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脱逃罪立案标准
行为人逃出了羁押、改造场所,摆脱了看管人员的控制,已经逃离羁押或改造场所的范围,摆脱了看守人员监视控制的,构成脱逃既遂,应当立案。
三、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综上所述,对于罪犯脱逃期间又再次犯新罪的管辖权问题,要根据当时的情况分析。因为法律制度在确定对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上,肯定也是秉承着便于司法机关调查的原则进行的,因为原服刑的监狱可能跟新罪发生地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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