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里的回避申请权是什么意思?
加避申请权的意思就是在诉讼中,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或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当事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直接享有申请回避权,需要当事人的授权。
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会产生哪些后果
(1)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开式作出决定。
(3)在案件开庭审理时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由于前述的申请期间存在过于宽松和不稳定性、未确定性的情况,加上申请回避的这些法律后果,不难看出,现行申请回避制度容易产生以下几种弊端。
事实上,一是部分当事人通过在庭审前滥用申请回避权利,达到推迟庭审的目的。在开庭审理时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按民诉法规定,是案件可以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之一,且当事人享有的申请期间包含了开庭审理时这一时间,就给了部分当事人可乘之机,可以恶意提出回避申请,罗列种种理由,甚至有意将可能产生回避的申请权利留到开庭审理时行使,从而达到延迟庭审的目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回避一般就是属于审判人员因与案件有关系,而选择不会对案件做出任何的判决,这也是属于当事人所拥有的一种权利,但在进行处理的,就一定要按法律规定的流程来进行办理,这样法院在进行处理的时候才会受理自己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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