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二次碰撞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中,上海中联(遵义)律师事务所的郑皓东律师接受委托为当事人辩护。最终,法院虽认定当事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但结合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本案件中,当事人在侦查阶段被认定交通肇事逃逸,按照此条规定,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不过,郑皓东律师通过梳理案件情况,提出合理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
这里面有两个核心的法律概念需要解释。其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在本案件里,当事人虽在事故后因恐慌离开现场,但有返回现场、协助维持秩序、安排急救等行为,郑皓东律师据此提出当事人无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不应认定为肇事逃逸。其二,“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刑范围内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种较轻或刑期较短的刑罚。本案中,法院在认定当事人构成肇事逃逸的情况下,结合坦白、认罪认罚、被害人存在过错、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等情节,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逃逸认定是影响量刑的关键因素。像本案这种存在当事人有返回现场救助行为但又离开现场情况的案件较为复杂,需要精准区分“逃避追责”与“临时恐慌离开”的主观差异。同时,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也是从轻处罚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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