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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因一起保险理赔事项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案金额约4.99万元。特殊的是,保险合同上的名义投保人并非王某某,但保险实际由他办理,费用他承担,利益也归他。公安机关认为他不具备保险诈骗罪主体身份,以普通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
"赵丽丽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直接研究普通诈骗罪构成,而是先探讨公安机关定性前提是否成立。赵律师在提交给检察机关的法律意见中充分论证:其一,保险诈骗罪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不能仅按保险合同形式记载理解,若仅以合同登记姓名否定王某某主体资格不合理;其二,结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共同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判断应结合实际关系;其三,检索到《刑事审判参考》第479号案例,认可实际投保人可成为保险诈骗罪主体;其四,全国范围内类似案件检索显示多数按保险诈骗罪处理。"
"基于此,赵律师提出王某某属实际投保人,应按保险诈骗罪评价,而本案金额未达该罪追诉标准,不应以普通诈骗罪追责,建议退回或不起诉。"
"经过与检察官多次沟通,检察机关接受辩护意见,未起诉并退回案件。考虑到案件对王某某工作的影响,律师又与公安机关沟通。最终,公安机关终止侦查并出具决定书,王某某能向单位说明情况,工作和生活未受后续影响。"
"在这起案件中,赵律师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论证,从关键问题入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充分展现了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在复杂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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