正犯的是帮助犯。成立帮助犯,要求有帮助的行为与帮助的故意,共犯的从属性还要求被帮助者实行了犯罪

对于帮助犯,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就以从犯论处;如果被胁迫实施帮助行为,并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则应以胁从犯论处。这种从犯的犯罪行为通常表现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查看犯罪地点、排除犯罪障碍以及事前通谋答应事后隐匿罪犯、消灭罪迹、窝藏赃物来帮助实施犯罪等情况。

二、强奸罪的认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怎么认定强奸罪主要内容如下: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3、丈夫强奸妻子是否构成“强奸罪”

通说观点认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

4、“强奸”男性是否构成强奸罪

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并且完成“强奸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

我们国家对于帮助类型的犯罪的话,他是做出了一个限制性的规定,也就是说必须要低于正犯来进行一定的处理,主要还是因为他们的一种帮助的行为并不能够起到一个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同时也参与了犯罪行为,必须要得到一定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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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帮助犯,会依据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具体情节,受到相应的法律惩处。通常,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处于相对次要或附属地位,所以可能会受到较轻的刑罚,或者获得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待遇。具体的处罚标准,会综合考虑犯罪的严重程度、帮助犯的自我反省程度、认错态度以及有没有立功表现等情节。如果帮助行为对犯罪的成功起到了关键作用,那么帮助犯可能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但如果只是轻度协助,且事后有补救措施,那么处罚可能会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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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们村有个被拐卖的妇女最近被公安解救了,但这些年来我们村那家人早把她当成了亲人,不想让她离开,我想问解救拐卖妇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针对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拐卖儿童行为加重了处罚,对于收买被拐儿童也将受到刑法处罚的规定。历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律条文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相关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定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236条规定的是强奸罪,强奸罪最高可判死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最高也可判死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九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三十一条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
  凡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不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窝藏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均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以及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惩处。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十四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及出卖捡拾的儿童的,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出卖十四周岁以上女性亲属或者其他不满十四周岁亲属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定罪处罚。
  
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七、《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六)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
  要从严惩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和以拐卖妇女、儿童为常业的“人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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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以出卖为目的的倒卖外国妇女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罪的答复》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其中作为“收买”对象的妇女、儿童并不要求必须是“被拐骗、绑架的妇女、儿童”。因此,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贩卖外国妇女,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应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但确属为他人介绍婚姻收取介绍费,而非以出卖为目的的,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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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姑姑的女儿被拐卖到农村去,现在想离婚,不知这个诉状怎么写,请问被拐卖的妇女离婚起诉状怎么写?谢谢。
[律师回复] 原告:刘××,女,汉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被告:李××,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李×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每月3000元。
三、××市××区××路××号××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年×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月××日到××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下儿子李君。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做家务、照料老人、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
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年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儿子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现月收入上万元,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
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裁决。
此致
××区人民法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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