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是指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
(三)客体
本罪犯罪客体是武装部队对军人制式服装的管理制度。所谓武装部队,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及预备役部队,但不包括民兵组织。“制式服装”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的军装。
(四)客观方面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行为。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由国家指定的厂家生产,任何厂家、个人非经指定不得从事生产、制造活动。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不是一般商品,不得自由买卖。“非法生产”包括无权制造的单位私自制造,也包括有权制造的单位不按规定,擅自超量制造。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行为。
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由国家指定的厂家生产,任何厂家、个人非经指定不得从事生产、制造活动。
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不是一般商品,不得自由买卖。
“非法生产”包括无权制造的单位私自制造,也包括有权制造的单位不按规定,擅自超量制造。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1、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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