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合作中,合同纠纷时有发生。本案原告湖北XX公司与被告江甲X就因桶装饮用水买卖合同产生了一系列争议,最终诉至法院。
2011年4月,原告XX公司为发展纯净水销售业务,与被告江甲X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购买原告的桶装纯净水在其所居住地销售,提供周转空桶500个,并对纯净水的价格、质量、品牌销售方式、空桶价格及折旧计算、违约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约定。同年5月25日,双方又签订客户移交协议,约定每流失一个客户,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001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收取被告加盟费5000元,双方履行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因业务需要累积欠原告空桶1067个,合计空桶款32010元,被告与原告结算完后各项款项办理了欠条两张。
2013年5月,被告发生交通事故身体受伤,双方终止合同。嗣后,原告派员多次找被告催讨空桶款未果。2014年4月,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4000元,支付空桶欠款3201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庭审中,被告辩称,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期是两年,期满后,原告仍坚持要其继续搞,因自己发生车祸,无法再继续送水了,这样才终止了合同;办理了32010元的欠条属实,都是欠原告的空桶款,想用空桶抵付;与原告签订合同时缴纳了5000元的加盟费原告未退回;客户流失与本人无关,是原告的纯净水没有价格竞争优势。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XX公司与被告江甲X所签订的纯净水买卖合同,实为行纪合同。该合同期限部分因原、被告提交的两份合同不一致,属无效条款;内容一致的部分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但因该合同又因不可抗力终止,而且结算完毕。本案双方当事人所形成的纠纷是履行该合同过程中因被告欠原告纯净水空桶而形成的返还原物民事法律关系。故本案案由应为原物返还纠纷,被告在审理中陈述已将空桶全部处理。合同约定每个空桶30元的价格,约定合同履行两年以上可按每个桶除去折旧费10元,因此被告应按每个桶20元的价格给原告支付现金,合计为(106720)2134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空桶款3201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部分予以支持。关于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之诉,因该合同系被告发生交通事故身体受伤而终止,属不可抗力,被告依法不承担责任,故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X》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由被告江甲X给原告XX公司返还空桶款21340元,冲除加盟费5000元后,应支付1634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被告承担600元,原告承担350元。
这场纠纷中,熊珂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熊珂律师从事法律工作接近15年曾在湖北法院系统两家法院工作过,后以初任法官身份离开法院系统,进入自由市场。在多家企业任职,从法务主管直至法务助理总监。后因个人原因,离开企业,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北京中银(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他在处理此类合同纠纷时,能够准确把握案件要点,依据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合理权益,其专业能力令人钦佩。
商业合作中的合同纠纷往往错综复杂,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士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公正的裁决。本案的判决结果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参考范例,也提醒着企业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要谨慎行事,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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