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案件中,2017年厦门某公司(动xx公司)与另一家公司(互联公司)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和一份《销售合同》,合计金额约1850万元。互联公司主张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但动xx公司仅支付了470万元,剩余1380万元未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动xx公司则辩称,涉案合同系为配合互联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虚增业绩、完成对赌协议而签订,属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合同应属无效,且已将138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互联公司,不应再承担付款责任。
从法律关系来看,本案的核心在于判断合同是否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实务中,认定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并非易事,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并无真实的交易意图。本案中,动xx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与互联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欧XX的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关键证据。这些聊天记录显示,合同签订、验收报告出具、款项支付、设备交付等均系欧XX指示操作,动xx公司仅为“过桥”角色。
在证据收集方面,厦门李冰冰律师采取了全面挖掘微信聊天记录的策略。他逐条梳理长达数年的聊天记录,从中提取出合同签订过程、验收报告出具方式、款项支付模式、设备交付指令、汇票交付确认、对赌协议背景等关键信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证明了合同系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这体现了在合同纠纷中,电子证据的重要性。在现代商业交往中,微信、短信等电子通讯工具的使用非常普遍,这些聊天记录可能包含着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重要信息。因此,当事人在日常交易中应注意保存相关的电子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互联公司是否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也是本案的一个重要问题。互联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动xx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技术方案、程序源代码、设计文档等核心技术成果,所谓“设备”仅12台小型电脑,且动xx公司已按欧XX指示全部寄送给案外人,动xx公司未实际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这表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都有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未能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
关于商业承兑汇票的交付问题,动xx公司已将138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互联公司并实际交付,互联公司的前员工及欧XX均在微信聊天中确认收到该汇票,但互联公司否认收到汇票。李冰冰律师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了汇票已交付的事实,动xx公司不应再承担付款责任。这说明在商业交易中,对于款项的支付和收取,应当有明确的证据证明,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在程序方面,互联公司上诉主张“送达程序违法”。李冰冰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论证欧XX长期居住在内地,法院可直接送达,且欧XX通过微信实际知晓案件进展,程序合法。这体现了在诉讼过程中,程序问题同样重要。当事人和律师需要了解相关的程序规定,及时提出合理的抗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审判决认定涉案两份合同系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并无签订真实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和销售合同的合意,合同无效;互联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互联公司已收到138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判决驳回互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互联公司负担。二审判决驳回互联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给企业在商业交易中敲响了警钟。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确保真实意思表示,避免以“走账”“做业绩”为目的签订虚假合同,否则一旦产生纠纷,不仅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还可能面临其他法律风险。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
厦门李冰冰律师在这起案件中,通过精准运用“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规则,深度挖掘电子证据价值,有效应对程序抗辩等方式,成功为动xx公司避免了1380万元的经济损失及相应的利息、诉讼费负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类似的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从中吸取经验,重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遇到纠纷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