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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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从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中了解到,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以下几个方面,1、专利权。2、商业秘密权。3、著作权和邻接权。4、植物新品种权。5、商号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商标权。
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有什么

一、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有什么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识产品,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著作权和邻接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邻接权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专利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3)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或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4)商业秘密权,即民事主体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5)植物新品种权,即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的专有权。

(7)商号权,即商事主体对商号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经济秩序的战略制高点,并成为各国激烈竞争的焦点之一。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鲜明特点:

一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面临挑战,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如在专利领域中,美国已对含有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可读载体、基因工程、网络上的经营模式等发明给予了专利保护。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空间受到了极大的扼制。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已成为一个紧迫而重大的研究课题。世界银行在1998年年底发布的一份报告中指出:“日益强化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面临着扩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差距的危险。”

二是某些发达国家近年来极力推行专利审查的国际化,提出打破专利审查的地域限制,建立“世界专利”,即少数几个国家负责专利审查,并授予专利权,其它国家承认其审查结果。所谓“世界专利”,实质上是世界各国的专利审查工作,由美、日、欧等少数几个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局来进行。

三是知识产权已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范围。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重,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并且将货物贸易的规则、争端解决机制引入知识产权领域。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定,世贸组织任何成员将因知识产权保护不力,遭到贸易方面的交叉报复。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前沿阵地,随着关税的逐步减让直至取消,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将更加突出。

四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纷纷调整和制定其面向新世纪的知识产权战略,并将其纳入国家经济、科技发展的总体战略之中。

在《刑法》中还没有规定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犯罪之前,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相对是比较低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就造成了大量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出现,严重损害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国在逐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同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违法成本上面有了显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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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保护对象具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商标注册人的权利
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主要是指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应当包括:
1、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4、禁止权: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
5、设立抵押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立抵押。
6、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7、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8、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二)商标注册人的义务
1、商标注册人应当对其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负责。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2、商标注册人应当严格按照商标法律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其注册商标。
二、商标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
(二)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三)商标注册人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标志的,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四)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五)商标注册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如果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将可能被依法撤销。
(六)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应当自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三、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途径
(一)行政途径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案件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作出行政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司法途径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维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商标侵权的行政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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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发明了一项专利要申请,我想问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象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对象包括哪些?
知识是人类对认识的描述,知识的普遍存在方式或本体是形式,知识产权不是无形财产权,也不等于无体财产权。
回答什么是创造,什么是知识,知识的本质是什么,就如同物权法理论需解释物的本质及其分类一样,是研究知识产权问题的需要。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一词,译为知识产权最为允当。一方面,知识产权发生的根据之一是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称智力或智慧财产权,容易使人误解为仅凭智力的活动就可以产生知识产权;另一方面,智力成果权并不包含工商业标记在内,因此,知识产权所说的“知识”,是指依法保护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是知识的一部分,但是,它们却具备了知识的全部特证;知识几乎是现代社会使用率最高的词汇。它涉及人类的全部生活方式。目前,中国知识产权理论对“知识”有三种描述方式:无形物、无体物、形式。
无形,即无形式。中国清末就把知识产权归于无形财产权,今天仍有人笃信不疑。其实,恰恰相反,知识是“形式”的。“形式”是知识的本体。是知识的普遍存在方式。英文的intangible一词,在用于说明知识产权时,汉语通常取其“无形的”之意,值得商榷。该词主要有两种意思:触摸不到的,无实体的;无形的,不可捉摸的,难以确定的。“知识”是具体的、确定的,不是无形和不可捉摸的,它只是无实体的。在经济学中,确有无形贸易(invisibletrade)的概念,但并不包括知识产权贸易。所以,结合知识产权的实际情况,intangible译为“无实体的”或“非物质的”或许更为贴切。知识并非无形,以知识无形为由认定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的观点不能成立。
无体,即无实体,或称非物质。认为知识不属于物质范畴,是无体物这一说法,比无形之说要接近事实。我们知道,大脑不能生产物质。知识是大脑的产物。非物质,或无体是知识的重要属性,但不是它独有的性质。知识产权属于无体财产权。除此以外,债权、商业信誉以及贸易中的服务、劳力的收支,都属于无体财产。在美国,商业票据和无记名债券、物权证书、公司股票、流通货币、信托基金以及商业信誉等都被看成无体财产。在日本,20世纪七八十年代出版的学术著作,大都称知识产权为无体财产权。九十年代以后,改称“知的所有权”即知识所有权。所以,知识产权与无体财产权之间不是等号,无体财产权或非物质财产权之称谓,不能反应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
上述分析说明,无形或无体、非物质,不能揭示“知识”的本质。无形说、无体说、准物说或非物质的说法,回避了正面回答问题的逻辑,用否定语式指出“知识”不是什么,却没有回答“知识”是什么这一实质问题。知识产权不同于物权,用所谓“准物权”、“无形财产权”、“无体财产权”、“非物质财产权”等传统财产权观念和模式来形容与描述知识产权,其方法就不正确,不能客观、准确地反映它的本质。知识产权是因知识发生的财产权。知识产权最恰当的描述方式,就是它自己。
知识的本质是“形式”,创造是设计和描述“形式”的过程。思想和创造是人类的天性。据此,人具备了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知识则是这种能力的结晶。这种能力,决定了人类在自然界的王者地位。需要是创造的动力,创造则是知识的源泉。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思想,要想告诉别人,必须借助于一定的信号(即符号)系统描述出来。人类运用信号表达思想和情感的过程,就是创造。就创造而言,无论其内容是科学技术,还是文学艺术,都是构造形式的活动。这些人造的“形式”,就是知识。它是人类创造活动的惟一产品。无疑,科学技术即形式,文学艺术即形式,知识即形式。除去形式,便没有知识。这就是知识的本质。
物质世界分为自然的和人造的。相应的形式也有自然和人造的区别。除去自然形式之外,描述自然所用的形式,与纯粹表达思想和情感所运用的形式,都是人的创造物,是知识。可见,所谓知识,是人类对认识的描述。知识已经是智力成果或产品,再用“知识产品”的说法,固然不失符号学上之美感,但在逻辑上却不免有蛇足之嫌。知识产权概念中的知识,只是知识的一部分。它是指由人类创造,并经由法律的标准加以“检疫”而获准予以保护的那些“形式”。
希望上面对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象是什么的解答对你有效。
大家好,我的朋友想申请知识产权,请教大家一个问题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相关知识?
[律师回复] 您好!为您解答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问题
虽然相关衡量指标还有待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步伐已经不可阻挡。作为知识产权和企业服务资源共享平台,汇桔网成为知识产权建设事业滚滚洪流中的一支有生力量,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支撑。
根据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发布的《2017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评价报告》显示,我过2017年的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水平稳步提升。其中知识产权创造发展指数为216.5,相比2016年增长27个点。有效注册商标量从2007年的235.3万件增长至2017年的1492万件,连续16年位居世界第一。全国著作权登记量由2007年的13.8万件上升到2017年的274.8万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超过70万件。
在知识产权获得诸多突破的背后,是国家对知识产权事业的前瞻性规划布局,以及相关机构、企业对国家战略规划的积极响应。从衡量知识产权发展情况的指标来看,质量类指标权重有所上升,而数量类指标权重则相应下降。汇桔网知识产权专家认为,从国家的政策以及公布的相关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已经不再单纯地强调数量,而是更加关注质量和结构。
在过去几年,知识产权和企业服务独角兽汇桔网为众多创新创业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帮助企业掌握发展主动权。随着知识产权行业下一个“黄金十年”的来临,汇桔网将继续以知识产权引领创新,为“高质量发展”添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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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有哪些?
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内,一般是包括文学艺术的科学作品,或者是表演录音和广播,以及一些科学发现和工业品的外观设计等艺术类或者是文学类和科学类的相关内容都是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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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怎样保护
[律师回复] 1: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遵循国际贸易通行规则,信守企业间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承诺。既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也注重对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与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赢得中国企业和企业家的荣誉与尊严。
2:完善企业自主创新机制,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只有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拥有企业所在领域的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摆脱受制于人的弱者地位,才能有经济竞争力,才能享有受人尊重的国际影响力。为此,我们必须加快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在学习别人的同时立足自主创新,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能力。
3;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依法办事。不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不盗用他人的专利技术;不制造、不使用、不销售、不传播假冒产品;不盗用和仿造他人的商标、产品标识和外观设计.
4:坚决与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作斗,积极举报涉及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政府做好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遏制、查处和打击工作。
5:积极参与宣传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活动,与社会各界共同致力于知识产权事业的健康发展。认真履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社会责任,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切实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知识产权是存在有效期的,在有效期内的知识产权,国家机关和法律会对其提供一定的保护,但是如果是超过有效期的,就会归于无效,对于商标权来说,如果是在商标续展时间内不进行续展申请的,在无效期满一年后,他人就可以再次注册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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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和知识产权权属于哪个法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关于知识产权的法条就不一一列举了。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在各国普遍获得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划分知识产品公共属性与私人属性界限并调整知识创造、利用和传播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工具在各国普遍确立,并随着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拓展、丰富和完善。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迅速,不断变革和创新,当前世界经济已经处于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创新已是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最主要动力,与之相对应的,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提升市场核心竞争力和进行市场垄断的手段,知识产权制度因此成为基础性制度和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世纪末,许多国家已经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来考虑、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并将知识产权战略与经贸政策相结合,知识产权战略构成了国家发展总体战略的组成部分,对实现国家总体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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