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认定分配问题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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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认定分配问题是对于二人共同犯罪的一般不会以共同犯罪来进行处理;对于每个人只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不会对他人的行为进行负责;主要就会存在有主要的责任和次要的责任。
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认定分配问题是怎么样的?

一、共同过失犯罪责任认定分配问题是怎么样的?

我国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据此,我国目前对共同过失犯罪的处罚遵循的是各过失犯罪人独立责任的原则,“即每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对他人的行为负责,只对共同造成的危害结果负部分责任,即与其过失行为的作用相适应的责任,并不是对整个危害结果负完全责任,这种共同过失的责任原则有别于共同故意犯及单独过失犯。”笔者认为,这种处罚原则存在以下不足:

首先,在共同过失犯罪场合,由于各个过失行为人之间存在着共同注意义务,使各个过失行为具有了共同实行行为性,并由其导致了符合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同时,前文已经反复提到,笔者将共同过失犯罪界定在法律的规定或者职务、业务的要求有共同注意义务的主体,那么,一般来讲,这些特定主体的共同不注意导致的危害后果要比一般单个人的不注意导致的危害后果要严重的多。因此,如果按照现有的处罚共同过失犯罪的原则,会导致量刑过轻。

其次,在传统共同过失犯罪的处罚原则中,每个过失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对他人的行为负责,不符合共同过失犯罪的主观心理构造,即各行为人不仅自己要遵守注意义务,而且还要促使他人注意。如果行为人只是自己遵守了注意义务,却没有促使他人注意,那么,如果发生了符合构成要件的危害后果,那么过失行为人仍然不能免责。

再次,按照传统的处罚共同过失犯罪的原则,即各过失犯罪人独立责任原则,每个过失行为人只对共同造成的危害结果负部分责任,而这部分责任是与其过失行为的作用相适应的责任。而事实上,不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的传统刑法理论却无法为其提供较确切的方法来进行合理的责任分配,这样则会出现刑事责任承担的不平衡。

最后,传统的各共同过失犯罪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利于加强负有共同注意义务的各行为人之间的互相监督、协助义务,不利于防范各种责任事故的发生。

综合上面所说的,工同过失的犯罪一般就是属于多人以上所造成的犯罪结果,而对于共同的犯罪就会按照不同的行为来进行划分不同的责任,在责任的认定上我国也是专门给出了相关的条款,从而来分配该有的责任,一般情形越重的所受到的处罚就会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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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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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共同过失犯罪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从客观方面来说,共同故意犯罪人之间的行为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各自实施的行为在定罪中没有的意义。而共同过失犯罪的各个行为之间的联系则缺乏自觉性,是纯客观的,它们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都具有相当的原因力,因而在定罪中有一定的意义。再次,从犯罪所蕴涵的社会川哗贬狙撞缴鳖斜搏铆危害程度而言,共同故意犯罪显较共同过失犯罪严重。最后,两者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也大相径庭。[5]二、共同过失犯罪具体类型分述(一)过失的共同实行犯所谓过失的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的过失实行行为共同构成过失犯罪的情况。比如甲乙二人共同从楼顶将物体推下,疏忽而致路人被砸死。甲乙二人高楼推物之行为,皆出于疏忽大意的共同过失,且造成了路人的死亡。这就属于过失的共同实行犯之情况。在刑法理论与实务中,对于过失的共同实行犯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存有根大的争论。事实上,这也是我们在具体认定共同犯罪时所必须要直面并回答的问题。对此,在刑法理论与实务中存有两种针锋相对之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过失的共同实行犯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此之谓积极说。该说主要为行为共同说所主张,认为共同犯罪是各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共同表现,共同实行犯客观上具有共同行为,其主观上只要有行为的共同意思即为已足,而不必皆有共同犯罪之认识。据此,二人以上的过失实行行为也同样能成立共同实行犯。另一种观点为消极说,此则主要为犯罪共同说所倡导,认为共同犯罪之成立必须在主观上具有对共同犯罪之认识,也即对于共同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之故意。
共犯罪有哪些类型,如何认定共犯罪的
[律师回复] 实践中,共犯中的犯罪形态有哪些,如何承担刑事责任请看下文。犯罪形态就是指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共犯中的犯罪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在简单共犯(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 1.按照“一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理,一人犯罪既遂的,共犯整体既遂。也就是说如果在共同犯罪中其中一人犯罪既遂了,全体共犯人承担既遂的罪责。也就是说“一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最基本点是共犯人对共犯的结果负共同责任,其中包括对法益侵害结果负共同责任,而既遂实质就是对法益造成侵言,所以共同责任首先就是对既遂的共同责任。 (二)在复杂共同犯罪的场合除实行犯以外,还存在着教唆犯或者帮助犯,通常整个共同犯罪的进程从属于实行犯的进程。 1.如果实行犯实行既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就按既遂犯处理。 2.如果实行犯实行未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是未遂犯,适用《刑法》第23条未遂犯的规定处罚。 3.在犯罪预备的场合,因为还没有人着手实行犯罪,实行犯实际上还没有出现。如果打算实行犯罪的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着手的,属于预备犯,其帮助犯也属于预备犯。 (三)部分共犯人的中途退出中途退出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退出,实施犯罪以后既遂之前退出。中途退出仍不能脱离共同犯罪,仍需对脱离后其他共犯人的行为负责,与其他共犯人的形态一致。假如其他犯罪人犯罪既遂,退出者也属既遂。当然不成立犯罪中止。部分共犯人“中途退出”且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可以单独成立犯罪中止。 (1)必须具有有效性。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中止。这个有效性包括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或消除自己的先前行为对犯罪所起的作用。这是部分共犯人成立犯罪中止需要具备的一个条件。 ①共同实行犯之一若单独成立中止,必须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 ②帮助犯想单独成立中止,必须有效撤回自己的帮助。 ③在教唆他人犯罪的场合,教唆犯要想独自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有效消除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 (2)部分共犯中止行为的效力,只及于中止者本人,不及于其他的共同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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