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里的回避申请权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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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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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法里的回避申请权的意思就是在诉讼中当事人认为执法的任何一员人员与本案有关系的,是有权利让执法人员进行回避,从而保障到案件的公平、公正性;但前提是必须要有一个合法的理由。
行政法里的回避申请权是什么意思?

一、行政法里的回避申请权是什么意思?

加避申请权的意思就是在诉讼中,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或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当事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直接享有申请回避权,需要当事人的授权。

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会产生哪些后果

(1)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开式作出决定。

(3)在案件开庭审理时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由于前述的申请期间存在过于宽松和不稳定性、未确定性的情况,加上申请回避的这些法律后果,不难看出,现行申请回避制度容易产生以下几种弊端。

事实上,一是部分当事人通过在庭审前滥用申请回避权利,达到推迟庭审的目的。在开庭审理时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按民诉法规定,是案件可以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之一,且当事人享有的申请期间包含了开庭审理时这一时间,就给了部分当事人可乘之机,可以恶意提出回避申请,罗列种种理由,甚至有意将可能产生回避的申请权利留到开庭审理时行使,从而达到延迟庭审的目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回避一般就是属于审判人员因与案件有关系,而选择不会对案件做出任何的判决,这也是属于当事人所拥有的一种权利,但在进行处理的,就一定要按法律规定的流程来进行办理,这样法院在进行处理的时候才会受理自己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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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申请政府律师回避怎么申请?
行政诉讼申请政府律师回避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能够提出回避申请的条件包括审判人员是和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的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判等的情况,可以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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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行政庭审回避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行政庭审中申请回避程序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7条规定,回避有两种:当事人申请回避和审判人员主动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是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根据《最高解释》第4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审判人员主动回避是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回避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是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对于审判人员及其他属于回避对象的人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回避事由存在时,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案件的审判活动。 当事人享有回避申请权,是程序公正的内在要求,也是保证裁判公正性的必然要求。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向人民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申请回避的事由,人民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回避申请的决定,当事人对关于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二、司法实践中理解和适用这一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时间问题。当事人申请回避原则上应当在开庭审理时提出。但是,有的情况下,回避的原因当事人可能在开庭以后才能发现或了解到,所以,在庭审结束前当事人也同样可以提出回避的申请。《民事诉讼法》第46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2、当事人申请是否必须书面提出。立法及司法解释对此未作具体规定,笔者认为,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口头申请的,应当记入笔录。 3、被申请人在回避申请决定期间是否参与案件的审理问题。这一问题法律规定的比较明确,即:在回避申请决定期间,被申请人暂停参与案件的审理活动,这是为保证诉讼公正所必要的;但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比如需要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的,如果被申请人停止这些工作,将可能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另外,在当事人对回避决定申请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停止案件的审理活动。《民事诉讼法》第46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4、审判人员明知当事人的申请具有正当理由而不作出决定回避的,可以按照《人民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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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一个朋友做错了事需要行政处罚,但是有因为紧急避险免除了,所以来咨询一下紧急避险免除行政处罚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一、免予刑事处罚。

1、概念:是指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而判决免予刑罚的一种处罚。

2、认定被告人有罪。

3、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4、适用的范围:可以是任何一种犯罪。


二、免除处罚。

1、概念:是指被告人具有某一法定量刑情节,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罚的一种处罚。

2、认定被告人有罪。

3、常见的情形。

(1)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

(2)犯罪以后自首,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9)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0)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适用范围:被告人具有某一法定量刑情节,并且该法定情节允许“免除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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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要怎样申请回避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行政诉讼要怎样申请回避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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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申请回避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对于申请回避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申请回避
回避制度作为保障案件公正处理的一种制度为现代各国诉讼立法所采纳,申请回避是当事人发现审判过程中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况时,要求与案件具有牵连关系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等不参与该案件审理的请求。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四章专章明确规定了回避制度,涉及回避的法定情形、适用对象、回避的方式与程序等内容,基本上构造了比较完善的回避制度。
申请回避的方式包括自行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回避两种。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等具有回避的情形时,主动提出回避,即不参与或退出对案件的审理,显然,自行回避应以回避人员明知回避情形的存在和自觉遵守回避制度为要件,是一种自觉行为,但回避制度的保障不能依赖于任何自觉行为,而必须建立一定的制度来保障,即以当事人监督审判人员的自行回避。因此,申请回避对于回避制度的保障作用,客观地说,远大于自行回避。而申请回避由于缺少当事人发现回避情形的法律规定而无法得到制度保障,从而使看来比较完善的回避制度归于虚置,联系到回避制度“维护审判权的公正行使及保持国民信赖”之目的也可能因此而受到影响,我们就不得不正视回避制度实现的制度保障问题,而其重点应在于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制度保障。
关于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条件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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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回避的方式有两种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是什么意思?我国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希望相关法律人士解答。
[律师回复]
1、回避是防止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而对其任职和执行公务有所限制的制度。法院的诉讼过程中的回避是防止法官徇私枉法,确保公正审判。
2、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即负责案件的审判人员,认为自己具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而主动提出回避,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的,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他们退出该案的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下发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3、《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4、《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5、《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关联交易回避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公司法关联交易回避方面的规定是什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交易生效的程序条件是什么程序条件是关联交易订立过程方面的法律要求。关联交易生效的程序条件主要是两个,一是披露;二是批准。
1、关于披露。充分的信息披露是保障关联交易公正与公平的关键。披露文件应提供足够资料使股东能据此评估该项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关于批准。我国公司法对关联交易采用的是关联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即该董事会会议由1/2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若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联交易的特点有哪些
1、商事主体之间的关联性关联交易须发生在具有权益关联性及相互影响力的商事主体即关联方之间。
2、利益冲突与权益的转移任何一个具体的关联交易,均在关联方之间或关联方与其权益代表间,存在利益冲突并在关联方之间产生了权益的转移。
3、具有非公允性的潜在倾向关联交易并不都是公允的,但是关联交易这种形式蕴含着易于发生不公允结果的潜在倾向。一旦主客观条件具备,特别是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一个具体的关联交易就往往滑向不公允性的边缘。
4、交易形式对实质公平的异化关联交易的最大特点,同时也是法律规制的难点,就是关联交易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以形式上的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自由处分,掩盖实质上的对一方当事人权益的强行损害。综上所述,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来说既有好处,也有弊端,容易引发股东道德危机。按照公司法关联交易回避方面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决议事项有关联交易的,不得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权,必须要回避。这样就可以防止董事利用自己的权利,做出不利于其它股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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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要如何申请回避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行政诉讼要如何申请回避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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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行政庭审回避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行政庭审中申请回避程序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7条规定,回避有两种:当事人申请回避和审判人员主动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是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根据《最高解释》第4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审判人员主动回避是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回避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是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对于审判人员及其他属于回避对象的人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回避事由存在时,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案件的审判活动。 当事人享有回避申请权,是程序公正的内在要求,也是保证裁判公正性的必然要求。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向人民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申请回避的事由,人民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回避申请的决定,当事人对关于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二、司法实践中理解和适用这一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时间问题。当事人申请回避原则上应当在开庭审理时提出。但是,有的情况下,回避的原因当事人可能在开庭以后才能发现或了解到,所以,在庭审结束前当事人也同样可以提出回避的申请。《民事诉讼法》第46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2、当事人申请是否必须书面提出。立法及司法解释对此未作具体规定,笔者认为,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口头申请的,应当记入笔录。 3、被申请人在回避申请决定期间是否参与案件的审理问题。这一问题法律规定的比较明确,即:在回避申请决定期间,被申请人暂停参与案件的审理活动,这是为保证诉讼公正所必要的;但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比如需要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的,如果被申请人停止这些工作,将可能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另外,在当事人对回避决定申请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停止案件的审理活动。《民事诉讼法》第46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4、审判人员明知当事人的申请具有正当理由而不作出决定回避的,可以按照《人民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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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回避原则是什么意思?
是指行政工作人员和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是需要进行回避的。行政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请求,有权机关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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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看电视的时候看到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审案子的人和案子有了牵扯就要回避,想问下这个民事诉讼中回避制度是什么意思啊?
[律师回复] 第
一,回避主体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对于审判人员的范围,《若干规定》明确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第
二,回避方式和程序
  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可见我国回避制度的方式是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并用。自行回避即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应主动退出该案件的审判及其他相关工作;申请回避则是仅属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
三,回避事由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情况可作为回避事由: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但是《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利害关系”、“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等较为模糊的词语具体规定。学术界中,一般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涉及相关人员的利益;“其关系”是指在前两种情形之外的某种关系,诸如老上级、老部下、老同事、老同学、老朋友等;有可能影响秉公办案的,但是必须以“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为前提条件,不能不加分析的一律回避。”除了这三种情形,《若干规定》还增加了若干种情形,如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的;审判人员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同时还规定了参与五种不法行为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也必须回避。虽然这些情形也可以概括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但是更为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司法实践的统一无疑是有巨大帮助的。
  第
四,回避的法律后果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该案的工作,除非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但被驳回申请的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该案的工作。关于“紧急措施”的范围,法律缺乏明确的界定,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认为,主要是指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回避的另一个法律后果,是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后,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已完成的有关工作是否有效。对此,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有学者认为对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已完成的诉讼行为应当一律规定为无效,也有学者认为应当区别情况对待,若审判人员被决定回避,则由审判长或更换后的审判长对该回避人员所作的诉讼行为进行审查,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才被认定无效,但鉴定行为一律无效。”
  第
五,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责任
  《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第153条、第179条涉及上诉案件、再审案件的法律条文中有如下内容“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由此可见,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案件由于程序的不合法,效力也是有瑕疵的。但是在上诉案件中,如果仅违反法定程序,而未影响案件实体判决、裁定的,并不在发回重审的范围之列。这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理念。庆幸的是,这种做法在《若干规定》中被修正过来,《若干规定》第6条对违反法定程序、不执行回避的情形作出了“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规定。以上是对民事诉讼中回避制度是什么意思啊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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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二审可申请回避吗
行政案件二审程序中也可以申请回避,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如果案件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跟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的原因可能影响到公正审判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相关的审判人员进行回避,事实上,审判人员如果跟案件有特殊关系,一般都会主动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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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庭审中申请回避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庭审中申请回避流程问题解答如下,
一、行政庭审中申请回避程序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7条规定,回避有两种:当事人申请回避和审判人员主动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是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根据《最高解释》第4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审判人员主动回避是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回避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是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对于审判人员及其他属于回避对象的人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回避事由存在时,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案件的审判活动。
当事人享有回避申请权,是程序公正的内在要求,也是保证裁判公正性的必然要求。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向人民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申请回避的事由,人民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回避申请的决定,当事人对关于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二、司法实践中理解和适用这一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时间问题。当事人申请回避原则上应当在开庭审理时提出。但是,有的情况下,回避的原因当事人可能在开庭以后才能发现或了解到,所以,在庭审结束前当事人也同样可以提出回避的申请。《民事诉讼法》第46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2、当事人申请是否必须书面提出。立法及司法解释对此未作具体规定,笔者认为,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口头申请的,应当记入笔录。
3、被申请人在回避申请决定期间是否参与案件的审理问题。这一问题法律规定的比较明确,即:在回避申请决定期间,被申请人暂停参与案件的审理活动,这是为保证诉讼公正所必要的;但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比如需要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的,如果被申请人停止这些工作,将可能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另外,在当事人对回避决定申请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停止案件的审理活动。《民事诉讼法》第46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4、审判人员明知当事人的申请具有正当理由而不作出决定回避的,可以按照《人民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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