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春华律师一直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以“专业、职业、尽业”为工作准则。在处理案件时,他立足于法律法规本身,恪守职业操守和基本为人原则,对每一个案件都会进行全面了解并剖析,以证据为最重要武器,同时也会考量当事人的处境和顾虑。"
"某自动化设备公司与某建设集团签订了《物资采购与供应合同(含安装)》,由自动化设备公司为建设集团承包的项目提供半机械化设备及安装服务。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货款支付、质保金及履约保证金退还等问题发生了争议。自动化设备公司决定诉诸法律,委托北京中银(泸州)律师事务所的简春华律师(执业证号:15105201810050669)代理此案,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安装费16,196,678.8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退还质保金2,340,000元及利息,退还保证金500,000元及利息,并赔偿律师费损失600,000元和保函费损失14,000元。"
"法院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合同效力、履行情况、质量争议解决节点、款项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等焦点展开了激烈的举证质证与辩论。原告方在简律师的指导下,提交了合同文本、供货凭证、沟通函件、履约保证金/保函退还审批表等证据。而被告则抗辩称部分款项因质量争议未解决而暂不具备支付条件,且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保函费缺乏合同依据及实际支付凭证。"
"在这个案件中,简春华律师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专业能力。事前,他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研究,指导当事人收集了大量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为胜诉奠定了基础。事中,他紧紧把控庭审节奏,精准锁定争议解决节点。通过仔细梳理双方往来函件及会议纪要,他成功论证了质量争议于2024年12月25日基本解决,这为利息起算争取到了有利的时间点,避免了资金占用损失无限期延后。同时,针对16,196,678.83元货款主张,他系统地整合了合同、送货单、验收记录及对账确认函,形成了完整的履约证据链,有效应对了被告关于“质量未决故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抗辩。"
"然而,对于新增设备款500,000元,因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律师费及保函费请求亦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被驳回。但简律师在诉讼策略上取舍得当,他深知在律师费、保函费及新增设备款等举证难度较大的诉请上,全部获得支持的可能性较小。于是,他聚焦核心大额债权,确保了主要诉求获得法院支持,实现了诉讼效益最大化。"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某建设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自动化设备公司支付货款16,196,678.83元及利息(以16,196,678.83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某建设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自动化设备公司退还保证金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5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553元,由原告负担21,838元,被告负担125,715元。"
"简春华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经办结案件超过603件,尤擅建工类、公司类、合同类案件,为多家企业担任法律顾问。他所办案件中,涉及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将近100个,1000万元以上的超过20个,1亿元以上的有5个,均取得了较好的结果。在长期的执业生涯中,他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凭借专业的能力和负责的态度赢得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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