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原告熊某、漆某与被告王某某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合作高安市某医院信息化系统项目。项目中标后,原告认为应分得利润,多次催告未果后提起诉讼,要求支付110万元及利息。案件历经一审驳回起诉、二审指令重审。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某系成都某数字健康软件有限公司销售代表,签订合同系履行代理行为,判决王某某个人不承担责任,由公司向原告支付605,762.50元及利息。公司不服,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的胡雨薇律师在案件重审阶段接受王某某委托。她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提出职务行为抗辩,指出王某某系公司销售代表,签订协议是履行代理职责,相关民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同时,她引用刑事判决佐证,王某某已因同一项目被另案以串通投标罪判处刑罚,违法所得已退缴,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已明确区分。并且,她指出原告未能证明王某某存在个人获益行为及超出代理权限,即便主张合同欺诈,也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合同应认定有效。
此前的规定对于刑民交叉案件中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的边界界定不够清晰,导致类似案件中个人容易被错误追究民事责任。而新的司法实践更注重综合考量刑事判决结果以及实际的代理关系等因素。在本案中,若按照以往不够清晰的规定,王某某很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但胡雨薇律师依据新的司法理念,成功推动法院采纳“职务行为”认定。
在二审阶段,胡雨薇律师继续代理王某某。她坚守职务行为认定,依据一审查明事实及双方自认,强调王某某签订协议系履行代理职责。她精准运用关联刑事判决,强化“王某某系公司代理商”的事实认定。针对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她一一进行反驳。公司提交新证据试图证明与王某某控制的公司存在合作关系而非个人代理,胡雨薇律师精准质证,法院采纳其意见,对公司证明目的不予认定。
最终,二审法院虽以公平原则为由驳回了原告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未推翻一审关于王某某职务行为的认定,王某某个人在本案中始终未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一案件体现了新司法理念下对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的进步,也彰显了胡雨薇律师在复杂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关键作用。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