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延长由谁决定?

最新修订 |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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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延长由法院决定,法院在受理相关诉讼案件后,可以根据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在最长诉讼时效届满后再次延长时间,具体情况结合实际的诉讼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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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延长由谁决定?

由法院决定,诉讼时效延长是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延长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而不是在诉讼时效过程中。同时能够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是由人民法院认定的。延长的期间,也是由人民法院依客观情况予以掌握。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权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我国《民法典(施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以上就是最长诉讼时效的相关认定和处理情况,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诉讼情况而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那么还需要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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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将拘传延长到24小时,有利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因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尚且可以询问查证或留置盘查长达24小时至48小时,对于犯罪嫌疑人限定12小时传讯显然不合理。
拘留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并短时期予以羁押,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而新《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对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临时性羁押期限的设置,既需满足讯问需要,也不能设定过长以至于过度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实践办案中,对于嫌疑重大的到案人员,应在临时性羁押期限届满之前收集呈报刑事拘留必需的证据,这些证据主要是书面的言词证据,即使是物证、书证,也应以书面形式记载,这会耗费较长的时间。由于取证期限与到案期限发生重合,因此,到案期限的设计不能不考虑这一现实因素。根据嫌疑程度及其变化情况设置到案期限,既能够满足刑拘证明要求,也不会对普通犯罪嫌疑人,尤其是经审查确定无罪的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工作构成严重影响。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延长传唤、拘传的期限,既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反映了诉讼文明和进步,又满足了办案需要。
新《刑事诉讼法》延长了传唤、拘传的期限,在职务犯罪侦查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一般情况下,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仍然为12小时,只有案情特别重大、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才可以延长到24小时,延长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必须办理延长手续。二是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虽然《刑事诉讼法》未规定两次传唤或拘传的时间间隔,但是应当避免两次传唤或拘传时间间隔过短,造成实质上连续拘禁犯罪嫌疑人情形的发生。三是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延长传唤、拘传的期限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办案的需要,有利于打击和控制犯罪诉讼职能的实现,法律同时规定要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防止疲劳讯问,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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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传唤、拘传期间,应满足犯罪嫌疑人最基本的需求。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所谓的 “必要的休息时间”应当与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素质和健康状况相结合,如果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状况较差,应适当延长其休息时间,反之亦然,在建立在不影响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健康的基础下,合理、合法地利用传唤、拘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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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唤、拘传虽然都具有非羁押性,相比采取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而言程度很轻,但其毕竟也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如今,法律又规定了传唤、拘传时间可以延长至24小时,从保障人权的角度来讲,履行告知义务是必须的,需形成书面告知文书,告知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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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传唤、拘传时间延长并不是万能的,需要改变落后的侦查模式,同时也需要侦查人员提高业务素质。
  从侦查实践来看,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往往采用了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即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以后,就立即讯问犯罪嫌疑人,然后再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为线索收集其他证据。 这种侦查模式,易导致出现刑讯逼供等现象的出现,所以迫切需要对侦查模式进行调整,加强初查。另一方面,侦查人员应不断加强实践锻炼,有针对性地培养讯问技巧、突破案件能力,努力提升侦查水平和业务能力,适应传唤、拘传时间延长的制度。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虽增加了传唤、拘传的时间延长的规定,给职务犯罪的开展带来了机遇,为案件的顺利侦破创造了时间,但我们也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所以这种延长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它有它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侦查部门在侦办职务犯罪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如此,才能使这项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推动新时期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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