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构成商标侵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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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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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在没有经过商标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就在同类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之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在明明知道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还依然进行销售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什么情况构成商标侵权?

一、什么情况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商标侵权该如何处理

首先,要注意对证据的收集。因为只有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才有利于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审判机关对某一行为是否是侵权行为尽快的加以认定。因此证据是影响案件办理的前提条件。概括地说,这里所说的证据主要是指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被侵权人的在先权利证明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专利(专利专利申请申请专利)证明、版权登记证明、与案件有关的获奖情况证明等)。

2、被侵权人的产品样本。

3、侵权产品样本。

4、购买侵权产品的证明。这里主要是指购买发票。在发票上一定要注明侵权产品名称、购买侵权产品的地点、侵权产品的价格、销售人的名称等事项。

其次,应该到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咨询。专业人士会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分析,并会对细节问题提供专业建议。

第三步,制作投诉书或起诉书。投诉书或起诉书的制作要注意将事实和语气有效地结合在一起,以利于案件的顺利进行。投诉书或起诉书是直接影响案件进程的最直接因素,建议委托专业人士来完成。

同时我国商标法明文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换言之,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办理商标侵权案件,应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第四步,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对他人注册商标有侵权行为的,但情节达到一定程度,这里往往是指严重程度,那侵权人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这已经涉嫌构成了犯罪,至于具体以哪一罪名论处,还需要结合具体的侵权行为才能判定。主要涉及到的罪名就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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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什么情况下构成侵权
1、在没有经过商标权人的许可下,就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没有经过商标权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且将更换了商标的商品有重新投入到市场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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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情况下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解答如下, 同时须考虑已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
二、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背自愿、平等,比对原则。整体比对,是指被控侵权商标与权利人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两商标相同或近似是认定侵权成立的基础和前提。商标比对需要遵循三个原则:整体比对原则,要部比对原则
一、认定商标侵权、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或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认定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混淆的可能”是商标保护的核心问题,是划定合理商标权利范围的基础。在认定混淆时,应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主要涉及商标比对和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等问题。商标比对,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了“禁止食人而肥或搭便车”等精神,要求在“观察”的情况下判断两商标在整体上是否接近,而不能对两商标中相对应部位进行分别比较。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是要防止消费者对商品的服务和来源发生混淆。因此,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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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构成要件有哪些,商标侵权有哪些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般认为,商标侵权应当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我们小区里面的一个住户自己开了一家食品公司,但是公司的商标被侵权了,商标侵权商标指示性使用否构成侵权?
[律师回复] 我国《商标法》仅在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对商标叙述性合理使用作了规定,但未明确规定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所谓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善意合理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客观地说明自己商品或者服务源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或者客观地指示自己商品用途、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特性,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有关。指示性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所直接指向的是商标注册人的商品或服务,尽管其最终目的仍是为了说明指示性使用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
指示性合理使用一般应满足3个条件:一是若不使用他人商标将无法表示该指示性使用人的商品或服务,二是在合理、必要的限度内使用,三是不得暗示使用人与权利人之间存在赞助或许可关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06〕68号)在对第26个、第27个问题的解答中,提出构成商标合理使用的行为应当具备3个要件:
(1)使用出于善意;
(2)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
(3)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如,在销售商品时,为说明来源、指示用途等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实务中,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为了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特点或用途的目的而使用他人商标,商标侵权商标指示性使用尤其表现为对商品零部件或配件用途的说明、服务对象的说明等;另一类是针对商标权利用尽而言,经商标权人许可或以其他合法方法投放市场的商品,他人购买后可以加以转卖,也可以在广告中推销该商品进而对其商标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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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未注册是否会造成侵权,哪些情况不构成商标侵权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商标未注册是否会造成侵权,哪些情况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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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侵犯商业信誉构成要素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市场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他人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必须具有特定性。这样,构成本罪的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必指向于他人。指向于他人,可以指名道姓,也可以不呼其名,但根据其虚构的内容、散布的方式,完全能让公众知道其指向于何人。如果其内容泛泛而指,根据其内容及散布方式无法推测针对的是谁,自然不能构成本罪。由于本罪所侵害的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他人必须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诸如饮食、旅店、旅游等各种服务的人等。所谓商业信誉,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诚实信用和名誉,包括其信用、资产、经营能力、经营作风等内容。所谓商品声誉,则是指其商品的良好声望及称誉,包括商品的性能、结构、外观、效用、质量、价格等方面。其与财产权利相联系,与从事商业经营者的人身不可分离,在其长期经营过程中逐渐形成,是社会对其生产、经营、商品、服务等方而的质量、信用、声誉的客观认识与评价。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与真实情况不符、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事实;所谓散布,是指以各种可以使众人知道的方法扩散其所捏造的虚伪事实。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即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言论,既可以通过宣传媒体,又可以出现在产品发布会上;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书信等方法,故意捏造事实并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散布既可以在公众场合为之,又可以向某些与竞争对手有特定业务关系的经营者传播,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对本罪的行为特征的表述是捏造并散布,必须同时具备两行为才可能构成本罪;
至于其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既可以当众散布,又可以不当其面散布。归纳起来,则主要是:
(1)在公开场合,如订货会、交易会、产品新闻发布会上公开宣扬所捏造的事实;
(2)利用公开信、传单、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公告等诋毁他人及产品;
(3)在经营活动中利用销售、业务洽谈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尤其是被损害人的固定客户贬抑对方;
(4)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散布虚构的事实;
(5)以顾客、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监督部门如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作虚假投诉,损害其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6)在社会公众中造谣并加以传播;等等。
诽谤行为需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能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主要是指由于商业诽谤行为而导致失去消费者的信赖,商品滞销,经营陷入困境,甚至导致他人濒临破产等。所谓情节严重,虽指多次实施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损害多人的商誉的行为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过,本罪的主体多为经营者,为在市场上占据位置,以诽谤的方式毁损竞争对手。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侵犯商业信誉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市场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他人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必须具有特定性。这样,构成本罪的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必指向于他人。指向于他人,可以指名道姓,也可以不呼其名,但根据其虚构的内容、散布的方式,完全能让公众知道其指向于何人。如果其内容泛泛而指,根据其内容及散布方式无法推测针对的是谁,自然不能构成本罪。由于本罪所侵害的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他人必须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诸如饮食、旅店、旅游等各种服务的人等。所谓商业信誉,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诚实信用和名誉,包括其信用、资产、经营能力、经营作风等内容。所谓商品声誉,则是指其商品的良好声望及称誉,包括商品的性能、结构、外观、效用、质量、价格等方面。其与财产权利相联系,与从事商业经营者的人身不可分离,在其长期经营过程中逐渐形成,是社会对其生产、经营、商品、服务等方而的质量、信用、声誉的客观认识与评价。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与真实情况不符、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事实;所谓散布,是指以各种可以使众人知道的方法扩散其所捏造的虚伪事实。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即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言论,既可以通过宣传媒体,又可以出现在产品发布会上;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书信等方法,故意捏造事实并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散布既可以在公众场合为之,又可以向某些与竞争对手有特定业务关系的经营者传播,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对本罪的行为特征的表述是捏造并散布,必须同时具备两行为才可能构成本罪;
至于其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既可以当众散布,又可以不当其面散布。归纳起来,则主要是:
(1)在公开场合,如订货会、交易会、产品新闻发布会上公开宣扬所捏造的事实;
(2)利用公开信、传单、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公告等诋毁他人及产品;
(3)在经营活动中利用销售、业务洽谈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尤其是被损害人的固定客户贬抑对方;
(4)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散布虚构的事实;
(5)以顾客、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监督部门如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作虚假投诉,损害其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6)在社会公众中造谣并加以传播;等等。
诽谤行为需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能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主要是指由于商业诽谤行为而导致失去消费者的信赖,商品滞销,经营陷入困境,甚至导致他人濒临破产等。所谓情节严重,虽指多次实施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损害多人的商誉的行为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过,本罪的主体多为经营者,为在市场上占据位置,以诽谤的方式毁损竞争对手。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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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注册商标涉嫌侵权吗,哪些情况不构成商标侵权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使用未注册商标涉嫌侵权吗,哪些情况不构成商标侵权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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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哪些情形构成商号权侵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哪些情形构成商号权侵权
1、如果这个商标是著名或驰名商标,贵司的商标与它相同或近似,就构成侵权
2、如果这个商标不是著名或驰名商标,但贵司的商标与它相同或近似,并且商品都类同,就构成侵权。
3、公司名称跟别的有两个相同的字,要看贵司的宣传,如果在宣传上突出使用,造成消费者误会的,也构成侵权。
4、即使贵司商标现在没侵权,但如果日后有人抢先注册了,那么在以后,贵司的商标也会构成侵权。
怎么算侵犯商号权
1、企业名称(商号)的显著性和在先性
所有的企业名称都有一定的显著性,只是显著性强弱的问题。显著性越强,企业名称得到保护的力度就越大。比如“星巴克”商标及企业名称,属于臆造词汇,本身没有任何特殊的含义,只是在经过长期使用后,使消费者所熟知,于是使“星巴克”商标及企业名称取得了较强的显著性。所以,外国企业在使用企业名称的时候,除了在核准注册时要取一个显著性强的“中文名称”外,还要对企业名称进行市场推广,从而使企业名称的显著性得到进一步强化。
企业名称的在先性因素也是应当考虑的,包括在先登记注册和在先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2、企业名称的知名度
企业名称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与企业名称的知名度直接相关,由于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只要求登记的企业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并不涉及辖区外的企业名称。但是当某一企业名称字号的知名度超出登记注册机关的辖区时,对其名称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就应超出登记注册的辖区范围在其知名度的区域内给予保护,以制止擅自登记使用他人具有知名度的企业名称字号,造成市场混淆和利用他人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换言之,知名度超出登记机关辖区的,在其知名地域内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从某种意义上说,对构成权利冲突且都有知名度的企业名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知名度高的企业名称,因为知名度高的企业名称体现了权利人更多的商业投入和产出。所以,企业为提高企业名称的知名度付出的宣传工作越多,得到保护的力度就越强。
3、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程度
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程度,是认定足以产生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必要条件。在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与被告沈阳霍尼威尔散热器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等纠纷一案中,被告登记“霍尼威尔”企业名称并在其产品包装上进行使用,其使用的“霍尼威尔”标识与原告享有企业名称权的“霍尼韦尔”标识相比较,其中“霍、尼、尔”三个字完全相同,只有“威”与“韦”不同,但二者读音相同,足以使普通消费者产生被告生产的产品是原告公司的混淆误认,所以认定被告登记“霍尼威尔”企业名称并在产品上进行使用的行为构成对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比较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时,应当对该企业名称标示的企业名称的整体和主要显著部分加以观察比对。所谓主要部分,就是企业名称中的最醒目、最容易引起相关公众注意力的部分。在比对时除了考虑读音、含义、字形、排列顺序等以外,还要在异时异地的状态下进行比对。
4、企业名称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是否足以造成混淆误认是认定企业名称侵权行为的必要要件,因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就会时权利人的企业名称产生实质性的损害,使相关公众在购买产品时产生模糊认识,从而混淆商品的来源。换句话说,在企业名称相同、知名度相当等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相关公众完全可以区分被控侵权企业名称和权利人企业名称所代表的市场主体、商品或服务,不足以造成混淆误认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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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会造成商标侵权
1、在没有经过商标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就在同类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之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在明明知道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还依然进行销售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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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信誉由哪些构成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市场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他人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必须具有特定性。这样,构成本罪的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必指向于他人。指向于他人,可以指名道姓,也可以不呼其名,但根据其虚构的内容、散布的方式,完全能让公众知道其指向于何人。如果其内容泛泛而指,根据其内容及散布方式无法推测针对的是谁,自然不能构成本罪。由于本罪所侵害的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他人必须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诸如饮食、旅店、旅游等各种服务的人等。所谓商业信誉,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诚实信用和名誉,包括其信用、资产、经营能力、经营作风等内容。所谓商品声誉,则是指其商品的良好声望及称誉,包括商品的性能、结构、外观、效用、质量、价格等方面。其与财产权利相联系,与从事商业经营者的人身不可分离,在其长期经营过程中逐渐形成,是社会对其生产、经营、商品、服务等方而的质量、信用、声誉的客观认识与评价。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与真实情况不符、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事实;所谓散布,是指以各种可以使众人知道的方法扩散其所捏造的虚伪事实。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即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言论,既可以通过宣传媒体,又可以出现在产品发布会上;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书信等方法,故意捏造事实并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散布既可以在公众场合为之,又可以向某些与竞争对手有特定业务关系的经营者传播,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对本罪的行为特征的表述是捏造并散布,必须同时具备两行为才可能构成本罪;
至于其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既可以当众散布,又可以不当其面散布。归纳起来,则主要是:
(1)在公开场合,如订货会、交易会、产品新闻发布会上公开宣扬所捏造的事实;
(2)利用公开信、传单、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公告等诋毁他人及产品;
(3)在经营活动中利用销售、业务洽谈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尤其是被损害人的固定客户贬抑对方;
(4)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散布虚构的事实;
(5)以顾客、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监督部门如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作虚假投诉,损害其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6)在社会公众中造谣并加以传播;等等。
诽谤行为需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能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主要是指由于商业诽谤行为而导致失去消费者的信赖,商品滞销,经营陷入困境,甚至导致他人濒临破产等。所谓情节严重,虽指多次实施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损害多人的商誉的行为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过,本罪的主体多为经营者,为在市场上占据位置,以诽谤的方式毁损竞争对手。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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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都有哪些情况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侵犯商标权都有哪些情况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侵犯商标权都有哪些情况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这里的“使用”指的是任何将商标与商品相联系的行为,主要是通过印制、压模、喷涂等方式直接在商品上显现商标或者是将显现商标的物品附着在商品上,前者如无包装肥皂上的商标,后者如大多数商品包装上的商标。此外,将商标在商业文书、商业广告中使用也属于商标的使用。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作为商品经销者,其经销的可以是单一商品,也可以是成千上万种商品,经销者无法掌握每一种商品的商标注册情况,也不可能分辨所有经营商品的真伪。因此,法律在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的同时,为保护正当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法律对商品销售者的侵权责任进行了特别规定,即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能证明该商品的合法来源或是出于故意,即明知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伪造是指在注册人不知道、也未授权的情况下,通过抄袭摹仿方式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擅自制造一般是指制造商标标识者与该商标注册人存在商标使用许可关系或者委托印制商标标识关系,但在该商标注册人授权以外制造商标标识的行为。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此项行为通常被称为“反向假冒”,其危害性在于妨碍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五、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根据有关部门的解释,“误导公众”并不是要求发生实际的误认,只要其使用方式有可能造成误认就构成了侵权。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此项行为的前提是行为人存在主观的故意,否则将不构成侵权行为。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此项行为并没有确切的外延,实际上是对执法者的授权。有了该项授权,执法者就可以制裁那些上述行为之外的商标侵权行为,以防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
怎样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样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要以包括相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判断。
商标的基本功能就在于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服务时便于识别这些商品和服务,以及他们的来源。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也一般发生在市场中,受影响的主要是相关的消费者和特定经营者。所以事后法官审判案件在认定甄别商标相同、近似时,判断注意力也要回归到此种情景,也要以相关消费者和特定经营者的注意力为标准。这种注意力不是该领域相关专家所具有的注意力,专家的注意力过于专业可能出现判断标准过严的情况。但也不是一个与一般消费者有别的粗心大意的消费者的注意力,以他们的注意力判断又可能施之过宽,可能出现漏掉已经构成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形。要以前边所提两者中间选择大多数相关公众通常的、普通的、一般的注意力为标准。这就涉及到行为主体的一种行为能力的判断,审判实践中也称为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主观标准。法官在分析判断和采纳有关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和产生心证过程中,都要坚持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的标准。
二、准确地掌握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整体、要部和的比对方法。按照消费者在市场中对商标的感知规律,审判和行政执法实践中常常运用商标整体、要部比对和将商标开比对的方法,来判断商标的相同,特别是商标的类似。  
(一)整体比对,又称为商标整体观察比较,是指将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观察,而不是仅仅将商标的各个构成要素抽出来分别进行比对。这是因为商标作为商品或者服务的识别标志,是由整个商标构成的,在消费者的记忆中留下的是该商标的整体印象,而不是构成该商标的某些单个要素。因此,当两个商标在各自具体的构成要素上存在区别,但只要将它们集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因此而产生的整体视觉,仍有可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就应当认定为近似商标。反之,如果两个商标的部分组成要素可能相同,但是它们作为一个整体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即整体视觉不同,就不能认定为近似商标。
(二)要部比对,又称为商标主要部分观察比较,是指将商标中发挥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抽出来进行重点比较和对照,是对整体比对的补充。此种比对方法也是根据消费者在市场中对商标与商品的具体感受和记忆而采用的一种方法。一般地说,消费者对商标的感受和留下最深的记忆,是商标的主要部分或者称要部,即商标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当两个商标的主要部分相同或者近似,就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就可以判断为商标近似。
(三)比对,又称为对商标的观察比较,是指将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的商标放置于不同的地点在不同的时间进行观察比对,不是把要比对的两个商标摆放在一起进行对比观察。这是一种基本的商标比对方法,无论在进行整体比对还是要部比对时,都应当采用比对的方式。一般地说,消费者寻找自己所要的商品,总是凭着以往头脑中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所遗留的商标印象,在市场中寻找所感知的某种品牌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中,不同商标的商品一般也不是同时摆放在同一个柜台中。在消费者的思维中,多数情况下不是两种要比对的商标同时存在,而是存在以前见到过在头脑中记忆的商标,与当前见到的商标的比较。
在事后的侵权判定中,利用消费者的此种思维模式采用观察比对的方法,更能够真实地反映出被控商标所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和程度。将两个商标放在一起进行比对,不同于消费者在市场中实际购买交易的情况,有可能使法官更关注两个商标的不同点,不能准确地判断消费者实际交易中可能产生的混淆。
三、判断商标近似中的注册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要素。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显著性,又称为识别性,是指将商标使用于商品或其包装以及服务上时,能够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并凭此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商标的显著性,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件,是对申请商标进行实质审查的重要方面。对于注册商标来说,应当都具有显著性,当实践中,其显著性仍旧存在大小程度不同之分。有的商标设计独创性很强,如用文字、拼音字母等,可以组合成并未实际存在的文字字义,属于生造的文字,被控商标的“搭车”近似,很容易认定。对于显著性弱的商标,指控他人商标与自己商标近似就相对难以判断。
除了显著性外,对商标近似的认定与某一商标的知名度也密切相关。依据商标对社会影响的大小强弱,可以将商标分为驰名商标和非驰名商标。在驰名商标或者非驰名商标中,对商标的知名度也有不同的等级和程度。一些违法行为人为自己的私利往往设计与他人知名度高的商标,甚至驰名商标近似的商标,此种行为会造成淡化他人驰名商标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所以,对显著性强、知名度高的商标,容易被当成目标受到不法侵害,应当提供更加充分的保护。在判断认定商标近似时,应当考虑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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