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托养殖合作里,若一方擅自卖掉委托养殖的肉猪,该担何责?近日审结的一起案件,就涉及这样的纠纷。
2021年9月,黑山XX公司与岳X、郝X签订《肉猪委托养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提供猪苗、饲料及技术指导,养殖方提供场地、劳动力并交付肉猪,担保人对养殖方合同义务及违约责任担连带责任,还明确若养殖方私自变卖肉猪,每头赔7000元。2021年10月,A公司交付猪苗2808头,2022年4月至5月,养殖方交付部分肉猪,剩余411头存栏。可到了6月,养殖方未经许可擅自出售这411头肉猪,卖猪所得66.43万元未交A公司,还不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委托杨威律师团队起诉,要求养殖方支付赔偿款287.7万元,担保人担连带责任,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养殖方和担保人辩称,原告主张的“赔偿款”是违约金,原告得举证实际损失;还称原告先违约,没退还50万元保证金、未结算代养费、停止供应饲料,他们是行使“不安抗辩权”才卖猪减损。
法庭上,双方展开证据交锋。A公司拿出《肉猪委托养殖合同》《领苗单》《盘点表》《销售通知记录》《死淘确认单》等证据,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猪苗交付及存栏事实、已通知交付肉猪遭拒、肉猪死亡与饲料短缺无关。被告则拿出合同及保证金协议、通话录音作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合法有效,养殖方擅自卖猪构成违约,担保人需担责。被告抗辩不成立,合同约定代养费结算时间和保证金退还时间不明,原告未结算代养费、未退保证金不构成先违约;死淘确认单显示肉猪死亡原因多样,不能证明原告停止供饲料致猪无法存活,被告“不安抗辩权”主张无事实依据。另外,原告主张的287.7万元违约金过高,结合肉猪出售金额及合同标的额,法院酌情调减为19.93万元。最终判决养殖方支付违约赔偿款19.93万元,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这起案件中,杨威律师团队展现出专业的合同纠纷处理能力。他们通过梳理证据形成完整链条,精准反驳被告抗辩,依据法律规定协助法院合理确定赔偿金额,全程为委托人提供支持,维护了企业合同权益,也为类似纠纷处理提供了参考。正如杨威律师常说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把证据做实了,理就在咱这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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