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批捕给判实刑了是否合理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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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案件中没有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法院判处实刑也完全是合理的,因为批捕与否和人民法院的判决之间没有什么直接的联系的,当初人民检察院没有批捕,也很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已经怀孕了,不批捕并不代表着当事人没有构成犯罪。

没批捕给判实刑了是否合理

一、没批捕给判实刑了是否合理?

没批捕给判实刑也是合理的,事实上人民检察院批捕与法院判决没有必然关联,人民法院需要依法判决。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而对于量刑,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因此,检察院是否批捕与法院判决没有必然关联。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以及减轻处罚在我国刑法中都有具体的相关规定,因此,一切的判决都是依照法律而做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类型及公安机关依法应相应采取的措施。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三种情形:

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4、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就像是逮捕也不一定会判刑的道理一样,不批捕不等于已经结案了,批捕和审查起诉之间也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法院判处实行是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了犯罪,而且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前提条件也不是建立在已经逮捕了犯罪嫌疑人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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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中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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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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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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