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原债权人与被告公司签订《某合同》,约定出租某器材,合同履行后经核算被告公司应付租金106,471.5元。后来原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原告A,被告公司陆续支付36,000元后,尚欠70,471.5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于是委托在天津滨海新区执业的赵治国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剩余租金及利息,被告公司唯一股东B承担连带责任。
这个案子的麻烦在于,被告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B为其唯一股东,原告要主张B承担连带责任存在一定难度。同时,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而被告公司失联,这也给案件推进带来阻碍。此外,要精确计算欠款金额也需要依据合同及签收单据等进行严谨核算。原告跑了很多趟也没能解决这些问题,后来找到了赵治国律师,事情开始有了变化。
赵治国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审查债权转让的有效性,通过法院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完成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法院认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接着,他依据合同及签收单据精确计算欠款金额,得出欠付租金67,675元,法院经审查后采纳了该计算方式。之后,律师调取被告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B未到庭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主张B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律师协助法庭完成了缺席审理的相关程序,确保判决的效力不受程序瑕疵影响。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律师尊重法院裁量权,未就此提出异议,确保客户获得确定的利息支持。这些动作慢慢改变了案件的走向。
后来,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债权人与被告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原告有权向被告公司主张债权。经核算,被告公司欠付租金67,675元,被告B作为被告公司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租赁费67,675元及利息,被告B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两被告连带负担。判决生效后,被告没有再上诉。
还有一个案子也差不多,在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后,被告使用设备但未付清租金,还对租期、设备故障等提出抗辩。赵治国律师依托启用单、停用单等证据锁定租期与验收事实,合理调整违约金请求,针对额外补偿费采取策略处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租金及逾期利息。
案件结束后,原告对赵治国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称赞他专业负责,为自己挽回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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